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71-審議事項-第六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鹿港福興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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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371
案件id
MOIO5371-4-007-832b7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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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會第一二五、一三二、一三三、一三五及一三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府工都字第○九一○○四五○八四○號函及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府工都字第○九一○○七○八五八○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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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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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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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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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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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核可,由何委員東波(召集人)、翁委員金山、林委員享博、林委員素貞及范前委員國俊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五月七日及五月二十八日召開三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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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避免延宕審議時程,影響都市健全發展,本案除前開暫予保留部分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彰化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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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事業設施使用)二逾本計畫部堤防用地(1.89)商業區『員林大排整治請規劃單位將鄰近之道路系統(包括東西十6分堤防用(0.01)工程』施工完竣向快速道路之匝道銜接位置及相關聯絡道五地乙種工業區後剩餘土地,配路系統等)疊套於都市計畫圖上,提請大(0.25)合調整併鄰近分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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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陳情人:一、為連接東西向快速道路與彰鹿路一、將水溝用地(0.17一、有關建議利用水溝加蓋後立法院林委員進春(3號道路),輸通局部地區道路公頃)、鐵路用地作為計畫道路使用部分,請縣政府洽詢水利單位意見瓶頸,將原計畫14號道路(10M),(0.01公頃)、住宅後,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拓寬為17M,並向南連接東西向快區(0.04公頃)變更號第二十五案提請大會討速道路。為道路用地(0.22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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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二十五案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第二案(有關建議利用水溝加蓋後作為計畫道路使用部分),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由於東西向快速道路尚未完工驗收及其匝道銜接位置與相關聯絡道路系統等區位並不明確,且建議利用水溝加蓋後作為計畫道路使用部分,經洽詢水利單位之意見,迄今尚未函復,為避免延宕審議時程,影響都市健全發展,故暫予保留,另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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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二十六案,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已取得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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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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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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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原計畫人口六五、○○○人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六.七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一.三三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經核算,佔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四.四七,不符「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不得少於百分之一○之規定,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此次通盤檢討後並未增加住宅區、商業區及工業區等都市發展用地,補充公共設施用地有所困難,故同意俟下次通盤檢討如增加都市發展用地時,再妥為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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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係依重新測量後之地形圖製作都市計畫圖據以辦理檢討,故請彰化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納入計畫書,以資適法並符合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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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通盤檢討係以之一千分之一地形圖作為重製後之都市計畫圖,故請縣政府於變更內容明細表增列:「原計畫圖之比例尺三千分之一調整為一千分之一」,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意旨,於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之同時將原計畫圖公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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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據所送計畫書載明本案係依重製圖辦理檢討,部分道路用地及綠地之修正內容已依據重製研商會議決議列表變更,故請縣政府將本計畫範圍內之保存區、住宅區及商業區與原計畫範圍、位置不符部分,依重製結果修正分別列表並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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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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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內容編編位置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號號一變本計畫之民國82年民國100年本計畫之計畫年期已屆滿,故配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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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年期合中部區域計畫指導,將計畫年期調整為民國一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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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本計畫之計畫人口計畫人口1.本計畫區屆83年底人口數為本計畫區之公共設施用地嚴重不足二計畫人口65000人80000人46420人,計自71至83年平,且本計畫區之人口成長較原計畫推均成長率為千分之7.6,人口估為低,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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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穩定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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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每人樓地板面積計算,現行計畫實際可供居住人口已達76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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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因應彰濱工業區及遊樂區開發衝擊及都市發展需要,並推估未來人口成長情形予以配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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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3號道路鐵路用地(0.47商業區(0.151.鄰近市鎮中心,區位適宜供住、商一、由於變更範圍現況尚有部分作為工廠使用及四以北之台公頃)公頃)使用,且現況已全部發展供住、配合整體發展需要,故將變更工業區、鐵路用地糖鐵路、道路用地(0.29商使用。為商業區及變更工業區為農會專用區(面積○.部分鹿港公頃)2.台糖鐵路用地已廢棄不用,並陳情○三公頃)部分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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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用地農會專用區(0.變更。二、為配合現況,故將文中一南側新劃設十二公尺計畫道路修正為十五公尺(二側各增加一.