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71-審議事項-第十五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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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371
案件id
MOIO5371-4-016-11fb0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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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六十四、六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府建都字第○九一○○四九五一四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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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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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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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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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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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召集人)、林委員素貞、高委員明瑞、陳委員鴻益及汪委員桂生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五月二十四日及五月三十日召開三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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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高雄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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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二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3、41、52案、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逾1案及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第2、4案等由農業區變更為工業區部分,因涉及經濟部未登記工廠專案輔導及變更後有無對影響週遭農業區環境等相關事宜,故請原專案小組重行審查,並研擬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又為避免影響審議時效,除上開本會專案小組重行審查案件繼續辦理外,其餘部分同意先行依法定程序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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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八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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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避免影響環境品質,於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第2點增列「應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辦理」,以玆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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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使附帶條件之執行能確實落實回饋地方,將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附帶條件(3)「申請開發時,開發人應捐獻都市計畫發布實施當年之公告土地現值與可供殯葬基地面積乘積百分之十二之金額予地方政府。」修正為:「申請開發時,開發人應捐獻都市計畫發布實施當年之公告土地現值與可供殯葬基地面積乘積百分之十二之金額予地方政府作為改善聯外道路之用。」(三)為避免將來執行發生困難,將專案小組審查意見3附帶條件(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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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案小組審查完竣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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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及編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陳情位置陳情人:一、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建議將建築基地應留設修正為:「住宅區、商業區之時,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停車空間之條文,修正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總高雄縣政府建(含)以下者,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留如上。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設設停車空間;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五百公尺(含)以下部分,應依建局平方公尺者,應依「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築技術規則規定留設停車空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間;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五陳情地點:空間設置標準」規定留設停車空間。百平方公尺者,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土地使用分區○平方公尺(含)以下部分,應管制要點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二五陳情人及編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陳情位置○平方公尺(含)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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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一、該公私利用廢鋁回收,從事鋁合金錠建議從寬考量,同意該併本會決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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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製造,屬資源回收,且營運正常,年公司廠地變更為都市計經濟部工業局產值高達十三億,值得予以支持鼓勵。畫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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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公司廠地屬大坪頂以東都市計畫範陳情地點:圍,並已將相關申請變更土地資料送內政部,建議內政部納入審議,並從寬考辰榮金屬材料量,同意該公司廠地變更為都市計畫工股份有限公司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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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一、申請變更範圍土地之聯絡道路實際寬建議再組專案小組審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該度約四.五公尺,並非申請書所稱六公尺。議。既成道路含路肩、碎石路高雄縣政府面,道路寬度已超過六公尺,及該地區已辦理地籍重陳情地點:測,地號筆數與原陳情內容遂有不同,且本案申請範圍人三十,變更業已全部取得私有地地主之為墳墓專用區二、本案申請人所陳情變更之二十六筆土同意及夾雜於其中之公有土案地之地及套繪圖,提報審議之變更範圍不地將來可依法申請合併使符,提報審議之變更範圍包含二十五筆整用,故同意照所送計畫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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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土地及四筆部分土地,合計為二十九筆土地,多增加368-1地號一筆國有土地及353-12、353-13地號兩筆私有土地,另部陳情人及編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陳情位置分土地之地號為361-1、362、369、368-1與原整筆土地申請變更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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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增加之368-1地號國有土地,申請人並未檢附國有財產局出具之土地變更同意書,多增加353-12、353-13地號二筆私有土地亦未檢附同意書。另原申請343地號係共有土地,其中一位地主迄今未出具土地變更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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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變更之368、369地號土地,與其餘二十四筆土地間隔有368-1國有地,如368-1國有地不予變更,則368、369地號土地未毗鄰其餘土地,應予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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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陳情人:一、本工廠於民國六十一年八月就取得請酌予降低回饋比例,併本會決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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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地證明」而建廠,並取得工廠登以降低工廠營運成本,使喬旭有限公司記證,遺憾的是民國六十七年擬定大坪頂企業能根留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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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東計畫案,未把本廠列入「零星工業黃振吉區」,以致造成本工廠幾十年來未能正常發展,損失甚鉅。