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31-審議事項-第五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大村都市計畫(醫療專用區增列供慢性病醫院使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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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431
案件id
MOIO5431-4-006-d6f1a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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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四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府城計字第○九一○一五四九一一○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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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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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政部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六七三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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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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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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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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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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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擬變更位置係位於醫療專用區(一)內,故將案名修正為「變更大村都市計畫(醫療專用區(一)增列供慢性病醫院使用)案」,以符合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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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之原擬定機關為大村鄉公所,參據內政部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六七三四○號函送本案研商會議結論(三):「本案請彰化縣政府擔任變更都市計畫機關......」,故將法令依據修正為:「(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二)內政部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六七三四○號函。」,以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