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31-審議事項-第七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麥寮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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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431
案件id
MOIO5431-4-008-96913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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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一二九次會審議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府工都字第○九一○五○三八九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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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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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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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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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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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雲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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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一名稱,將案名修正為:訂定麥寮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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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四六八號令發布施行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將第一點修正為:「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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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區計畫人口一○、○○○人,住宅區面四四.七二公頃,商業區面積五.二三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計,本計畫區容積率分別為住宅區百分之一○○及商業區百分之二二○,又本計畫區之居住密度為每公頃二○○人及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未逾百分之十五,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其住宅區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商業區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縣都委會決議後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分別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及百分之二四○似屬偏高。基於考量地方實際需求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將第二點及第三點修正為:「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二○;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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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增加開放空間面積及適度管制土地使用強度,將第四點工業區之建蔽率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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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提供較大停車空間及避免影響鄰近地區交通,將第十點市場用地之建蔽率由「不得大於百分之八○」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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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獎勵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簡化條文,增訂:「(一)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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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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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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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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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規定部分,為維護都市環境品質及兼顧執行之可行性,請縣政府參考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四九三次會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依據地方特性及需求妥為訂定,並備文報部後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