目前工廠規模:使用面陳情人及編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陳情位置陳情地點:積約1800平方公尺,佔總面積三分之一,電力容量150仟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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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寮鄉赤崁段二、本工廠產品,主要用途:為脫毛劑、潮州寮小段重金屬補促劑、目前全球重視環保之際,4550、本產品就是處理電子廠、電鍍廠所排放之4550-1、廢水最好的金屬補促劑,尤其是焚化爐飛4552、4552-1灰,金屬污泥之固化掩埋最佳處理劑,對等四筆地號環保有很大的貢獻。也節省很多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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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廠為了造福鄉里,促進社區繁榮,創造就業機會,盡力聘僱當地居民,全廠員工十四名,其中錄用十名,佔百分之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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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年繳交營業稅新台幣二百萬元,營業所得稅新台幣一百萬元,可惜這些稅金繳交到高雄市,無法落實到地方,非常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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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廠是合法工廠,但又不能自主的發展我們的專業,發揮專業的長才,十幾年來,生存在灰色地帶之中,真是無奈,對公司、地方、政府都沒有好處,政府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是對地方建設務實的好政策,希望藉此機會能給本工廠一個合理生存空間,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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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貴專案小組對原屬非法工廠准予變更陳情人及編號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陳情位置之案件要求回饋百分之三十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其照顧企業之精神應予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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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公司原屬既有之合法工廠,營運期間因景氣問題縮減部分馬力致無法符合零星工業區之變更要件,但本公司之案例應和前開案件之基本條件不同,其回饋原則亦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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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五月二十四日及五月三十日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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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核算,本計畫區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超過○‧七八二八公頃,公園用地面積超過二‧二二五公頃、體育場用地不足七‧三七公頃、國小用地面積不足○‧五二公頃、國中用地面積不足八‧六七五公頃、停車場用地不足十六‧六七五八公頃,又本計畫劃設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合計五八‧八七五公頃,僅佔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九八八,不符「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不得少於百分之一○之規定,因本次檢討並未大幅增加住宅區,故除個案中已補充者外,其餘不足部分同意於下次通盤檢討時,再視實際情況調整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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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統一名稱及因應加油站民營化政策,將加油站用地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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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計畫工業區指定用途之名稱有部分不甚妥適,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將工業區內「工一—二作倉儲用地使用」修正為「工一—二作倉儲使用」、「工一—三作砂石專業區使用」修正為「工一—三作砂石專業使用」,及「工七—二作變電所用地使用」部分,如高雄縣政府能於核定前取得台灣電力公司願意設置變電所之計畫及預定開闢時程之函文,則變更為變電所用地,否則變更為乙種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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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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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m2)變更後計畫(m2)一林園鄉保護區剔除於本計畫範圍依原都市計畫書圖記載,本計畫區西南側部分地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又計畫書所列變更西側高(面積:270000)(納入高雄市都市區屬高雄市行政轄區圍,基於歷年來大坪頂以東面積有誤,請縣政府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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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市部計畫保護區)地區都市計畫辦理變更之擬定單位為高雄縣政份府,並未與高雄市政府辦理聯合都市計畫,故依林園鄉行政轄區範圍,修正都市計畫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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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農業區道路用地一、依原都市計畫書圖書記載,本計畫西北側與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所列農業區自本計畫範圍區西北(面積:10361)(面積:7362)鳳山市為界,惟經鳳山市埤頂市地重劃地籍整剔除部分,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經該府詳細側與鳳排水溝用地理重測後,發現鳳山市部分地區與大坪頂都市查明後,確認係為紀錄錯誤,故同意免納入變更山都市計畫區重疊,有書圖不符之情事,為符合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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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2999)計畫精神,故依鳳山市鳳頂段地籍線,修正都計畫交工業區道路用地市計畫範圍並變更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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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處(面積:1512)(面積:1512)計畫範圍外納入本計畫範圍二、為配合鳳山市建構林園|大寮|鳳山|鳥松四鄉鎮連繫道路,以避免過境車流影響鳳山市(面積:4999)排水溝用地區,造成交通瓶頸問題,擬於鳳山市與大寮鄉(面積:2125)交界處配合鳳山市鳳頂段市地重劃區既有十道路用地五公尺道路,沿著大寮鄉灌溉渠道東側再另行(面積:2874)劃設十五公尺計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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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編號位置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m2)變更後計畫(m2)三一-四農業區零星工業區一、本計畫區內工業區開闢率已達98.4%,確無附帶條件:應自願捐贈變更面照縣政府所送變更計畫圖附帶條件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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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面積:9335)(面積:7181)工業區可供擴廠。積%作為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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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大漢修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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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南側停車場用地二、原零工十九之毗鄰土地確無工業區可供擴變更位置:大寮鄉磚仔段(面積:2154)廠,且該工廠已按計畫完成建廠,確已不敷3957-2、3956-2、3955-2、一、變更農業區為停車場用地部分因未臨接計畫使用。