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471-審議事項-第一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大園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覆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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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471
案件id
MOIO5471-4-002-7e1ef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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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變更大園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業經內政部以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台內中營字第○九一○○八六三九二號函核定,其中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八案及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十三-(9)案桃園縣政府認為有修正必要,故以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府城鄉字第○九一○二○六○三五號函提出覆議,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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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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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覆議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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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覆議理由及內容:詳覆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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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兩住宅區並擬定附帶條件:區並擬定細部計「變更民生側之細部計畫。一、應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畫)。路西側部分第一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覆議理由:停車場用農業區為住條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地俟擬定細部計畫宅區」並增列溉水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階段時由擬定機關附帶條件溝。照建築。大園鄉公所另行考四、「將來擬二、細部計畫應於本通盤檢討案發量。定細部計畫布實施起兩年內完成法定程序。時,所劃設之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公共設施用地,停車場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五公頃」【附件二】變更大園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十三-(9)案編位變更內容變更鄉都委會縣都委會省都委會桃園縣政府函送本會決議號置原計畫新計畫理由決議決議決議覆議意見十文小維持原計畫。建請依本縣都市據桃園縣政府列席人員說三二西農業區公墓用地現況已為示範照案通過。照鄉都委會理由:變更地點緊計畫委員會決議明,本案已辦理個案變更、南公墓。決議通過。鄰學校且與墳墓內容通過(決議內並經台灣省政府於民國六9側。設置管理條例第容:變更農業區為十九年三月六日以府建四七條規定不符。公墓用地)。字第四二八一六六號函核覆議理由:本案因定及經桃園縣政府於民國「殯喪管理條例」六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以府業於九十一年七建都字第二八八八九號公月十七日公布,建告發布實施在案,故不予請依相關規定准討論予變更為公墓用地以符現況使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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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詳附表一、二本會決議欄,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依照修正核定計畫書、圖後,再重新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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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變更大園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八案編位變更內變更鄉都委會縣都委會省都委會桃園縣政府函送原計畫新計畫八民生1、民生路東側部份維持原計畫。建請依本縣都市計採納桃園縣路程農業區住宅區緊臨住宅照案通過。1、民生路東2、民生路西側部份照縣政府會同畫委員會84.11.6第政府覆議意中正區,距市中側部份維規劃單位於小組會中所繪圖附帶條十屆第八次會議決見,將前台灣東路心近。持原計畫件通過【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面議內容通過(決議內省都市計畫至中2、民生路西積三‧九三公頃)、停車場用地(面容:變更民生路西側委員會決議華路側部份變更為積0‧五公頃)】。部分農業區為住宅2修正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