五及鄰側工03公頃)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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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區(工學校用地道路用地三、為改善該區將來之居住環境品質,本案變更五)(0.02)(0.02)工業區、鐵路用地為農會專用區、道路用地部分,除於變更範圍西側增設停車場用地(停車場用地工業區商業區及道路用地之產權屬於農會部分,不得少於變更(1.71)(0.90)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五)外,將來開發時應依左列道路用地(0.01)附帶條件辦理後始得發照建築,並請縣政府妥為農會專用區(0.80)修正計畫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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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規定:附帶條件:應於本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日起兩變更後農會專用年內,將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登記為地方區、商業區及道路用政府所有,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恢復地其開發事業計畫為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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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需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如未完成細部計畫者由擬定機關逕行公告恢復為原計畫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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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3號道路鐵路商業區1.鄰近市鎮中心,區位適宜供住、商由於變更範圍現況尚有部分作為工廠使用五以北之部(0.48)(0.48)使用,且現況已全部發展供住、商,故本案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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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台糖鐵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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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及鄰側2.台糖鐵路用地已廢棄不用,並陳情工業區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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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六)工業區(1.52)商業區(1.49)道路用地(0.03)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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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事業計畫之執行方式由申請開發人於細部計畫中訂定,惟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二年內,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及訂定開發期限,屆期未開發者,由擬定機關逕行公告恢復為原計畫使用分區五變1號道路綠地用地(0.10)住宅區台糖鐵路用地已為補本計畫區公兒用地面積之不足,故除六南側部分(0.10)廢棄不用並陳情將變更鐵路用地為綠地用地部分及其南側綠地及鄰鐵路用地(0.23)住宅區變更,而綠地係為台糖鐵路隔離予以之綠地用地,一併變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側台糖鐵(0.14)劃設,故本次檢討配合台糖鐵路廢棄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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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綠地用地(0.07)不用將鐵路用地、綠地予以併鄰近分水溝用地(0.02)區檢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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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規定:本案以跨區方式,由土地所有權人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並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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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變本計畫工工業區乙種工業區原計畫工業區劃設迄今尚未指定工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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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業區業區類別,故依現況使用予以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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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本計畫部住宅區第一種保存區現況為現有經內政部指定之三級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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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住宅(0.14)(0.21)蹟三山國王廟、城隍廟及地藏王廟,一區、商業商業區註:變更土地為故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六條規區(0.07)順興段616號及定予以配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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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興段367號及鹿盛段678、495、1496號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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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變51號道路住宅區社教用地(0.27)現況已闢建完成供老人會館使用,且產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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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南側部分(0.06)(供老人會館使權為鹿港鎮公所所有,故予以配合變二住宅區商業區用)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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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註:變更土地為順興段472、474號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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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變51號道路機關用地(0.27)電信事業用地現況已闢建完成供電信局及郵局使用為統一名稱及配合現況,將「電信事十南側機四(0.15),且產權為電信局及郵局所有,故予業用地」修正為「電信事業專用區」三用地及26郵政事業用地以配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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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路西側(0.12)機六用地十變本計畫文商業區文小用地(0.07)現況為鹿港國小宿舍,且產權已為該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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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小一北側(0.07)註:變更土地為校取得,故予以配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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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分商業鹿福段70、77、區78號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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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變9號道路停車場用地批發市場用地1.產權為鹿港鎮公所所有本計畫停車場用地不足,故除將九—一十西側停車(0.32)(0.32)2.現況已闢建完成供批發市場使十五公尺道路西側部分(現況已作為五場用,為符實際需要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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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使用),維持原計畫(停車場用地)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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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變1號道路道路用地(0.02)住宅區1.現況已另闢建完成一條供公共使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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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東側四米(0.02)之四公尺寬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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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步道住宅區2.