3954-2、3953-5、3805-2、道路,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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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4-2及部分3781-3等八筆二、將附帶條件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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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配合合法工廠營運需求、增加地區就業機地號為零星工業區,部分會、提高產業競爭力,特予變更。3966、3967等二筆地號為停車1.應於本計畫核定前取得經濟部認定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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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附加產值高或創造相當就業人口之投資事業之同意函,及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否則暫予保留,另案依上開處理原則處理完竣後,再行報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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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提供變更都市計畫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且變更部分僅得作下列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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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防治公害設備或相關環境保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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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闢必要之對外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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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業有關之廠房、倉庫、生產實驗室、單身員工宿舍或其他必要性附屬設施,及道路、綠帶、公共停車場、廣場等公共設施使用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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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編號位置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m2)變更後計畫(m2)四四-三農業區零星工業區一、原工廠係於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發布實變更位置:大寮鄉翁公園段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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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面積:3988)(面積:3988)施前即已存在之合法公司,領有工廠登記證3151-2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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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西側及工業用地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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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維護地主權利、配合現況使用情形,特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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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零工二農業區零星工業區一、原工廠係於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發布實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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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側(面積:1403)(面積:1403)施前即已存在之合法公司,領有工廠登記證及2066-2、2066-5地號工業用地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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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維護地主權利、配合現況使用情形,特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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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編號位置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m2)變更後計畫(m2)六零工二農業區零星工業區一、原計畫區內工業區開闢率已達98.4%,確無附帶條件:將附帶條件修正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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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圍(面積:2146)(面積:2146)工業區可供擴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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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1.應於本計畫核定前取得經濟部認定屬二、原零工二之毗鄰土地確無工業區可供擴廠,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附加產值高或創造相當就業人口之投且該工廠已按計畫完成建廠,確已不敷使用。之規定辦理,並劃設%資事業之同意函,及應依「都市計畫工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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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之規定辦三、為配合合法工廠營運需求、增加地區就業機理,否則暫予保留,另案依上開處理原會、提高產業競爭力,特予變更。二、應於本計畫核定前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准之擴則處理完竣後,再行報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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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計畫。2.應提供變更都市計畫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且變更部分僅得作下列段2066、2066-4地號。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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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防治公害設備或相關環境保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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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闢必要之對外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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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業有關之廠房、倉庫、生產實驗室、單身員工宿舍或其他必要性附屬設施,及道路、綠帶、公共停車場、廣場等公共設施使用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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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編號位置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m2)變更後計畫(m2)七九-二住宅區農業區陳情位置屬裏地無法申請建築,且鄰地已建築完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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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M(面積:13)(面積:13)成無法合併使用,故依現況並配合鄰近分區,予3956-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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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丹以變更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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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南側住宅區八工二-工業區乙種工業區一、為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執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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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面積:127900)(面積:127900)行,將未劃分種類之工業區予以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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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四-工業區甲種工業區二、為國家長期經濟發展及配合提昇土地經濟利九(面積:16100)(面積:16100)用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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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五-工業區乙種工業區五(面積:3660)(面積:3660)三、基於本縣所訂工業發展政策希朝低污染方向使用為主及現況實際使用之考量分別編訂為甲、乙種工業區,以利附近都市生活環境品質之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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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編號位置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m2)變更後計畫(m2)九工二-農業區甲種工業區一、本計畫區內工業區開闢率已達98.4%,確無工附帶條件:將附帶條件修正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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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北側(面積:4232)(面積:4232)業區可供擴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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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1.