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21-審議事項-第十二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原都市計畫區(前鎮及苓雅部份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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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421
案件id
MOIO5421-4-013-749f6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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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第二七一次會議審議完竣,並准高雄市政府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九一○○二一九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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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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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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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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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異議案件審議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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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前經提本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五三六次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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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二、三(擬變更商業區為道路用地部分)四、五、六及七案,係屬細部計畫範疇,依本會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五三四次會議審決之處理原則,應退請高雄市政府本於職權自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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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一案計畫範圍調整,第三案擬變更機關用地為道路(○.○四七一公頃)、停車場用地(停四)(○.○三四五公頃)為道路用地,及第五案擬解除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等節,係屬主要計畫範疇,除其中第五案應請高雄市政府補充研提擬解除整體開發範圍內公共設施保留地,改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之確切期程、事業及財務計畫後,再行報部提會審議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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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嗣經高雄市政府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九一○○三四一七○號函送補充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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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納入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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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二、三(擬變更商業區為道路用地部分)四、五、六及七案,係屬細部計畫範疇,依本會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五三四次會議審決之處理原則,退請高雄市政府本於職權依法自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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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一案計畫範圍調整,第三案擬變更機關用地為道路(○.○四七一公頃)、停車場用地(停四)(○.○三四五公頃)為道路用地,及第五案擬解除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等節,係屬主要計畫範疇,其中第五案同意該府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高市府工都字第○九一○○三四一七○號函送補充研提擬解除整體開發範圍內公共設施保留地,改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之確切期程、事業及財務計畫等資料,並納入計畫書內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