陳情民眾業已檢附相關地主之同意(0.02)道路用地(0.02)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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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變14號道路道路用地(0.02)保存區(0.02)原計畫14號路將拆除部分三級古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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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部分路段文武廟,故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八住宅區道路用地(0.02)六條規定予以調整,調整後14號路不(0.02)影響他人權益(變更為道路之土地為鎮公所所有),且不影響交通系統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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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變52號路部住宅區道路用地現況52號道路已闢建完成為12公尺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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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分路段(0.04)(12公尺寬)寬,且兩側已指照建築,故依重製研九機關用地(0.04)商會議決議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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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十變機七南側住宅區道路用地現況已闢建完成,寬度為8公尺寬,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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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6公尺寬(0.02)(8公尺寬)且兩側已指照建築,故依重製研商會十道路(0.02)議決議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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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變本計畫6保存區道路用地現況6號道路已闢建完成為15公尺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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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號道路部(0.03)(15公尺寬)寬,且兩側已指照建築,故依重製研十分路段商業區(0.09)商會議決議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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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0.01)住宅區(0.05)十變本計畫各綠地用地道路用地原計畫綠地係為道路槽化綠地,現況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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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二主要道路(0.02)(0.02)為道路,故依重製研商會議決議予以十交叉口間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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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綠地十變9號道路綠地用地公園用地1.本計畫公園用地不足。因本計畫區兒童遊樂場用地不足,故八二西南側綠(3.22)(3.22)2.配合現有溝渠規劃為一親水性帶狀將公園用地修正為兒童遊樂場用地十地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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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增列兒童遊樂場用地不得作多目三標使用,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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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變分期分區未訂定增訂為有效推動本計畫都市發展,依發展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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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發展計畫勢及地方財力負擔,訂定分期分區發展十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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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變事業及財未訂定增訂依分期分區發展計畫訂定每五年一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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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務計畫之事業及財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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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二變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為有效疏散民眾減少災害損失,制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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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計畫防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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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七二變土地使用已訂定修訂1.依「台灣省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容積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本十二分區管制率訂定與獎勵規定審查作業要點予以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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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要點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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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2.配合本計畫各分區實際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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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本計畫車車站用地車站用地配合鹿港鎮公所為補停車場用地之不足,故將車站用十3站用地(依都市計畫公開發計畫予以變地修正為停車場用地,並得依都市計三共設施多目標使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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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作用方案供多目標使用)多目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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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逾本計畫機機關用地社教專用區機七用地未徵收土地閒置已三十五年為因現況已興建圖書館使用,且業已施作綠美化十5七用地(0.69)(0.69)因應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使用予以調整變作為休憩場所,環境優美不宜變更,故維持原四(供圖書館使用)(供圖書館、社會更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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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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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道路用地(1.62)工業區(0.01)道路用地(0.01)二逾134號商業區人行廣場用地採納人民陳情意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洽陳十7道路北側(0.0158)(0.0158)見,且變更後不影響他人權益及情人如能於提大會審議前,取得相關六人行廣場人行廣場用地商業區原規劃人行廣場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則同意照縣政府用地(0.0132)(0.0132)用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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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變更土地地核議意見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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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為永安段3369、3369-1、3369-2、3369-3、33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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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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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陳情人:一、緣彰化縣鹿港分局辦公廳舍辦建請將彰化縣警察局經據彰化縣警察局列席人彰化警察局(九十一年公空間狹窄,僅四三六坪,不敷管之鹿港鎮埔崙段一三員說明,變更地點現況四月十一日彰警後勤字使用,致影響業務推動甚鉅。0地號都市計畫住宅區為警察宿舍,且土地為第○九一○○二一七五二、前述土地共有八筆,總坪數為之國有土地一八0二坪該局經管之國有土地,○號函。九九八坪,分屬國有財產局四筆變更為機關用地,以便故同意變更為機關用地,陳情地點:住宅區(地號為鹿港鎮順興段五六興建分局。並指定供鹿港警察分局使土地標示:五、五六五之一、五七一、五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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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崙段四)及民地四筆(地號為鹿港鎮小段順興段五六八、五七0、五七一三0地號六、五七八)民地部份無法取得產權,故無法就地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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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港鎮埔崙段一三0地號為國有土地共有一八0二坪,土地取得無問題,可供興建警察分局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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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議將三號道路與五十一二、配合現況道路及台糖鐵路廢棄使公頃)。