應於本計畫核定前取得經濟部認定屬二、原工二-七之毗鄰土地確無工業區可供擴廠,畫,依「都市計畫工附加產值高或創造相當就業人口之投且該工廠已按計畫完成建廠,確已不敷使用。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資事業之同意函,及應依「都市計畫工理原則」之規定辦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之規定辦三、為配合合法工廠營運需求、增加地區就業機理,並劃設%公共理,否則暫予保留,另案依上開處理原會、提高產業競爭力,特予變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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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於本計畫核定前取則處理完竣後,再行報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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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經濟部工業局核准2.應提供變更都市計畫土地總面積百分之擴廠計畫。之三十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且變更部分僅得作下列變更位置:大寮鄉大寮段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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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1932地號。(1)設防治公害設備或相關環境保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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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闢必要之對外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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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業有關之廠房、倉庫、生產實驗室、單身員工宿舍或其他必要性附屬設施,及道路、綠帶、公共停車場、廣場等公共設施使用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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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編號位置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m2)變更後計畫(m2)十六-三農業區零星工業區一、本計畫區內工業區開闢率已達98.4%,確無工附帶條件:將附帶條件修正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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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面積:7038)(面積:7038)業區可供擴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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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光明一、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1.應於本計畫核定前取得經濟部認定屬路)北二、原零工三十三之毗鄰土地確無工業區可供擴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之附加產值高或創造相當就業人口之投廠,且該工廠已按計畫完成建廠,確已不敷規定辦理,並劃設%資事業之同意函,及應依「都市計畫側及零使用。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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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三十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之規二、應於本計畫核定前取得三周圍定辦理,否則暫予保留,另案依上開三、為配合合法工廠營運需求、增加地區就業機經濟部工業局核准之擴會、提高產業競爭力,特予變更。廠計畫。處理原則處理完竣後,再行報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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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提供變更都市計畫土地總面積百分變更位置:大寮鄉赤崁段之三十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潮州寮小段5349、要性服務設施,且變更部分僅得作下列5351、5352、5353、5354、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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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5等六筆土地。(1)設防治公害設備或相關環境保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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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闢必要之對外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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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業有關之廠房、倉庫、生產實驗室、單身員工宿舍或其他必要性附屬設施,及道路、綠帶、公共停車場、廣場等公共設施使用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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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編號位置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m2)變更後計畫(m2)十一潮寮國農業區寺廟保存區該寺擁有近百年悠久歷史,並領有寺廟登記証,變更位置:大寮鄉赤崁段潮為統一名稱及符合實際,故將寺廟保存區修正為中(文(面積:2777)(面積:2777)早已是地區民眾信仰中心,故同意遷廟予以變更。州寮小段182-1地號。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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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二)東側廿五-十五M道路南側(四)十二工-工四-九附帶條取消工四-九附帶為配合廠房整體規劃,創造產業良好發展環境,建議取消工四|九附帶條件部分,因內政部業已應回歸都市計畫規定,取消原附帶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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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及東件條件限制訂定「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南側農故同意將附帶條件修正為:「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業區部分僅得作下列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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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設防治公害設備或相關環境保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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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闢必要之對外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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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業有關之廠房、倉庫、生產實驗室、單身員工宿舍或其他必要性附屬設施,及道路、綠帶、公共停車場、廣場等公共設施使用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農業區甲種工業區一、本計畫區內工業區開闢率已達98.4%,附帶條件:應自願捐贈變本案因不符「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面積:16626)(面積:11638)確無工業區可供擴廠。