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2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江翠北側地區)細部計畫(事業及財務計畫)暨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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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421
案件id
MOIO5421-4-002-d1bb2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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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廿七日第三一0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北府城規字第○九一○四七○二一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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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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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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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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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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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已明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故本變更細部計畫案與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二部分,應分別製作計畫書圖,細部計畫部分應俟主要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由台北縣政府本於職權依法自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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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變更主要計畫案部分,係經由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增列,如未在原公開展覽範圍內容,應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及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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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書封面「擬定機關」乙詞應修正為「變更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