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21-審議事項-第五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烏山頭水庫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水利設施專用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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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421
案件id
MOIO5421-4-006-b7bd1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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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第一六四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府城都字第○九一○一一九一四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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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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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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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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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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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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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等相關文件及審查結論,並納入計畫書內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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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變更保護區為水利設施專用區,符合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經十八內○五八八三號函核示七項原則(面積過於狹小(面積○.五公頃以下),難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者),原則同意免辦區段徵收,惟仍應有適當之自願捐獻回饋措施,應請台南縣政府及嘉南農田水利會協商適當之自願回饋措施後,納入計畫書規定,以符開發許可之精神及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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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比照本會第四八八次會議審議類似案件,增列「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其中至少留設四公尺以上作為人行步道及植栽綠美化,供公眾通行使用,基地四周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