更面積%做為停車場更處理原則」,惟為促使產業根留台灣,用地並鄰接停五-五用故照縣政府所送變更計畫圖附帶條件通變更內容編號位置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m2)變更後計畫(m2)停車場用地二、為增加地區就業機會,呼應政府根留台地,以連通地區出入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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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4988)灣政策,提高產業競爭力,配合合法工廠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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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充營運需求,特予變更。1.本案係由農業區變更為工業區,請縣政府依規變更位置:大寮鄉赤崁段定,檢具具體理由及開發方式,報行政院免1723-4與赤崁段潮州寮辦理區段徵收,並將行政院核准內容納入計小段6108、6109、6110、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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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6112、6113、6114、2.應於核定計畫前取得經濟部同意擴廠之公6163、6164、6165地號。文,否則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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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應以變更面積之百分之三十,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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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工四-工業區變電所用地為配合台電公司針對大寮、林園地區用電需求,變更位置:大寮鄉義勇段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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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及周(面積:2719)(面積:2830)將傳統屋外式昭明變電所,改建為全屋內式變電7、7-1、7-2、8、8-1、8-2、圍農業區所計畫,並且現況即為變電所使用均已取得土地9、9-1、9-2、10、10-1、所有權,故特予變更。11、11-1、1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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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111)十四公兒六道路用地住宅區為避免畸零地產生在不影響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權附帶條件:為維持既成道路連據縣政府人員說明,本案業依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三東(面積:175)(面積:175)利,亦不妨礙原道路規劃功能的考量下,特予變繫功能,陳情人應檢具變更後決議取得同意書,故准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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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四公住宅區道路用地更。計畫道路開闢前,其原巷道得尺步道(面積:175)(面積:175)供他人通行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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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工四-特種工業區特種工業區依經濟部中央標準局中國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灌建議將特種工業區應退縮十二公尺並加以綠化之八(十二公尺隔離(八公尺隔離綠帶)裝場設施安全標準規定,僅需退縮八公尺綠化空附帶條件修正為八公尺部分,因係屬第一次綠帶)間,且鄰近均為農業區,不致造成鄰近住家安全通盤檢討變更後之附帶條件,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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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顧慮,故為促進產業發展,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資源,維護民眾權益,特修正該隔離綠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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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編號位置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m2)變更後計畫(m2)十六油專九加油站專用區農業區該址已無設置加油站之必要性,故配合現況及鄰變更位置:林園鄉潭頭段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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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1900)(面積:1900)近使用分區,予以變更為農業區。2439、244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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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廣濟宮農業區寺廟保存區廣濟宮業已領有縣府核發之寺廟登記証,並提出變更位置:林園鄉潭頭段為統一名稱及符合實際,故將寺廟保存區修正為國道一(面積:4642)(面積:4642)同意書,故配合現況予以變更。3555、3556地號。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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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側變更內容編號位置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m2)變更後計畫(m2)十八林園鄉保護區墳墓專用區為改善舊式公墓陋習,有效運用土地資源、塑造附帶條件:1.據縣政府列席人員稱,原陳情變更有三十筆地號,西側保(面積:64659)(面積:64659)地區良好優美景觀,以改善鄰近山坡地濫葬的情因其中350、343-2、307-23、343-1四筆土地未毗鄰其他形,故配合公墓公園化政策予以變更。一、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變更位置,於縣都委會審議時業已排除,故同意縣政府列護區三年內依照墳墓設置管理條席人員意見,將上開四筆土地剔除變更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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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等相關法令規定申請開2.將「墳墓專用區」修正為「殯葬用地」,且將來應依發。「殯葬管理條例」、「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二、為維護社會公平原則,申請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等相關規開發時,開發人應捐獻都市定辦理開發計畫發布實施當年之公告土3.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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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現值與可供殯葬基地面積(1)本案位於駱駝山要塞管制區範圍內,經本部作業單乘積百分之十二之金額予地位與高雄縣政府、陸軍總部、陸軍第四作戰區司令部等方政府。單位赴現場勘查後,認為不影響軍方之管制作業,故原則同意本變更案,惟仍請高雄縣政府正式備文將確實變變更位置:林園鄉王公廟段苦更內容函送第四作戰區司令部,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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苓腳小段351、351-9、351-1、(2)殯葬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其建築物351-2、351-3、343、347-1、高度不得超過二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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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353-6、353-11、346、347、(3)應整體規劃並得分期開發,將來開發時應提供不低366、367、365、364、363、於變更面積百分之十的停車場用地與提供不低於變更364-1、351-4、362-2、362-1、面積百分之二十的隔離綠帶;申請開發時,開發人應捐362、361-1、369、368、307-36獻都市計畫發布實施當年之公告土地現值與可供殯葬地號。基地面積乘積百分之十二之金額予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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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為將使用項目作適當之管制,本案限制僅林園鄉王公廟段苦苓腳小段351-9地號得作納骨塔及管理中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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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編號位置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m2)變更後計畫(m2)十九保四農業區寺廟保存區一、林溪禪寺領有縣府高縣寺登字第O四八號之變更位置:林園鄉林子邊段1.為統一名稱及符合實際,故照縣政府所送變更計(林溪(面積:11461)(面積:11461)寺廟登記證。1021、1022、1023、1024、畫圖,將寺廟保存區修正為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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禪寺)1025、1026、1027地號。2.