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71-審議事項-第十四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湖內(大湖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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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371
案件id
MOIO5371-4-015-663e3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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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十二、五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九十府建都字第二一三二一三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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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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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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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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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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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享博(召集人)、賴委員美蓉、翁委員金山、汪委員桂生及張前委員弘憲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四月十九日及六月十三日召開三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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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內容本會專案小組原計畫新計畫編編位置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審查意見(公頃)(公頃)號號十五六號道農業區特種工業區(一)該筆土地業已取得八四高縣建1.變更地區為湖內鄉湖本案擬變更範圍位處計畫邊緣二九路東側(0.63)(0.63)局建管字第五四六六號使用執內段682-2、682-6、因尚未訂樁,故高雄縣政府誤照在案。689-1地號認為非都市土地,報經前台灣2.附帶條件:本案需符合省政府核准編定為甲種建築用(二)係現有液化石油氣分裝、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及可地並由該府核發建照在案,為場,故為配合實際需要,而以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維護政府威信,原則同意變附帶條件方式予以變更。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更,惟應有適當之自願捐獻回及「中國國家標準CNS饋措施,故請縣政府於送核定液化石油氣灌裝場設前,依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施安全標準相關規日台八十八內五八八三號函規定。」定,洽陳情人提出適當之自願捐獻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否則維持原計畫。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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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高雄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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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四月十九日及六月十三日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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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核算,本計畫區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一九公頃,公園用地面積不足一‧三九公頃、停車場用地不足一‧○六公頃、國小用地面積不足○‧七一公頃、國中用地面積不足○‧七公頃及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為三‧四二%核與都市計畫法規定之比例百分之十相差甚大,因本次檢討並未大幅增加住宅區,故除個案中已補充者外,其餘不足部分同意於下次通盤檢討時,再視實際情況調整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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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統一名稱及因應加油站民營化政策,建議將加油站用地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及將電信用地修正為電信事業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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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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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內容本會專案小組原計畫新計畫編編位置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審查意見(公頃)(公頃)號號新原變更內容本會專案小組原計畫新計畫編編位置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審查意見(公頃)(公頃)號號一一調整計民國九十三民國一○○(一)即將屆滿。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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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目標年年年(二)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之計畫目標年而予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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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台一號寺廟保存區住宅區原規劃存一係依玉瑚宮用地範圍劃1.玉湖段454地號原住宅為統一名稱及符合實際,故將省道東(0.005)(0.005)設,唯因於原都市計畫圖套繪時有區變更為宗教區,同段宗教區修正為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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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誤,將玉瑚宮範圍外之部分私有土456、457地號原寺廟保地劃入,因其已建築房屋,故為符存區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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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住宅區宗教區合現況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而依2.緊臨台一線同段444-1四(0.001)(0.001)實際範圍調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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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部分原寺廟保存區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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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寺廟保寺廟保存區宗教區均為現有寺廟,為避免與文化資產為統一名稱及符合實際,故將存區及(0.86)保存法規定之性質相混淆,故予以宗教區修正為宗教專用區,又保存區(存一│存變更名稱。變更內容記載有誤,請縣政府三、存五)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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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保存區(存四)(0.03)新原變更內容本會專案小組原計畫新計畫編編位置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審查意見(公頃)(公頃)號號四四存六外保護區農業區原計畫將明寧靖王墓及其周圍地區附帶條件:參考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圍之保(1.90)(1.90)全部劃設為保護區,在一通時將墓則對農業區之規定,將附帶條護區園部分變更為古蹟保存區而周圍仍若建築農舍須距離古蹟保件修正為:「興建農舍時與保存保留為保護區,該保護區地形平存區圍牆十公尺以上始可區之距離不得小於十五公坦,現況為果園及旱田,又保護區發照建築。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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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農業區使用性質差異不大,故依現有使用併鄰近分區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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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機五機五(0.14)自來水事業機五為現有自來水公司服務所且已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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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0.14)取得土地產權,故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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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八計畫區未指定增列得適用為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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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符合多目標使用開闢,鼓勵民間投資興建公共設多目標方案施,以發展都市建設而予以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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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方案之公共設施項目七九土地使未訂定增訂(一)依據都市計法第二十二條及同另詳附錄。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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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分區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管制要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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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二)為促進都市土地資源之合理利用及維護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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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內容本會專案小組原計畫新計畫編編位置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審查意見(公頃)(公頃)號號八十事業及未訂定增訂(一)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二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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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計十二條之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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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二)為提供地方政府於從事都市計畫建設時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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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都市防未訂定增訂依據「災害防救方案」由行政院研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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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災計畫考會選定為八十五年度重點項目,執行計畫中之第十項有關都市計畫規劃時需納入防災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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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十分期分已訂定修訂配合實際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負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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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區發展擔,故予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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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十四二號道農業區機六(供興(一)原計畫產權係屬台糖所有。