號道路間之鐵路用地、工業用並參酌該地區民眾陳情予以變區、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更。二、鐵路用地(0.75公部分,為配合將來工業區及頃)、住宅區(0.02鐵路用地之整體開發,故維公頃)、工業區(0.05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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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議將五十一號道路與一公頃)、學校用地號道路間之鐵路用地變更(0.02公頃)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併變更內為道路用地(0.84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三案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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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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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議將「工六」、「工七」間所夾之鐵路用地(寬十公尺)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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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三陳情人:一、近幾年工商及養殖業發展快速,尤其將住宅區變更為變電所用附帶條件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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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公司彰化區營運彰濱工業區之開發,用電急遽增加最地。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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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近三年主變壓器已超載,鹿港變電所一、將來申請建築時,除西位置:變壓器已嚴重超載,尚須供應福興鄉側緊鄰住宅區部分,應自鹿港鎮鹿德段七九一、七九及週邊地區之電力,隨時有發生重大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十公三、七九四、七九五、七八停電之可能。尺建築外,其餘應自基地五、七八七、七八九、七九二、本案係以屋內式建築,為科技與環保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七九二、八○八等地號並重,變電所與當地景觀配合,較並採屋內型設計,退縮部原來屋外式開放型變電所更具安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全性,可提供穩定之電力,促進地為綠美化及種植喬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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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繁榮。二、變電所用地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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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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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條文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第一條: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暨同法台灣省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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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及第三十二條暨同法台灣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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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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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計畫範圍內設置左列各使用區:二、一、為期審查之一致性,故將「應由縣政府設置『都市設計審一、住宅區(一)為落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並有效誘導改善及提昇已發議委員會』,或併由『都市計畫委員會』辦理本要點有關二、商業區展地區之生活環境品質,促進該地區之再發展,應由縣事項之審議。」乙節,修正為:「應由縣政府都市設計委三、工業區政府設置「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併由「都市計畫會訂定相關審議要點據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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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農業區委員會」辦理本要點有關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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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合本次通盤檢討案之調整使用分區名稱,故增列五、保存區(二)本計畫範圍內設置左列各使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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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專用區」、「加油站專用區」,並刪除「(一)第一種保存區1.住宅區(二)第二種保存區2.商業區社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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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種保存區3.乙種工業區(四)第四種保存區4.保存區(五)第五種保存區5.漁會及貝類加工廠區(六)第六種保存區6.農會專用區7.社教專用區8.農業區第三條:住宅區以建築住宅為主,其三、住宅區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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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符合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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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及第三十條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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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商業區以建築商店及商業使四、商業區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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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之建築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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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之使用,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七條及第三十條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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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工業區之土地以供公害輕微五、乙種工業區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故將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之工廠使用為主,其建築物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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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土地之使用應符合都市百分之二百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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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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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農業區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刪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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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條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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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保存區之土地,以保護古蹟、六、保存區一、將第二種保存區使用性質欄內「如供傳統店鋪使用寺廟、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一)保存區土地使用,以維護古蹟及延續傳統市街時,應徵得『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乙節,建築物之完整為主,其建築物使用型態為主,並訂定四種保存區,各種保存修正為「應提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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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土地之使用依下列規定。