計畫書所列變更範圍地號與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北側二、考量該寺已是地區信仰中心,並取得土地所決議不一致,請縣政府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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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及提出土地變更同意書,故特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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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港埔漁漁港區農業區依縣府農業局漁業管理所九O農漁字第九OOO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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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面積:33890)(面積:33890)一七一四六號函表示,港埔漁港已無開發之必要16-2-2性,且現況已成為空地使用,因此配合變更為農0M(港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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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路)東側廿一港埔漁漁港區行水區為促進都市土地資源作合理有效利用,在港埔漁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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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面積:55216)(面積:55216)港無實際使用需求下,予以變更為行水區,並維護其原有區域排水功能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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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二十六-漁港區住宅區一、農委會公告之中芸漁港範圍與都市計畫劃設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為符合公平原則,故將附帶條件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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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本廿(面積:27873)(面積:32596)之漁港區範圍不符。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日起兩年內擬定細部計畫M(力行地與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含配置至少百分之三十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路)南道路用地二、依高縣府八八府農漁字第八八○○一九七二財務計畫,並應俟細部計畫完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否則下次通○四號函會議記錄,同意於通盤檢討時修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側(面積:4723)盤檢討時,恢復為原計畫。」正,故配合辦理。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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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土地有效開發利用,帶動中芸漁港區繁榮,特予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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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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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變更內容本會專案小組陳情人及編號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縣都委會專案小組意見縣都委會決議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審查意見喬旭有限農業區零星工業區本工廠於民國年月未便採納:照小組意見,未便採納。因該工廠縣為合法工廠且為促使產公司日實施禁建前已建築完成,業根留台灣,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使用分區編定為農業區,懇理由:依工業課審查結果,原請准予將農業區變更為零星登記使用動力匹馬力、樓員意見,依左列附帶條件變更為甲大寮鄉赤種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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崁段潮州工業區。地板面積m2,不符「無污寮小段地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號4550、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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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0-1、准其擴建案作業要點」第二4552、條、第四條規定。1.本案係由農業區變更為工業區,請縣政府依規定檢具具體理由及開發方式,報請行政院准予免依區段徵收辦理,並將行政院核准內容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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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以變更面積之百分之三十,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或按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方式捐獻代金予地方政府)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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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華興業農業區工業區本公司業務市場已推展到東未便採納。照小組意見,未便採納。為促使產業根留台灣,故採納縣政股份有限南亞等國家,為業務推展之府列席人員意見,依左列附帶條件公司需要,需變更為工業區,方一、理由:目前該工廠無法提變更為乙種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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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國能辦理工廠執照、承攬國內出營業執照等相關合法外重大工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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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園鄉潭建議變更內容本會專案小組陳情人及編號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縣都委會專案小組意見縣都委會決議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審查意見頭段地號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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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8、2269、1.本案係由農業區變更為工業2270、2271、區,請縣政府依規定檢具具體理2244、由及開發方式,報請行政院准予免2271-1號依區段徵收辦理,並將行政院核准內容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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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於核定計畫前取得經濟部專案輔導之公文,否則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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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應以變更面積之百分之三十,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或按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方式捐獻代金予地方政府)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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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變更內容本會專案小組陳情人及編號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縣都委會專案小組意見縣都委會決議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審查意見聯福皮革農業區零星工業區工廠已實際存在使用二十多未便採納。照小組意見,未便採納。為促使產業根留台灣,故採納縣政廠年,都市計畫仍編定為農業府列席人員意見,依左列附帶條件區,實屬不合理,擬請變更理由:業者無法檢送合法工廠變更為甲種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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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工業區以符實際。