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7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內政部逕為「變更三芝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變電所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5471
案件id
2FDyZ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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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經濟部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辦理行政院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八十九經字第三五六五六號函核定同意之「民營電廠、大潭電廠及第六輸變電計畫推動報告」新建三芝一次配電變電所工程用地之需要,爰依「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並准該部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經授營字第○九一二○二三六五九○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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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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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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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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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九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分別於台北縣政府及三芝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同年七月五日(星期五)下午二時整假三芝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經濟日報九十一年七月四、五、六日(星期四、五、六)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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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十八、二十三版等三天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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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電供字第○九一○八○○一六六一號函)。案經本會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第五四○次會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案經簽奉核可,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辛委員晚教、翁委員金山、何委員東波、周委員志龍、彭委員光輝、汪委員桂生、黃委員光輝,並由本會辛委員晚教擔任召集人,於九十一年九月三日、十月十五日召開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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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係行政院核定之第六輸變電計畫,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之一,應有其必要性,惟本案擬設置變電所之區位,當地三芝鄉附近居民仍有部分疑慮,故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所提方案一通過,退請經濟部轉知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妥為處理,並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送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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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台電公司再加強與相關陳情人及當地居民溝通協調,發揮敦親睦鄰精神,減少民眾對變電所易產生負面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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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建築退縮規定,修正為「變電所用地面臨計畫道路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其餘基地三側面臨農業區部分,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十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並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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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變電所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作多目標使用,並儘量兼作電業相關辦公處所或提供當地里鄰之集會活動場所,以降低民眾對電磁波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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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台電公司研究以電腦多媒體動畫方式,就本案屋內式變電所未來興建完工後,模擬建築物與周圍環境之情境,向相關陳情人與當地居民加強宣導說明及溝通協調,以澄清疑慮,並杜紛爭。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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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考量本案係為配合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第六輸變電計畫工程用地取得之必要性,及都市計畫審議期限之時效性,並妥善回應當地三芝鄉附近居民之部分疑慮,本案建議以左列二種方案,併提大會討論決定。