變更地區為湖內鄉民生段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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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路-(一(0.05)建鄰里活動636地號八四縣中心使用)(二)湖內鄉公所已取得台糖公司仁道南(0.05)德廠八九、二、十四仁管字第側)八九九一六○一○○一號函同意變更,以作為興建活動中心之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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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大湖國道路(0.004)住宅區(一)因地籍圖重測前地政單位分割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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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小西側(0.004)錯誤,且土地所有權人已領有合法使用執照,為顧及權益,而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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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後不影響交通機能及他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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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原變更內容本會專案小組原計畫新計畫編編位置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審查意見(公頃)(公頃)號號十逾計畫區農業區文教區(一)現況係供私立樹人醫專使用。變更地區為湖內鄉湖內段本案係由農業區變更為文教區四一南側(0.183)(0.183)(二)該校為校園擴充並經台灣省政155-9地號面積○‧一八三公頃,依行政府教育廳86.6.11教三字地第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內九七一五號簡便行文表同意備五八八三號函示,屬教育文化查。者得免辦理區段徵收,惟應有(三)已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適當之自願捐獻回饋措施,故同意照高雄縣政府九十一年四月四日府建都字第○九一○○五六○四九號函送回饋計畫通過,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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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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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內政部以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將第一點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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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區計畫人口二○、○○○人,住宅區面積六十一‧三二公頃,商業區面積七‧六七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其住宅區及商業區容積率分別為百分之一四五及百分之二六五;又本計畫居住密度為每公頃二九○人及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為百分之七‧一七,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其住宅區及商業區容積率分別為一五○及百分之二一○。為考量地方發展需要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故將第二點及第三點修正為:「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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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將第四點有關特種工業區之土地使用管制部分修正為:「特種工業區(限供作液化石油氣業使用)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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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配合專案小組意見三及四|(一)將第五點之宗教區修正為宗教專用區、第八點之電信用地修正為電信事業專用區暨第九點之加油站用地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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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屬舊市區,同意照縣政府參考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九三次會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所訂退縮及停車規定通過,詳如左列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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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縮建築部份..(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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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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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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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含甲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如有設置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種、乙種、零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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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特種工業二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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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共設施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及公共事業用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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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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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布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二)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者,應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或依「實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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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2.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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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者,應自道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或依「實施都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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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2.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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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含甲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如有設置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種、乙種、零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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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特種業區)二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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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及公共事業用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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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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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車空間設置規定..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高雄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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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意見一、陳情人:一、本案經專案小組現場勘查,發現縣政府所送一、本計畫區內田尾村為一處建物密一、請內政部都委會委員能體之計畫圖與現況地形、地物之差異頗大,宜集世居謝氏家族之舊聚落社區,聚落察田尾村舊聚落社區之歷史謝蘇根耳進一步作大比例尺之測量(或實施航空測內現況道路多為早年居民因社區發發展空間紋理與都市計畫可量)、套繪地籍圖及產權並將建物、廣場開放展需要而提供公眾使用之三至五米行性,責成縣府參考建議二重陳情地點:空間等作詳細之調查與城市意象之研究,以寬既成道路,七十三年實施都市計畫新調整舊聚落社區內計畫道瞭解地區之風格與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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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未考量計畫道路開闢可行性,劃路系統與相關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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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內鄉田尾村內計二、為使未來計畫之實施確實可行,請縣政府依設七-3號與七-2號二條十公尺計畫畫區七-3號十公道路,造成該計畫道路交叉口之民所二、將田尾村舊聚落現有社區第一點調查與研究之結果,以地區民眾之參尺計畫道路及與七內計畫道路檢討廢除(含七-3與及認同為出發點,透過都市設計理念,建有之土地房舍三邊一夕之間變成道-2號十公尺計畫號十公尺計畫道路),僅保留構具有獨特風格之有機城市及提升都市環境路用地(如附圖),原有合法建築基道路交叉口外圍周邊之計畫道路(現況無品質與促進城鄉發展為基礎,重新檢討現行地大幅縮水三成以上,影響原有權益房舍),全部聚落並規劃為「計畫,並研擬具體可行之方案後,再提會討甚鉅,再加上規定將來住宅改建還要再發展區」,並規定再發展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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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縮五米以上建築時,現有住宅基地內住宅改建時,應自現有既成三、除本案繼續專案辦理外,其餘部分由縣政府根本已無地可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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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中心線兩旁各退縮至四依本會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先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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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3號十公尺寬計畫道路現況公尺以上建築,退縮空地部分為田尾村舊聚落社區內約一八○米應供公眾通行使用,以保留社長三至五米寬不等既成道路,兩側房區內公共通道達八公尺以上舍密集,如依計畫開闢為十公尺寬道,並解決現有計畫道路公共設路,勢必要徵收民地及拆除二側無數施保留地徵收闢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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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住宅,以政府財政日漸嚴重困難之下,現在及將來該計畫根本是無法實現,且徒生民怨,破壞當地既有之聚落紋理及歷史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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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陳情人:該處於民國七十三年公布施行之圖標示因其使用分區適用發生疑義,建請本案係書圖疑義,未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縣政府為住宅區,而民國八十年第一次通盤檢討確認其為住宅區或寺廟保存區。依權責查明確認並妥為修正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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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意見湖內鄉公所後之圖誤繪為寺廟保存區,且未標示變更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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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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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保存區(二)南方玉湖段一二二四地號三陳情人:該處於民國七十三年公布施行之圖標示因其使用分區適用發生疑義,建請本案係書圖疑義,未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縣政府為商業區,而民國八十年第一次通盤檢討確認其為商業區或住宅區。依權責查明確認並妥為修正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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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內鄉公所後之圖誤繪為住宅區,且未標示變更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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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地點:長壽段緊鄰四號道路右側區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