証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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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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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係由農業區變更為工業區,請縣政府依規定檢具具體理由及開發方式,報請行政院准予免依區段徵收辦理,並將行政院核准內容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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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於核定計畫前取得經濟部專案輔導之公文,否則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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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應以變更面積之百分之三十,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或按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方式捐獻代金予地方政府)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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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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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本計畫並無漁業專用區,且未將漁港區作適當之管制,故將土地管制要點第五點漁業專用區修正為漁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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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對私立學校用地作適當之管制,故增訂:「私立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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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對宗教專用區作適當之管制,故增訂:「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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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屬舊市區,故同意照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有關退縮建築部份依建築技術規則辦理及訂定停車空間設置規定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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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七、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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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本會專案小組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陳情位置審查意見逾陳情人:二、本公司於民國七十九年於上述地點一、請將上開子號土地變更一、建議將林園鄉潭頭段設置鋁資源回收加工,製造鋁合金為甲種工業區。2059、2060、2062、2063地辰榮金屬材料錠,銷售國內外、賺取外匯增加資二、另請同意將母號土地變號作為公共設施用地部分,因股份有限公司源回收。更為公共設施用地做為三、在經濟不景氣、景氣低迷之際,我回饋。未臨接道路,故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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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議將林園鄉潭頭段編號陳情人及本會專案小組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陳情位置審查意見林金錄們仍然堅持產業根留台灣,年營業2059-2、2060-2、2062-2、額約二十億,公司照顧員工及眷2063-2地號作為甲種工業區陳情地點:屬,具有社會安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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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為促使產業根留台灣,林園鄉潭頭段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依左列附帶條件同意採子號: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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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9-2、1.本案係由農業區變更為工2060-2、業區,請縣政府依規定檢具2062-2、2063-2地號具體理由及開發方式,報請行政院准予免依區段徵收辦母號:理,並將行政院核准內容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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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9、2060、2.應於核定計畫前取得經濟2062、2063地號部專案輔導之公文,否則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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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應以變更面積之百分之三十,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或按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方式捐獻代金予地方政府)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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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本會專案小組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陳情位置審查意見逾陳情人:三、林園工業區隔離綠帶用地徵收本案因涉及經濟部編定工業區範圍「同一口養殖魚塭」殘餘土地,因之認定,故俟經濟部將陳情變更範圍謝明文等面積過少,形勢狹長,又被化學工納入開發範圍後,再另依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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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污染養殖用水,至不能為養殖魚陳情地點:塭相當之使用,殘餘地所有權人申請一併徵收,以利施工,減少民之如「林園工業區損失,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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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離綠帶用地四、依據經濟部工業局九十年八月二(同一口養殖十三日工(九O)密地字第O九OO魚塭)殘餘土地九OO二二一O號函及高雄縣政府一併徵收申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府地價字第O九表」及林園鄉汕一OO二二七九七號函會議結論尾段及中汕段五:有關同一口魚塭內殘餘部分土「變更原主要地申請一併徵收案,應循都市計畫計畫農業區為變更方式完成法定程序後再辦理徵工業區範圍圖」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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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陳情人:一、鳳鼻頭(中坑門)遺址業經內政部八請將該範圍變更為古蹟保存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因劃設範十九年二月十一日台(八九)內民字區。圍仍待縣政府測量確認,故俟確認內政部民政司第八九六O二四二號函公告為國訂後,再依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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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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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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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古蹟保存並非禁建,其建築行為必鳳鼻頭(中坑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六條、編號陳情人及本會專案小組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陳情位置審查意見門)遺址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故鳳鼻頭(中坑門)遺址與都市計畫範圍重疊部分,仍請變更編定為古蹟保存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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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陳情人:本寺為登記有案之合法廟宇並領有縣府變更農業區為寺廟保存區同意採納並修正為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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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之寺廟登記證,惟目前使用分區仍為王美枝(寂光精農業區,為符實際,懇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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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陳情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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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寮鄉大寮段地號1966、1967逾陳情人:本堂業已依規定申請並領有縣府核發之變更農業區為寺廟保存區同意採納並修正為宗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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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登記證,懇請准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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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昭榮(天園聖堂)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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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園鄉林子邊段地號1060、逾陳情人:本公司業已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變更農業區為零星工業區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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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變更處理原則」申請經經濟部認定符合該處理原則第一點第二款「附加產值高之編號陳情人及本會專案小組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陳情位置審查意見鉅明公司投資事業」認定標準,故懇請准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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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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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寮鄉赤崁段潮州寮小段5349、5351、5352、5353、5354、5355逾陳情人:一、陳情人三戶十八口於五十七年即世請鈞府重視陳情人世居數十因「機卅一」機關用地僅餘少部分居於此,而鈞府發布實施之計畫在年之事實,准將機卅一部分用私有土地未完成徵收,為使該機關能黃明進等三人後,而原都市計畫草案公布時係規地變更為商業區或住宅區。