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21-審議事項-第三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新店水源特定區計畫(部分風景區、公園用地、農業區、保護區為自來水事業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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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421
案件id
MOIO5421-4-004-134fed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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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計畫案原名為「變更新店都市計畫(部分風景區、公園用地、污水處理場用地、農業區、保護區為自來水事業用地)」前經提本會八十九年三月七日第四八二次會議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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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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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變更後之自來水事業用地退縮建築、綠化植栽規定,應比照本會之通案性決議,增列『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妥予植栽綠化』之規定辦理」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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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准臺北縣政府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北府城規字第○九一○四六五四一三號函報依照修正後計畫書圖,請本部核定,並函稱略以:「將原計畫設置於直潭社區部分住宅區○‧一公頃(細部計畫鄰里公園)、部分河川區面積一‧二八公頃(誤認為風景區)、及部分污水處理場用地面積○‧二公頃內之排砂溢流井,移回直潭淨水廠區內施作,故此部份面積計一‧五八公頃無須辦理變更都市計畫,惟為施築輸水隧道出口段覆蓋層之不足部分之保護工、跌水工、涵渠保護措施及現有排水路整理等設施,仍需保留部分風景區面積○‧三五公頃申請變更為自來水事業用地」,因部份土地已無須變更,核與本會八十九年三月七日第四八二次會議決議內容不同,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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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係原由台灣省政府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案,並辦理草案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因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爰由台北縣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報部核定,故本案都市計畫變更機關應修正為『台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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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應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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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變更位置確屬本會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第四八0次會議已審決通過『變更新店都市計畫(直潭、屈尺地區)為新店水源特定區計畫』之範圍內,故變更計畫案名稱應配合修正為『變更新店水源特定區計畫(部分風景區、公園用地、污水處理場用地、農業區、保護區為自來水事業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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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將於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後,於臺北縣新店市直潭社區內進行直潭淨水廠第二原水輸水幹線工程及築設排砂溢流井等設施,社區居民多次向縣府陳情表示此舉將嚴重影響社區景觀及新店溪之河川生態,故而要求延緩發布實施該都市計畫,並向本部申請覆議。嗣經縣府多次與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及社區居民溝通協調確定後,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北市水總隊字第○九一三○七四八四○○號函表示略以:「擬將排砂溢流井移回場區內」。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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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台北縣政府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北府城規字第○九一○四六五四一三號函報修正後之計畫書、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