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31-審議事項-第二案:新竹縣政府函為「變更竹東(頭重、二重、三重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合併『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新竹縣部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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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431
案件id
MOIO5431-4-003-9f0dc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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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一三一次、九十年四月十七日第一三二次及九十年五月十四日第一三四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竹縣政府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九十府工都字第九一一四八號及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九十府工都字第一二九三六五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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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單位:竹東鎮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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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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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政部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台八七內營字第八七○八四五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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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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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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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逾公開展覽期間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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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陳委員明竺(召集人)、徐委員淵靜、周委員志龍、林委員大煜、張委員元旭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及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召開二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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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四、十六、十八、十九、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五及新編號三十七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之(一)及二之(三)暫予保留,並請縣政府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繼續辦理後再另案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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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編號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四、十六、十八、十九、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五,縣都委會決議後住宅區面積為一○九.○○公頃(增加七二.一四公頃)、商業區面積為一六.二四公頃(增加一四.五八公頃),未儘妥適,故暫予保留,請縣政府會同竹東鎮公所妥予考量,並依左列各點補充詳細書面資料及妥為修正變更計畫書、圖後再另案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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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編號三十七,本案暫予保留,請縣政府補充本案變更範圍之坡度分析圖、說明建築物發照情形(包括基地範圍、建照申請、核發及使用執照日期、戶數、土地權屬)、現況情形(包括現況建蔽率、容積率)及提供地籍套繪圖等資料,並重新研擬具體可行之方案(包括土地使用之管制)後再另案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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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新竹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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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點及第十一點,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規定部分,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該府已訂定「新竹縣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原則」,作為該縣都市計畫擬定、變更及審查之規範,故同意照上開該府所訂之設置原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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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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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竹東(二重、三重地區)都市計畫」係於民國七十一年三月發布實施,第一次通盤檢討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發布實施,計畫面積一七四.二九公頃,「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係於六十七年三月發布實施,第二次通盤檢討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發布實施,計畫面積四八○公頃(其中新竹縣部分面積為二二二.○三公頃)。本次通盤檢討範圍,依據內政部八十七年十月十九日台八七內營字第八七○八四五八號函將前揭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新竹縣轄區部分併入辦理,合併後面積為三九六.三二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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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新竹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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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區計畫人口二一、○○○人,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核算,文小用地面積不足○.○七公頃,又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僅為計畫區面積之百分之四.一一,不符都市計畫法規定(第四十五條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之規定)(不足面積二三.三八公頃),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補充尚有困難,故除變更內容明細表內補充之公共設施用地外,其餘不足部分,俟下次通盤檢討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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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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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計畫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僅為計畫區面積之百分之四.一一核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不符(不足面積二三.三八公頃)。且本計畫人口數為二一、○○○人,依據部頒「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面積標準核算,商業區面積不得超出九.四五公頃,又依計畫書第六章所敘變更原則,以每人所需樓地板面積五○平方公尺及平均容積率百分之二○○計算,則需建築用地面積僅為五二.五○公頃。本次通盤檢討縣政府並未提供公共設施容受力及住宅供需等之調查分析資料,就大量增加住宅區及商業區面積,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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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參照現行台灣北部區域計畫之指導,竹東鎮係於北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時調整為新竹生活圈範圍之一部份,故本案所得增加之住宅用地面積應參酌全部新竹生活圈範圍之土地使用作合理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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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現行「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案」所劃設之住宅區面積為五七.四○公頃(竹東鎮部分為七.九二公頃、新竹市部分為四九.四八公頃)、農業區面積為三七三.一○公頃(竹東鎮部分為二○二.一六公頃、新竹市部分為一七○.九四公頃),本次通盤檢討增加大量之住宅區及商業區,宜請補充說明本計畫區與相鄰都市計畫(含括新竹市轄區)、相關計畫及重大建設計畫之發展關聯並繪製示意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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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請縣政府說明本計畫區之發展願景與定位,考量未來發展之方向與特色(包括配合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之產業發展)、都市發展現有課題與未來需求(包括現有道路系統、土地使用、公共設施、文化設施、舊聚落更新與改善策略、舊市區之發展、新社區之開發與相關重大建設計畫之配合問題),研提整體計畫發展構想、目標與具體策略,據以研擬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變更方案(包括劃設具有指標性之公共設施如體育公園、文化設施或文化園區、遊憩設施、大型購物中心、辦公專用區、國際會議及展示中心區等之公共設施及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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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案屬農業區土地變更部分,依規定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請縣政政府先行就該變更計畫之開發規模、土地使用狀況、地區發展潛力、人口成長情形、建築用地需求量、開發後地價預期增長幅度、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財務計畫、預期效益等詳予分析,並就事業與財務計畫評估其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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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編號二十五,因本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尚不足,不宜再作多目標使用,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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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書,事業及財務計畫部分:請縣政府依本會審定結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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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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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點及第三點:本計畫區計畫人口二一、○○○人,住宅區面積一○九.○○公頃,商業區面積一六.二四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百分之八四及商業區百分之二○四;又本計畫區住宅區居住密度為每公頃二四三人及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為百分之十九.○三,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其住宅區容積率為百分之一八○,商業區容積率為百分之二四○。縣都委會決議後住宅區容積率為百分之二○○,商業區容積率為百分之三二○,尚屬偏高,為考量地方需求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故建議維持原計畫。(即將第二點修正為「原二、三重地區範圍之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原新竹交流道特定區範圍之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第三點修正為「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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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九點:因「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已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由該府通函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且本部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業已改由縣(市)政府訂定,故將第九點之(三)之3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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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十點:參酌縣政府列席人員之意見及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第四九三次會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建議修正為-「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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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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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用地、學校用地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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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如有特殊情形者,並經新竹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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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十一點:有關停車空間設置,縣都委會決議後條文,所載停車空間設置規定僅列級距表,未儘明確,故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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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每一五○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表列)。」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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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以下各點請新竹縣政府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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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新竹縣轄區部分環境地質調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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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請補敘相關重大建設計畫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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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圖1-3.1作業流程圖所敘部分與現行規定不符,請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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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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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小組審逾1台灣電力股計畫區公本案原劃設之變電所位置請惠予同意變更原併小組意見份有限公司三或鄰近偏離負載中心(碧悠電子至預留在西側邊陲地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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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桃供電區地區二重國小一帶區域),且與區之變電所位置至營運處(九十西側隔鄰之新竹市竹二科適當負載地區以符年十月九日D計畫預留之變電所位置太電力系統合理配桃供地字第九接近,不利電力系統配供,置,提昇供電品○一○〡五九七○Y號函)爰建議修改位置至公三或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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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近地區適當地點,用地長寬約55米×75米,面臨道路寬度八米以上,以利地區發展需要。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如附表。
陳情編號:
逾1
陳情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桃供電區營運處
陳情地點:
計 畫 區 公
三 或 鄰 近
地區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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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劃設之變電所位置偏離負載中心(碧悠電子至二重國小一帶區域),且與西側隔鄰之新竹市竹二科計畫預留之變電所位置太接近,不利電力系統配供,爰建議修改位置至公三或鄰近地區適當地點,用地長寬約 55 米×75 米,面臨道路寬度八米以上,以利地區發展需要。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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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惠予同意變更原預留在西側邊陲地區之變電所位置至適當負載地區以符電力系統合理配置,提昇供電品質。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