整體開發使用,且縣政府已請鄉公所劃為商業區,陳情人自無異議,孰儘速辦理徵收開闢,故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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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位置:料計畫發布時竟成為機關用地,而造成陳情人莫大之後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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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三十一用地二、現今之中芸漁港已有輪船公司營運小琉球觀光線,每日遊客眾多,附近並沒有商業區之規劃,益明當年計畫之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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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機卅一用地暨鄰近六、七處機關用地,迄今廿多年仍懸置未徵收開闢實施,故本計畫確有修正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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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本會專案小組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陳情位置審查意見逾陳情人:本案撤銷徵收之土地,僅為極小部分土變更特種工業區為住宅區同意採納,並請縣政府將經濟部同地(共二十筆,面積四七四平方公尺,每意函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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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筆平均僅二十三於平方公尺,約七坪),尚不致破壞現有該工業區規劃隔離綠帶陳情位置:之完整性及功能;另林園工業區之土地早已全部售盡,所請由工業區再提供等寬工業區隔離綠度、等面積作為綠帶使用,事實上確有困帶難,為考量該地區房屋所有權人遷建困難,仍請逕與變更為住宅區,俾應居住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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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陳情人:原本公司申請變更取消工四-九附帶條取消全部工四-九範圍附帶條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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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限制漏列1723-1地號,請併前申請案件限制東隆紙業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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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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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寮鄉赤崁段逾陳情人:一、原一通停十六-二用地規劃不當,致將停車場用地等面積調整,並本案係屬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後之無法開發利用。依照一通附帶條件:停十六-附帶條件,故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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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方員二、請重新調整停十六-二用地位置。二由地主無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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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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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園鄉林子邊編號陳情人及本會專案小組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陳情位置審查意見段地號1750、1751、1752、1753、1785、逾陳情人:大發工業區為已開發完成之工業區,在懇請協助辦理變更原來分區同意依大發工業區報奉核准之開發不知情下部分土地經高雄縣政府自行分使用為甲種工業區範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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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割,而逕行變更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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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發工業區服務中心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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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寮鄉赤崁段潮洲寮小段1752-1等十二筆逾陳情人:一、案內土地現為海軍鳳岫訓練場正常本案土地,攸關海軍戰備整因變更後造成本計畫公園用地面積使用中(該場地由五十三年使用迄備,訓練基地安全,建議將陸不足,故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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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勤南部地區今),基於管用合一原則,故申請都戰隊鳳岫訓練場轄管之土地由營產管理處市計畫使用分區由「保護區」、「公原「保護區、公園用地」變更園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俾利為機關用地」以利部隊任務之陳情位置:獲得。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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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軍鳳岫訓練場負有第四作戰守備林園鄉港子埔任務,且經陸戰隊長期戰場經營可編號陳情人及本會專案小組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陳情位置審查意見段中坑門小段阻敵突擊登陸,確保高鳳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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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32等十八三、海軍鳳岫訓練場為陸戰隊兩棲偵搜筆部隊教練場,經長期經營,為陸戰隊維持兩棲特種戰力之重要訓練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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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陳情人:原二通變更內容第十七案變更工四-一為避免影響人民權益,依照主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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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側(大寮段潮洲寮小段4371、4371-1、要計變更內容,應依地籍範圍高雄縣政府4372、4372-1、4373、4373-1、4374、4375)為準,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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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為零星工業區乙案,因核定圖套繪陳情位置:變更位置與地籍不符,為避免影響人民權利,特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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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工三十一逾陳情人:本路段經本府工務單位開闢時,以截彎配合道路開闢情形,予以修正同意採納,並將原計畫道路用地修取直方式,以徵收開闢完成,為符實際,三-M計畫道路位置。正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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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政府應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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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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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M(鳳山公路)銜接廿六-M(會結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