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11-臨時動議-第十五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新園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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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311
案件id
MOIO5311-6-016-e4c3e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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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委會第一二九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屏府建都字第○九一○○九八九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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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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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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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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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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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屏東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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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核算,本計畫區文小用地面積不足○.三○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三一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經核算,佔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三.五%,不符「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不得少於一○%之規定,惟此次通盤檢討並未增加住宅區、商業區及工業區等都市發展用地,補充公共設施用地有所困難,故同意俟下次通盤檢討如增加都市發展用地時,再妥為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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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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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將第一點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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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區計畫人口四、○○○人,住宅區面積一四.六四公頃,商業區面積一.二二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百分之一二六及商業區百分之二○六,又本計畫區之居住密度為二五○(人/公頃)及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未逾百分之十五,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其住宅區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商業區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惟縣都委會決議後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分別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及百分之三二○,似屬偏高。基於考量地方實際需求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故將第二點及第三點修正為:「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八○。」(三)為適當管制宗教專用區之使用強度故參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將「宗教專用區」之容積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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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故將「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機關用地」之建蔽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市場用地」之建蔽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