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41-審議事項-第六案:內政部逕為「變更高速公路員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及零星工業區為變電所用地)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5441
案件id
MOIO5441-4-008-3caaa1
概要說明
-
說明:一、經濟部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經授營字第○九一二○二三五一一○號函為配合行政院核定之「台電第六輸變電計畫」需要,爰依「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並檢送計畫書圖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月二日止,分別於彰化縣政府及埔心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假埔心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九十一年六月三、四、五日台灣時報合計三日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台灣電力公司九十一年八月二日電供字第九一○七-六九五五號函)。
-
七、案經本會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第五四○次會議決議略以:「一、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及赴現場勘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辛委員晚教、翁委員金山、何委員東波、周委員志龍、彭委員光輝、汪委員桂生、黃委員光輝等七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辛委員晚教擔任召集人。
-
八、復經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九月三日召開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爰再提會討論。
-
責,至於申請變更都市計畫前台電公司辦理變電所用地取得過程,是否涉及利益輸送或其他不法行為之陳情事項,非屬本會權責,應另請相關檢調單位處理。
-
四、建議事項:配合行政院核定之「第六輸變電計畫」,提供埔心鄉穩定供電量及供電品質,埔心鄉公所對於該鄉未來發展應有前瞻性之構想及規劃,以利未來都市之發展。
-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立法委員游○霞辦公室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九一霞北字第○四七號函轉彰化縣埔心鄉芎蕉村民反對將併審查意見一、二。
-
該村員鹿路五段八十一、八十五號等附近地區被劃定為變電所,地處該村住戶密集地區,村民唯恐高壓變電所產生之輻射電波危害人體健康,禍遺子孫,故予以反對,並請依據該村村民陳情,審慎處理,俾免引起不必要之抗爭乙案。
-
二埔心鄉芎蕉村辦公處九十一年八月九日(九一)心鄉芎蕉字第○九三號函陳情1台灣電力公司總營運併審查意見一、二。
-
處雖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五日會同有關單位勘查1028、1038地號情形,但如今兩處用地已成為人口稠密之住宅區,不適合再設置變電所,敬請派員複勘。2台電公司尋求設立變電所用地曝光,地方各界一致堅決反對(經91.6.20、91.7.1、91.7.8三次說明會,地方仍一致表達堅決反對設立之立場不變)3陳情台電公司審慎評估考慮另覓其他人口稀少地區充為變電所用地,如執意孤行,為保衛家園並保留給後代子孫一塊淨土,全村村民勢必抗爭到底乙案,三立法委員江○儀及當地芎蕉村民等列席本會陳訴台電公司在選地過程不具客觀性,未公開透明,購地併審查意見一、二。
-
價格過高,有利益輸送之嫌疑,所選之變電所區位不當,位於主要道路旁,影響都市入口景觀及未來發展性,村民不反對在埔心鄉設變電所,但希望能公開透明重新選地設置變電所等意見一案。
-
六、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附表。
委員發言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九月三日會議審查意見一、為因應彰化地區快速發展所致用電量激增、穩定埔心鄉地區供電量與供電品質,以及未來實際發展需要,埔心鄉增設變電所有其必要,惟基於左列各點理由,本案變電所基地位置應予緩議,並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另覓適當地點,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一)新設變電所用地之選擇,因屬區域性設施,其區位條件應有其彈性,本案基地區位並非無可替代。