區之使用性質及維護類別規定如左:二、參考現行計畫規定增訂保存區之建蔽率、容積率一、各種保存區之使用性質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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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第一種第二種第三種第四種建蔽率依下列規定。第一種保存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第二種保保存區保存區保存區保存區(存一)(存二)(存三)(存四)存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類第一種第二種第三種第四種第五種第六種保存區保存區保存區保存區保存區保存區項目分之一百六十。第三種保存區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使用經內政機關、寺可供住可供住一百六十。第四種保存區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項目性質部指定廟、紀念性宅、宗宅、宗之三級或藝術價祠、寺廟祠、寺廟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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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古蹟、寺公園機關市場及古市街第一至以上之值之精美及傳統及傳統三、「古蹟土地容積轉辦法」已有相關規定,故將第(七)廟、紀念保存區沿線店第五種古蹟,供建築物。供店鋪使店鋪使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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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或藝中山路鋪文物以外保古蹟維住宅、宗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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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價值兩側進館存區護使祠、寺廟、建築物深三十用。廣場、會堂公尺範及機關等圍之舊居住及公商店共使用。如供傳統店最大建百分之百分之百分之百分之百分之百分之鋪使用蔽率六十十五六十六十六十六十時,應徵得「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備註計畫圖計畫圖計畫圖計畫圖計畫圖計畫圖維護依文化全部維進深維一般維保存區保存區保存區保存區保存區保存區類別資產保護或外護。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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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記「保標記「保標記「保標記「保標記「保標記「保存法有觀維護一」者二」者三」者四」者五」者六」者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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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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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種保存區之使用,應符合表一「鹿港(二)保存區內各宗土地及各種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福興都市計畫保存區土地使用管制表」之建築物,其維護範圍、方式應依左列規定及附之規定。表之指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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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存區內之建築物及空間,須依實地測1古蹟維護(第一種保存區)繪結果分別以表二所指定各種方式維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規定予以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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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2全部維護(第二種保存區)維護類別規定如左:(1)維護範圍:全部基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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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部維護(由建築物品質或特殊基地特(2)維護方式:建築物外觀、內部及附屬庭院,全性決定)建築物之外觀及內部均須依古部依古老風貌予以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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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風貌予以全部維護者,包括區內經指3外觀維護(第二種保存區)定之精美建築,及廟宇均屬此類。(1)維護範圍:全部基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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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觀維護(2)維護方式:建築物外觀及附屬庭院依古老風貌建築物之〝外觀〞須依古老風貌予以全予以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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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維護,凡建築位於街巷轉角、空地或4進深維護(第三種保存區)較兩側建築物為高,對景觀有顯著影響(1)維護範圍:建築物第一進全部及第二者,均屬外觀維護。進以後屬視覺穿透線以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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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一進維護(由視覺穿透線決定)(2)維護方式:依古老風貌之外觀予以維凡維護區內面臨市街之建築物,第一進高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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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超過七公尺與鄰近建築物共同形成街(3)維護範圍以外地區之修建、改建、增建,其建蔽景者;其第一進須加以維護或保存,第二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高度不得超過視覺穿透進以後則依視覺穿透線決定其高度。線。若毗鄰第一、二種保存區,其整建高度並不4進深維護(由視覺穿透線決定)得超過該毗鄰第一、二種保存區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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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維護區內面臨市街之建築物,高度為一5一般維護(第四種保存區)層(或四公尺)為避免破壞街景,新建須按(1)維護範圍:全部基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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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深退縮,其退縮原則如下:(2)維護方式:已喪失古風之建(1)建築物維護進深以不少於第一進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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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物維護進深,以維護區5高度限制維護築物,應添加設施以配合傳統街景。基地內凡維護區內與精美建築相鄰之建築修建、改建、增建及空地之使用,均應配合物,均須受高度限制。古老風貌,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1)與精美建築相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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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部分,其高度以不超過精美建(三)相關名詞定義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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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為準。1視覺穿透線:觀察者立於建築物所在街道之對(2)高度維護範側,設視點高1.5公尺,以該點與建築物屋圍,以不小於精美建築之進深為簷或簷牆之連線,稱為視覺穿透線。如有臨準。時建築或違章建築,應以拆除後之穿透線為6一般維護準。(如附圖)凡維護區內建築物因故喪失原有風2建築物第一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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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或經改建為新式建築者,得按市(1)若建築物為古老式樣且為兩披水雙斜屋面街景觀維護之需要予以整建。者,其第一進深度為前坡簷口起至其相連之(1)已喪失古風後坡簷口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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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其整修方式須配合恢復整體(2)若建築物為平屋頂者,其第一進深度為建古老風貌為原則。築線至正廳之後側外牆面止,且其深度不得(2)鋼筋混凝土造小於十五公尺(以兩個雙斜屋面深度計算)或其它新式建築,以視線為準劃定。(如附圖)維護進深,唯不得小於兩側建築物(四)保存區內各種建築物之修建、改建、增建、新之維護進深。且應以添加設施或恢建等建築行為均應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核可復其古老風貌修復之,必要時得,始准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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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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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空地維護凡維護區內除私人庭院外之開放空地,有關地形、地貌之改變及其他相關建築行為,均應配合古老風貌。保存區內如有臨時建築物,其視覺穿透線應以拆除後之穿透線為準。區內各項景觀添加物及公共設施之設置亦應配合維護工作做整體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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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存區內各種建築物之修繕、修建、改建、增建、新建等建築行為均應先將修繕或建築計畫送經該管古蹟主管機關核可後再向(五)保存區內建築物得免受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主管建築機關申領建造執照。