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71-審議事項-第七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崙背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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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371
案件id
MOIO5371-4-008-2413b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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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一二一次、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一二二次、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第一二三次、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二六次及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一二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以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九一府工都字第九一一四三○○○八五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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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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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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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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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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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陳委員明竺(召集人)、范前委員國俊、高委員明瑞、林委員素貞、林委員大煜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召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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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會議後,提本會第五三三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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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嗣經專案小組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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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避免延宕審議時程,影響都市健全發展,本案除前開需補辦公開展覽部分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審查意見(如附錄二)通過,並退請雲林縣政府先行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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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因專案小組召開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案情複雜,為節省大會審議時間,請縣政府先行研議並補充詳細書面資料,交由本會原專案小組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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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本案逾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三及於機七機關用地西側公有地增劃設公園用地部分,原則照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及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審查意見(如附錄一及附錄二)通過,並請雲林縣政府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及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否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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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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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原已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召開小組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並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三三次會決議:「本案因專案小組召開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案情複雜,為節省大會審議時間,請縣政府先行研議並補充詳細書面資料,交由本會原專案小組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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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案小組召開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如附表),涉及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審查意見為【(二)新編號五,為補充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並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又所載機二機關用地面積(○.三二公頃)與公開展覽草案所載面積(○.三七公頃)不一致,併請縣政府查明。】,惟據鄉公所陳述為促進該鄉市區發展及停車空間之合理分布需要,建請重新考量,故參採鄉公所列席人員之意見修正如附表小組意見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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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逾三陳情人:崙背鄉公所有關雲林縣「變更崙背都市計畫(第二次為考慮本鄉工商業未來一、將建議事項酌予修正為:將地點:機二機關用地通盤檢討)案」編號五將原計畫機關用地發展,本所建議將原編號機二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陳劍松立法委員(現供崙背鄉公所及代表會使用,面積五變更案作部分修正,擬區及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面九十一年四月十五○.三七公頃)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將原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積各二分之一)。又所載機日轉送)一五公頃)及住宅區(○.二二公頃)。(○.一五公頃),南移二機關用地面積(○.三二但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於營建署市鄉規劃至緊鄰自來水公司崙背公頃)與公開展覽草案所載局審查時,修正為全部作為停車場用地。營運所用地,俾利本鄉市面積(○.三七公頃)不一因距離本所五百公尺內已有一大型停車區發展及停車空間之合致,併請縣政府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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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若將本所規劃為另一大型停車場,則理分配。二、為補停車場用地之不足,將其效用不大且民眾並無如此大量之停車需市一市場用地變更為停車求,更阻礙本鄉商業區之繁榮,影響崙背場用地並得依「都市計畫公鄉未來之發展。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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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請縣政府將上開變更內容備函報部,以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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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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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崙背都市計畫案」係於民國六十四年四月發布實施,第一次通盤檢討於民國七十五年一月發布實施,計畫面積三○四.○○公頃。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雲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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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都市防災計畫,建請縣政府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訂定都市防災計畫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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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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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編號四,為補充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修正分區為行政區及劃設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如附圖一,並將變更理由內文字「醫療」修正為「衛生行政」,以配合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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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編號五,為補充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並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又所載機二機關用地面積(○.三二公頃)與公開展覽草案所載面積(○.三七公頃)不一致,併請縣政府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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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編號六,所載機四機關用地面積(○.二六公頃)與公開展覽草案所載面積(○.三二公頃)不一致,請縣政府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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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編號七,為統一名稱,修正為「電信事業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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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編號八,本案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公開展覽計畫圖其寬度為十二公尺,惟縣政府所送計畫書等資料係載為十公尺,請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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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編號十、十一,變更理由請縣政府補敘明現有寺廟名稱,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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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編號十六,為增進行車安全,將鄰接二十四號道路附近彎曲路段修正如附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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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新編號十八,因面積太小變更位置難以標示,故請縣政府繪製較大比例尺之變更圖說納入計畫書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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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新編號十九,為補充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調整並補劃設停車場用地如附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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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新編號二十,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部分,請縣政府查明如與鄰接之住宅區土地產權屬相同地主則照縣都委會決議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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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為補充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於機七西側公有地增劃設公園用地如附圖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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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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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點及第三點:本計畫區計畫人口一四、○○○人,住宅區面積八○.九一公頃,商業區面積六.四九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百分之八○及商業區百分之二○○;又本計畫區居住密度為每公頃一六○人及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為百分之一三.七八,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其住宅區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二○,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八○。惟縣都委會決議後住宅區容積率為百分之一八○,商業區容積率為百分之三二○,尚屬偏高,為考量實際發展需要,建議將第二點修正為「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十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及將第三點修正為「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十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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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四點: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綠美化環境,將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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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十點:將「電信事業用地」配合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七,修正為「電信事業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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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十二點:修正為:「加油站用地供加油站及有關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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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十三點:為切合地方發展特性,創造城鄉風貌及因應未來停車需求,有關本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之設置,參酌雲林縣政府所提意見,訂定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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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區、商業區、乙種工業區、農會專用區、宗教專用區、農業區之建築基地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退縮二公尺以上,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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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其中機五、機七及社教用地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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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其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但基地情形特殊者得經提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六)參據本會審議案例,建議將第十四點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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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1.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份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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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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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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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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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以下各點請雲林縣政府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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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二「人口成長統計表」資料僅列至民國八十六年,請補充近年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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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三「土地使用現況面積分析表」內「道路廣場」請訂正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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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書,請補敘相關重大建設計畫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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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書內審核摘要表,縣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所載日期有誤,請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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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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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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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意見逾一陳情人:崙背鄉本計畫區內第十五號計畫道路(目前尚建議依原十公尺為避免影響他人權公所鄉長李慶隆未徵收開闢),六十四年原公告計畫寬道路中心線南北益,故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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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計畫區內度為十公尺,於七十四年第一次通盤檢各增寬一公尺,以第十五號計畫道討時,變更為十二公尺寬,且單向南移達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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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二公尺多,造成本所徵收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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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府工都字第九一○○○二七二五六號函)逾二陳情人代表:余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條文商業區之容積何不在二次通盤併小組意見三、金全率訂為百分之四百,為何送審時變更為檢討重審時即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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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本計畫區百分之三百二十。限制地方商業中心發修正,以利街容整商業區展空間,連帶影響市中心繁榮,對未來治促進商圈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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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九市容結構發展是一大絆腳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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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府工都字第九一一四三○○○八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