-
(二)本案變電所選定之基地條件(如基地規模、最小寬度及深度、面臨道路寬度),缺乏明確客觀具說服力之勘選原則,如面臨道路寬度應考量計畫道路,而非考量現有道路。
-
(三)過半數彰化縣立法委員、埔心鄉鄉長、芎蕉村村長及大多數民眾均強烈表達反對本案基地設置變電所,如繼續推動本案,將造成社會成本增加及資源浪費。
-
二、有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另覓適當地點時,建議應依左列各點事項辦理,以利國家建設之推動及避免不必要之資源浪費。
-
(一)有關變電所選定之基地條件(如基地規模、最小寬度及深度、臨面道路寬度),應有更明確客觀具說服力之勘選原則,並應公告週知。
-
(二)為達成計畫之可欲性,應針對工程技術、財務計畫(包括購地成本、管線設施等)、政治及社會(民眾可接受度)方面可行性綜合評估考量。
-
(三)應主動積極邀請民眾參觀相關變電所,經由實地設施參觀,減少民眾對變電所易產生負面影響之疑慮。
-
(四)在評選變電所地點之過程中,應邀請埔心鄉當地地方意見領袖及社區居民代表共同參與,以使決策透明化,並杜紛爭。
-
三、本案變電所用地之區位條件及對都市景觀、環境影響、與未來都市發展等事項,係屬本會審議權
決議
-
決議:一、本案除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二),因涉及台電公司內部所訂通案性變電所用地勘選原則,應予刪除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辦理。
-
二、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十五日內妥與彰化縣政府、埔心鄉公所、當地地方意見領袖及社區居民代表溝通協調適當之替代方案,並儘速將協調確定之替代方案送請本部再提會報告,先行取得共識,以利行政院核定「第六輸變電計畫」建設之推動。
-
三、埔心鄉反變電所團結委員會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埔自字第○九一○九一三○一號函陳情有關台灣電力公司擬於埔心鄉芎蕉村興建變電所事宜,請取消該變電所之設立,並擇偏僻處所設置,以撫民心乙案,併決議文一辦理。
附件
-
附表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陳情人及本會專案小組陳情人及本會專案小組埔心鄉芎蕉村辦公因地處芎蕉建議台電公一、埔心鄉地區近年來民生用電遽增,且鄰近變電所負載均已偏併審查意見處村住戶密集司尋求人煙高,亟需興建舊館一次配電變電所加入系統運轉,以紓解該一、二,同意採91.06.25(九一)心地區,變電所稀少之地區地區供電壓力並提升供電品質。該變電所屬本公司「第六輸納陳情人建議鄉芎蕉字第○七一高壓電產生設立。變電計畫」分項工程之一,為行政院核定、列管之國家重大事項。號函,村長:黃○寶、輻射電波、對建設計畫。社區理事長:林○人體產生危二、變電所之設置,係為服務地區用電需要其位置愈近負載中心其。害、移禍後代愈理想,若設在郊區則遠離負載中心影響供電品質,且不符彰化縣政府子孫、村民甚合經濟效益。91.07.12府城計字第為惶恐、堅決三、本案於八十七年公開徵選用地時,該辦公處曾於八十八年四○九一○一二九○○八反對設立。月二十七日以申請書表示本公司會勘土地中,霖鳳段九九九一○號函,轉陳埔心鄉地號人口稠密,村民反對設置,而其他會勘土地,霖鳳段一芎蕉村辦公處,公展○二八、一○三八地號土地,人口較稀少,該村村民絕對贊期間聯名(632人)陳成設置,經查本案設置地點霖鳳段一○二七地號等土地,即情書資料。與前述絕對贊成設置土地相毗鄰,爰本案評估設置地點時,已考量該辦公處意見,選擇人口較稀少之地點設置。四、本變電所係採屋內式設計,有關設備安全諸如消防設施、噪音防制、電磁場強度等均能達到國家標準規定以上之要求,因線路以地下電纜引接故不影響地區景觀且無輻射電波及無污染質存在,不致危及居民健康居住安全;本公司並致力加強變電所的綠化及美化,以求與鄰近景觀調和務使不對鄰居有影響,成為居民的好鄰居。陳情人及本會專案小組埔心鄉公所埔心鄉公所內政部未來各相關立法委91.07.02心鄉建字91.07.08召開召開審查變員已列席本會第○九一○○○六陳情座談會更為變電所說明表達反對四六七號函。埔心鄉各界案將邀請縣立場。二一致堅決反轄各位立法同第一案研析意見。對在預定地委員列席參設立變電所。加表達關心反對。埔心鄉公所勿將變電所併審查意見91.07.10心鄉建字設於本鄉芎一、二,同意採第○九一○○○六蕉村員鹿路納陳情人建議同陳情理三五四一號函,函轉鄉邊。由。同第一案研析意見。事項。議案。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立法委員游○霞辦公室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九一霞北字第○四七號函
