MOIO5311-臨時動議-第十一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仁德(文賢地區)都市計畫(新劃設台南都會公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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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311
案件id
MOIO5311-6-012-49f71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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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三月一日第一五七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九十府城都字第一九二0八四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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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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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政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二八○一號函頒「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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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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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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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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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財務計畫是否可行?區位是否適當?案涉台南縣政府新定之「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計畫案」內容,且據該府列席人員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台糖公司仍有不同意見,故由本會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簽請主任委員核可)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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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翁委員金山(召集人)、林委員享博、河委員東波、林委員素真及林委員大煜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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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前經提本會第五二七次會審議決議: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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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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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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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基於左列理由,維持原計畫,並請縣政府儘速依程序擬定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計畫案,以帶動該地區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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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都會公園用地土地之取得依權責應由台南縣政府辦理,惟據列席之台糖公司代表(土地所有權人)表示,該公司無法同意無償提供先行使用,基於台南縣政府財政尚非寬裕,本案公園用地之變更劃設及開闢,其必要性及急迫性已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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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公園用地被已開闢之東西向快速道路貫穿,其整體性及景觀性已遭破壞,且快速道路兩旁易受汽車噪音及廢棄的籠罩,故設置都會公園之區位及範圍有重新考量之必要;又本案所涉新擬定之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計畫,其計畫範圍內土地大部分屬台糖公司所有,整體考量重行劃設都會公園等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尚無困難且較為合理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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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新擬定之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計畫(面積約三五二公頃),大部分土地均位於仁德(文賢地區)都市計畫範圍內,且該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時於擬變更為都會公園用地之北側,已新劃設東西向二十五公尺計畫道路,為符合都市計畫規劃精神及原則,該東西向計畫道路兩側之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有配合調整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