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11-臨時動議-第十二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鹽水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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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311
案件id
MOIO5311-6-013-3da6a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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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委員會八十六年四月十八日第一三六次會及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第一三七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九十府城都字第一三八0六七號函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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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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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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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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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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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召集人)、陳委員明竺、范委員國俊、張委員元旭及汪委員桂生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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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使本計畫綠帶系統具整體連貫性,故請縣政府查明康樂路與中正路交叉路口南側住宅區,其建築現況(提供照片)及產權狀況,並研提變更為公園用地之可行性,提大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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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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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為統一名稱,故將本計畫區內保存區修正為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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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案小組意見二部分:同意照台南縣政府列席人員於會中所提變更計畫圖通過,並將變更計畫內容備文報部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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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案小組意見三部分:依據台南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計畫康樂路與中正路交叉路口南側住宅區範圍已有密集合法建物,為顧及人民權益,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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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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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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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計畫以民國九十年為計畫目標年,因已屆滿,故參據國土綜合開發發展計畫及實際發展需要,將計畫目標年調整為民國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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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計畫區大眾廟係鹽水鎮民信仰中心,該府業經依程序予以認定為古蹟,故同意將該廟宇產權範圍變更為古蹟保存區,請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提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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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核算,本計畫公園用地面積超過十六‧九公頃,停車場用地不足二‧六三公頃,復查「公十」公園用地(面積0‧二八公頃)區位上適宜做停車場使用,故建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以補充停車場用地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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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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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編號一: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因作業疏忽將計畫區北側部分水溝用地納入其他變更案,並於縣都委會審議時維持原計畫,影響排水系統之完整,故同意縣政府補列計畫內容,並請妥為修正計畫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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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編號五:該加油站用地係屬公有土地,且鄰近地區並未劃設兒童遊樂場用地,基於公地公用原則,建議變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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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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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區計畫人口二五、000人,住宅區面積九六‧一二公頃,商業區面積九‧四六公頃,以每人五十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算,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約百分之一二○及商業區約百分之二四○,又計畫區居住密度每公頃二五0人,鄰里性公共設施比值為百分之十六,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商業區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為考量實際發展需要,建議將第二點修正為「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十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及將第三點修正為「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十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八十;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六十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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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綠美化環境及維護生活環境品質,將工業區、零星工業區、市場用地、批發市場用地之建蔽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及將機關用地、農會專用區之建蔽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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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停車空間設置及退縮建築規定部分:參據台南縣政府九十年七月十八日九十府城都字第九九五八九號函所送「台南縣都市計畫區建築線退縮規定及停車位劃設標準」,訂定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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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築線退縮規定(1)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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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住宅區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不得設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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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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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一、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工業區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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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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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由台南公共設施用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縣政府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地及公用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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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設施前項所稱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佈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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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由台南縣政府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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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五○○平方公尺者,應自一、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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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或依「實施都市二、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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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退縮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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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平方公尺者,應自一、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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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或依「實施都市二、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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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退縮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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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工業區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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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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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及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公用事業設施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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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車空間設置標準(1)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報台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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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樓地板面積停車位設置標準二五○平方公尺以下(含二五○平方公尺)設置一部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至四○○公尺設置二部超過四○○平方公尺至五五○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前項所稱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佈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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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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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鼓勵設置公共開放空間及公益性設施,增列左列鼓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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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設置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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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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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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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