第五條規定應予退縮建築之限制,並得五、為維護保存區景觀之完整,保存區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內建築物除應依表二所列各種維護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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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維護外,經縣政府建築及古蹟(六)保存區內下列各項應由都市設計審議委員主管機關會同勘查認定屬紀念性建會作必要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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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物者,得免受台灣省建築管理規1房屋結構色彩、式樣及廣告招牌之設則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應予退縮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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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之限制,並得依照建築技術規則2街道開挖及其它影響鋪面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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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條之規定辦理3建築物之整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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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區內劃定之保存區,因實施各種維六、保存區內下列各項應由古蹟主管機護,致可建築容積受到限制部分,於各宗基關做必要之規定。地依管制要點規定完成保存區各種維護並經(一)房屋結構色彩、式樣及古蹟主管機關核可後,得將受限制之容積移廣告招牌之設置。轉至接收區(指定本計畫區之商業區及住宅(二)街道開挖,影響舖面區為接收區),其移轉前後容積率計算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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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工程。保存區可移轉之容積率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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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築物之整修方式。1.第二、三種保存區可移轉容積率為百分之一百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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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四種保存區可移轉容積率為百分之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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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區最大容積率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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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業區:每宗基地接收容積移轉後,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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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宅區:每宗基地接收容積移轉後,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六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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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鹿港福興都市計畫保存區種類及維護規定表附圖視覺穿透線示意圖附圖建築物第一進示意圖七、漁會及貝類加工廠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故將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之六十。八、機關用地及各事業用地、各事業專用區建蔽率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故將機關用地、郵政事業用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地、電信事業專用區及農會專用區之建蔽率修正為五十。(增訂)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九、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十、市場之使用規定如左: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零售市場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二)批發市場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十一、加油站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為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及統一名稱,故將加油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增訂)站用地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十二、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者。十三、再發展區獎勵容積規定:都市更新條例中對再發展區之開發已有相關規定,故予(一)為獎勵本計畫住宅區及商業區內老舊聚落之再以刪除。發展,得由土地權利關係人申請整體開發,提供公共設施以獎勵容積率。主管機關並得提供區外公共設施優先興建等協助事項。(二)申請整體開發者,應符合左列規定:1最小開發規模不得低於0.2公頃。2無償提供公共設施比例至少為百分之二十。3申請者需擬具整體開發計畫提交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該會並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其最小開發規模及範圍。(三)整體開發計畫書、圖應表明下列事項:1計畫地區範圍及其面積。2開發單位、同意參與整體開發地主名冊及開發同意書。3發展現況分析。4土地及地上物處理計畫。5土地使用計畫,含都市設計及建築物配置初步構想。6公共設施建設計畫。7事業及財務計畫。8實施進度。9其他應配合辦理事項。(四)建築基地之容積率,獎勵規定如左:V=[V0/(1-V1)]*(1+V1+V2)V=容積率V0=基準容積率(住宅區訂為150%,商業區訂為200%)V1=提供公共設施之比例(不得少於申請開發總面積之20%,土地權屬應登記為彰化縣或鹿港鎮公所或福興鄉公所所有)。(訂為○‧二)V2=採整體開發之獎勵係數(五)已適用本規定作整體開發獎勵者,不得再適用其他開發獎勵。十四、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種植花草樹木。(增訂)第八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法令之規定。定。六、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部分,參據彰化縣政府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府工都字第○九一○○七○八五八○號函及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府工都字第○九一○一一六七五七○號函所檢送「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訂定如后:(一)退縮建築部分:為考量都市發展,訂定退縮建築標準如下。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一、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工業區地。二、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騎樓設置標準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公共設施用地及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公用事業設施(二)停車空間部分建築物新建、改建、增建、變更用途增建部分,應依下列之規定設置停車位。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本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建築物用途基準停車位數一、住宅區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地板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下(含)免設,超過三○○平方公尺以上部分,每滿一五○平方公尺應設置一部停車位,且不得少於每戶附設一停車位之車位數。二、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咖啡廳、每滿八○平方公尺設置乙位。酒家、俱樂部、夜總會、保齡球館、室內遊藝場所等類似用途建築物。三、百貨商場、百貨公司、商場(店)、餐廳、飲食店每滿八○平方公尺設置乙位。、超級市場、市場等類似用途建築物。四、辦公、事務所、金融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每滿七○平方公尺設置乙位。五、旅館、國際觀光旅館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每滿一○○平方公尺或每四個房間設置乙位。六、集會堂、體育館、室內游泳池、展覽場、博物館每滿一○○平方公尺設置乙位。、紀念館、文教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物。七、醫院診所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每滿五個床位或每七○平方公尺設置乙位。八、戶外遊憩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每滿一五○平方公尺設置乙位。九、學校。每班級設置一.五位。十、運輸服務業。以營業車輛數為停車位數。十一、殯儀館。每滿一○○平方公尺設置乙位。十二、其他建築。每滿一五○平方公尺設置乙位。備註:(一)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室內停車空間面積、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騎樓或門廊、外廊等無牆壁之面積及機械房、變電室、蓄水池、屋頂突出物、保齡球館之球道等類似用途部分。(二)同一幢建築物供二類以上用途者,其設置標準分別依表列規定計算附設之。(三)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車道,應儘量設於交叉口三十公尺以上地方,並留設深度二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其出入口鄰接騎樓(或人行道),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或人行道)內側境界線起計之。(四)國際觀光旅館應於基地地面層設置或法定空地上按其房客數,每滿四十間設置大型客車停車位乙位,每設置乙位大型停車位得減少表列三輛停車位。(五)建築基地樓地板面積達一、○○○平方公尺之公有建築物應依本表規定加倍留設。「公有建築物」係依建築法界定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六)依本表設置停車空間數、並未達整數時,其零數應設置一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