建議辦法:
-
轉彰化縣埔心鄉芎蕉村民反對將該村員鹿路五段八十一、八十五號等附近地區被劃定為變電所,地處該村住戶密集地區,村民唯恐高壓變電所產生之輻射電波危害人體健康,禍遺子孫,故予以反對,並請依據該村村民陳情,審慎處理,俾免引起不必要之抗爭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埔心鄉芎蕉村辦公處九十一年八月九日(九一)心鄉芎蕉字第○九三號函
建議辦法:
-
陳情1台灣電力公司總營運處雖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五日會同有關單位勘查1028、1038地號情形,但如今兩處用地已成為人口稠密之住宅區,不適合再設置變電所,敬請派員複勘。2台電公司尋求設立變電所用地曝光,地方各界一致堅決反對(經91.6.20、91.7.1、91.7.8三次說明會,地方仍一致表達堅決反對設立之立場不變)3陳情台電公司審慎評估考慮另覓其他人口稀少地區充為變電所用地,如執意孤行,為保衛家園並保留給後代子孫一塊淨土,全村村民勢必抗爭到底乙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立法委員江○儀及當地芎蕉村民等列席本會
建議辦法:
-
陳訴台電公司在選地過程不具客觀性,未公開透明,購地價格過高,有利益輸送之嫌疑,所選之變電所區位不當,位於主要道路旁,影響都市入口景觀及未來發展性,村民不反對在埔心鄉設變電所,但希望能公開透明重新選地設置變電所等意見一案。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 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埔心鄉芎蕉村辦公處
陳情地點:
91.06.25(九一)心
鄉芎蕉字第○七一
號函,村長:黃○寶、
社區理事長:林○
其。
彰化縣政府
91.07.12 府城計字第
○九一○一二九○○八
○號函,轉陳埔心鄉
芎蕉村辦公處,公展
期間聯名(632 人)陳
情書資料。
陳情理由:
-
因地處芎蕉村住戶密集地區,變電所高壓電產生輻射電波、對人體產生危害、移禍後代子孫、村民甚為惶恐、堅決反對設立。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
一、埔心鄉地區近年來民生用電遽增,且鄰近變電所負載均已偏高,亟需興建舊館一次配電變電所加入系統運轉,以紓解該地區供電壓力並提升供電品質。該變電所屬本公司「第六輸變電計畫」分項工程之一,為行政院核定、列管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
-
二、變電所之設置,係為服務地區用電需要其位置愈近負載中心愈理想,若設在郊區則遠離負載中心影響供電品質,且不符合經濟效益。
-
三、本案於八十七年公開徵選用地時,該辦公處曾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以申請書表示本公司會勘土地中,霖鳳段九九九地號人口稠密,村民反對設置,而其他會勘土地,霖鳳段一○二八、一○三八地號土地,人口較稀少,該村村民絕對贊成設置,經查本案設置地點霖鳳段一○二七地號等土地,即與前述絕對贊成設置土地相毗鄰,爰本案評估設置地點時,已考量該辦公處意見,選擇人口較稀少之地點設置。
-
四、本變電所係採屋內式設計,有關設備安全諸如消防設施、噪音防制、電磁場強度等均能達到國家標準規定以上之要求,因線路以地下電纜引接故不影響地區景觀且無輻射電波及無污染質存在,不致危及居民健康居住安全;本公司並致力加強變電所的綠化及美化,以求與鄰近景觀調和務使不對鄰居有影響,成為居民的好鄰居。
部都委會決議:
-
併 審 查 意 見
-
一、二,同意採
-
納陳情人建議
-
事項。
陳情案名:
附表 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埔心鄉公所
陳情地點:
91.07.02 心鄉建字
第○九一○○○六
四六七號函。
陳情理由:
-
埔心鄉公所91.07.08 召開陳情座談會埔心鄉各界一致堅決反對在預定地設立變電所。
建議辦法:
-
內政部未來召開審查變更為變電所案將邀請縣轄各位立法委員列席參加表達關心反對。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附表 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埔心鄉公所
陳情地點:
91.07.10 心鄉建字
第○九一○○○六
五四一號函,函轉鄉
民代表會第十六屆
第十五次臨時會決
議案。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部都委會決議:
-
併 審 查 意 見
-
一、二,同意採
-
納陳情人建議
-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