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371-審議事項-第十六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鹽埔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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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371
案件id
MOIO5371-4-017-b0e58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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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二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屏府建都字第○九一○○七八八二一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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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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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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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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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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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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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一.○二公頃,其餘公共設施用地尚符合規定,又本計畫區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經核算,佔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六一,不符「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之規定,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此次通盤檢討並未增加住宅區、商業區及工業區等都市發展用地,補充公共設施用地有所困難,故除增列本計畫公園用地及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優先興建地下停車場供公共停車使用,以補停車場用地之不足外,其餘俟下次通盤檢討如增加都市發展用地時,再妥為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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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通盤檢討縣政府僅針對計畫目標年予以調整,並未考量計畫人口之檢討,故請縣政府配合計畫目標年之調整詳予評估、檢討計畫人口,並納入計畫書,以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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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統一名稱及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將「機二」機關用地修正為「電力事業專用區」、「機五」機關用地修正為「電信事業專用區」及「加油站」修正為「加油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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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六:本案經規劃單位市鄉規劃局查明,係屬道路樁位測定錯誤所致,尚無涉及變更都市計畫,故維持原計畫,並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都市計畫樁位經公告確定後,原測定單位如發現錯誤,應即予以更正......重新辦理樁位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建物所有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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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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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將第一點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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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部分,同意照屏東縣政府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屏府建都字第○九一○一○一六八三號函所檢送「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訂定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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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縮建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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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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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一、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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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二、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而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則擇一退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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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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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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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及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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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用地(或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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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區)(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佈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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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及商業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平方公尺者,應自一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或依「實施都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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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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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屬角地,則擇一面臨路退縮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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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及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退縮建築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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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用地(或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專用區)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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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車空間設置規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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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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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二五○平方公尺以下設置一部超過二五○至四○○平方公尺設置二部超過四○○平方公尺至五五○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佈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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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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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一陳情人:一、原「機七」用地指定供將社區活動專用區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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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埔鄉公所衛生所、代表會及消防西側部分變更為機陳情地點:隊使用,因地形不整及關用地(指定供消防鹽埔鄉鹽北段五高壓電塔阻礙建築物之隊使用)及道路用三、五四等地號(屏高度,以致消防雲梯車地,並將原「機七」東縣政府九十一年無法進出。用地之指定用途內五月二十八日屏府二、本計畫區之社區活動專取消供消防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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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都字第○九一○用區,面積較大已足敷○七八八二一號函文康中心及托兒所使轉。)用,尚餘鹽北段五三地號土地可供消防隊使用,且公所已同意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