方案一:請台電公司補充因應改善措施計畫,納入計畫書規定後,原則同意變更,其措施計畫應包括具體承諾改善整治本案擬變更農業區土地位址之區域排水系統設施,以期妥善解決當地居民陳情意見所提淹水問題。對於本案輸變電線路系統位置之變電設備、電磁波影響程度等安全因應措施及回饋地方建設相關事項,應再加強溝通協調,以及安排相關陳情人或當地居民參觀現有或興建中屋內式變電所相關設施,以降低居民對配電變電所安全問題之疑慮;此外,建築退縮規定,修正為「變電所用地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十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方案二:本案退請請台電公司依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九月三日會議獲致之審查意見(詳附件),重新比較評估其他設置變電所用地之替代位址,並由台北縣政府與三芝鄉公所積極提供相關土地資訊,協助該公司選擇另覓適當位址之變電所用地後,再行提會討論。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工程用地單位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簡秀卿女士羅福來先生謝明石先生鄭朝本先生葉惠娟女士葉榮森先生三芝鄉舊小基隆段山豬窟小段一之一地號1颱風來時容易淹水,陳情人的生命財產將受嚴重威脅。
2電磁波容易對人體造成影響。
3別人土地不給使用。
4變電所請遠離住宅區、商業區5本計劃地號為三芝都市計畫的門面,而又是都市農業區,有民宅、有社區,距住宅區、商業區不到三百公尺,前面有八連溪有幾次淹水紀錄,鄉公所計劃擴大住宅的編定。
1請另找適當地區,不然誓必抗爭到底。
2如一定要做,鄉民一定抗議到底。
3因變電所設立危害人體,所以不贊成設立。
4最好的地方為山坡地,無人居住或三芝車新路工業區內擇地,現今已有砂石廠無住戶抗爭。
5因經濟不景氣,工業區的土地沒人作,工廠閒置無用,請1變電所預定地本公司曾於勘查用地階段即已做淹水調查,根據台北縣政府防災中心、本公司管區服務所颱風淹水電力搶修紀錄及訪問附近居民均顯示,颱風並未對該預定地造成淹水災情。至於颱風肆虐對三芝地區之災情多為土石流,淹水及土石流有造成災情發生在三芝鄉橫山村一帶。本案用地地處淡金公路地勢較高路段,隔淡金公路與八連溪相望,亦即用地並未毗鄰該溪,且八連溪亦經整治,颱風來襲並未見該溪有災情傳出。
2配合地區人口成長用電需求增加是變電所設置的理由,無人居住的地區亦即無變電所設置之需要,另考量變電設置技術及現行山坡地開發管制法令,變電所亦不適宜興建於山坡地;至於選擇置於車新路之工業區乙節,查該區位於鄰近海邊,除變電所設置後會因鹽霧害容易損害輸變電設備,進而併同審查意見一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工程用地單位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選擇工業區土地最適合。
使電力供應不穩影響供電品質外,該區住戶密集更甚本案土地,故該區內土地不列入考量。
3本案變電所預定地位於都市計畫邊緣,遠離三芝市區,除基地後側少數住戶外,毗連兩側均無住戶,且未來變電所規劃興建全屋內式,尤其主建物在造型、顏色上均與附近景觀相互配合,週遭環境加強綠化,電磁波均遠低於國際標準及環保署建議,安全且無污染,不但不會妨礙未來都市發展,且更由於該鄉迄今尚未有變電所設置致供電不穩情形,終將因本案變電所興建後可提供充足穩定電力而解決,有助於未來都市的發展。
二林金木先生周啟賢先生1因土地屬於農業用地編定規劃都市計畫住宅區用地,興建變電所電務傷害人體,影響附近住戶安居樂業,嚴重響都市發展,不符實際需求抗議到底。
2希望三思妥善處理,莫不在此設置變電所,使附近為謀三芝鄉發展希望遷移他處興建比較適宜,如果動工,發動全民抗議。
同前述意見3同編號一。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工程用地單位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安居樂業。
三鐘萬先生鐘德水先生鐘水木先生周王先生郭正雄先生郭清連先生鐘勝人先生郭楊好款女士鐘陳麗花女士鍾順金先生楊先生三芝鄉舊小基隆段山豬窟小段一地號1因變電所將生電磁場,影響人民健康。
2經過象神又七月十日娜克莉颱風來臨該處土地都有淹水。因該處土地距八連溪很近落差只有三至四公尺。
3經過多次天災侵襲已造成土質土地遭受迫害,環境大受影響亦危害到百姓的生活安全。
4因該地段位在三芝鄉黃金地段商業區。
1如需一定要建變電所,補償金一定要有且一定要合理。
2經常淹水不宜設立變電所。
1新建變電所依現行法令電開發基金提撥回饋補助均有標準及規定,本公司會依法辦理。
2對於本案土地並未見具體或書面淹水紀錄及仍不礙變電所興建之說明同上述。
3本公司於用地會勘時,即針對用地地質狀況進行評定,該變電所預定地地質經本公司地質專業工程師評定良好,該地屬八連溪沖積形成之現代沖基層,主要由未固結之礫石、砂及泥組成且未受破壞,適合建築物興建。
同編號一。
四葉興旺先生三芝鄉舊小基隆段山豬窟小段二地號1該地段周圍土地縣政府已研究重劃中,另台電聲聲說明全部變電機組將置入隱蔽式之建築物,但輸配高壓線橫跨多處土地,影響該地段周圍之發1請台電公司另行擇地興建,因本鄉尚有合適之土地如工業區等。
1查台北縣政府目前並未對三芝都市計畫有任何通盤檢討或擴大都市計畫規劃,對於本案之興設及線路規劃,本公司會密切注意並配合縣府未來可能之任何規劃。
同編號一。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工程用地單位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展村民權益受損。
5葉連金先生翁佳怡女士彭貴郁先生林時雋先生侯系熙先生陳昭熹先生林麗珠女士樂敏婉女士葉清輝先生張文風先生李元瑞先生施梅日女士三芝鄉舊小基隆段山豬窟小段二之一地號1該地段興建變電所輸配線高壓線將從本人土地中間橫跨,在高壓電波下工作有礙健康,同時本人土地地價將受影響甚至形同廢地,影響本人權益甚距。
2該地段土地毗鄰候車亭來往行人等候公車人眾多有礙健康。
3本計劃毗鄰他地由上而下約五十公尺寬部分地勢較低,幾十年來為排放農田水系之用,如無全盤規劃僅部分變更興建變電所必將阻擋排水系統造成其他鄰近農田及住宅淹水,村民生命財產嚴重受威脅。
1請另行擇地興建。1本公司架設變電所輸配線高壓線,係選擇以民眾損失最少處,及磁場值均在安全範圍內,不影響健康。
2對於排水系統,本案土地曾洽農田水利會表示本案土地現存有一土溝,配合變電所設置作適度移設即可,並不會影響鄰近土地之使用。
同編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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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一年九月三日第一次審查會議之審查意見考量本案擬設置變電所之區位,當地三芝鄉居民仍有部分疑慮,請工程用地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左列各點於會後一個月內研提具體補充資料到署,俾供本專案小組下次審查會議之參考。一、本案請台電公司宜先提擬設置變電所之基地條件(如設置規模大小、面臨道路寬度、管線連結埋設距離、輸變電服務範圍、供電負載及用電成長情況、周遭建物距離及分布情形、基地坵塊圖之坡度分析、排水狀況、避免地勢低窪有淹水之虞等),以及兼顧工程技術、整體輸變電線路系統全貌及位置、電磁波影響程度、都市景觀及都市整體發展因素、採購法規定購地之限制、財務計畫(包括購地成本、管線設施)、購地資訊公開透明化等資料及說明。二、應主動積極安排相關陳情人或當地居民參觀現有或興建中屋內式變電所,與當地居民之溝通協調,發揮敦親睦鄰精神,減少民眾對變電所易產生負面之疑慮。三、本案請台電公司依上開基地條件,再重新比較評估其他設置變電所用地之替代位址。四、請三芝鄉公所積極提供相關土地資訊,俾供該公司選擇設置變電所用地之參考。五、經依前項審查意見評選出擬變更之基地,請補充本案變電所之設置構想及興建營運計畫。六、本案有關建築退縮規定,建議修正為「變電所用地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十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