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71-審議事項-第三案:桃園縣政府函為「擬定南崁地區都市計畫(多功能藝文園區)細部計畫暨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書(原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市鎮中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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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371
案件id
MOIO5371-4-004-fd32f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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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第十三屆第二十四次會議及九十年十月四日第十三屆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九十府城鄉字第二五五一八七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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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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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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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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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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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前經提本會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第五二七次會審議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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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故由本會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簽請主任委員核可)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夏前委員鑄九(召集人)、蔡委員添璧、陳委員明竺、周委員志龍及何委員東波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及六月十四日召開二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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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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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建議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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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計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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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採納縣政府代表說明,本案變更係為遵循桃園縣綜合發展計畫指導、彌補桃園都會區藝文設施缺乏、以符合該地區之發展需要,惟變更為機關用地部分係供靜態藝術文化展示、動態展演、會議、其他藝文活動等使用,故將機關用地修正為藝文展演用地,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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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主要計畫規定商業區容積率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五○,惟本案商業區容積率高達百分之六○○,故請縣政府參據主要計畫規定,於細部計畫時妥為調整容積率,如有必要宜酌予研訂整體開發獎勵容積機制,以達到原計畫整體開發設計之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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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區土地大部分屬私有(約佔百分之九十以上),據縣政府代表說明,本區為取得完整之公共設施用地,仍以原規劃之土地開發方式採區段徵收辦理,該府已考量分回土地之比例按百分之四○、四二、四四、四六、四八、五○等六個區隔及地主領取現金補償部分作財物分析,俾供未來決策及民眾溝通參考,惟部分土地所有權人表示反對並建議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故請縣政府考量區段徵收之可行性及兼顧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原則,於細部計畫時妥為訂定開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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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細部計畫部分:查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修正條文,業奉總統於本(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九五六三○號令公布施行,故退請縣政府依本部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四二七九-一號令訂頒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自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