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501-審議事項-第五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樹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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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501
案件id
MOIO5501-4-007-57d78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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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五月二日第三○九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九十一年十月四日北府城規字第○九一○五三五八四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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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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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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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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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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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錢委員學陶(召集人)、陳委員明竺、徐委員淵靜、張委員元旭、黃委員光輝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及十二月十九日召開三次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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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整體開發方式者,應補充資料說明其附帶條件規定地區、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應確實依本部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0九一00八五一一七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妥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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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方面,除應配合計畫人口增加為十四萬人之標準進行檢討規劃外,並應就未來產業型態、人文活動、地區特色、交通系統等結構性問題,提出全面性與整體性之發展構想與因應對策,以達到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目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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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佔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惟查現行本計畫上開五項公共設施用地佔全部計畫面積比例僅為百分之五.○二,故建議應妥為利用公有土地,檢討劃設補足上開五項公共設施用地,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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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樹林市行政轄區內目前除本樹林都市計畫外,尚有「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及「樹林(山佳地區)都市計畫」,為利未來樹林市整體發展,建議下次通盤檢討時,應考量將三處都市計畫予以合併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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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計畫書第三頁表一,應補充已由本部核定並發布實施之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案,並將其變更內容納入本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圖內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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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事業及財務計畫係屬細部計畫應表明事項,本案計畫書第五十二頁所載內容建議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主要計畫事項,調整修正為「實施進度及經費」,並補充現行計畫辦理區段徵收地區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予以分類補充說明其相關之經費來源及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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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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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點有關第三種住宅區之建蔽率、容積率修正為分別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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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四點應增加明訂各土地使用分區(如宗教專用區、電信事業專用區、電力事業專用區、加油站專用區等)之管制使用用途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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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六點第一款建議修正「為建築物(含陽台、露台、地下室)與建築線之最小距離不得小於一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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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七點設置停車空間規定部分,建議參照部頒「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之設置停車空間之通案性規定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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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十一點建議刪除第一項第三款後段「惟申請建築基地面臨永久性空地者,得酌予增加至百分之四十為限」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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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編號變更內容位本會專案小組審新編原編置公新計變更理由原計畫公頃查意見號號頃畫一變一本計畫計畫年期民國85計畫年計畫年期已屆,配合國建議准照縣府核議年期民國土綜合開發計畫調整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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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計畫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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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二本計畫計畫人口11萬人計畫人配合現況人口十二萬建議原則同意照縣口14萬四千餘人及尚未使用府核議意見通過;人都市發展用地實際可惟應補充敘明本次容納約九千人合計。通盤檢討調高計畫人口之具體理由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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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縣變都市計比例尺三千分之比例尺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併審查意見(一)十五畫圖一一千分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之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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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一條及四十二條規定辦理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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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一文中八商業區、工業區、劃設為樹林酒廠現況業已部建議准照縣府核議東側、行政區、農會專用都市更分停產,目前為本市主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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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三區、行水區、機關新地區要文化產業資源,須加用地、綠帶、水溝以整建維護;水溝用地、停車場用地、道有違建戶佔用須進一路用地、廣場、道步規劃及斷面設計;市路用地兼供水溝公所之遷建、農會之轉都市更新予以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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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三本計畫住宅區194.第一種163.48配合目前土地使用分建議除左列各點87住宅區區管制要點之差異予外,其餘准照縣府第二種31.39以區分為不同住宅區。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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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一、原編號變三有綜五浮洲橋住宅區1.20第三種1.30一、位於「變更樹林都關住宅區類別北側道路用地0.10住宅區市計畫(配合台北及使用強度部住宅區0.18道路用0.18防洪三期樹林堤分,除應併土地防新生地開發計地使用分區管畫)案」內,應採制要點辦理區段徵收,因本地外,建議應另區合法建築眾多列一欄變更編,故排除於區段徵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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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範圍外,以降低二、另原編號綜五開發成本及民怨。部分之變更理由2,建議修二、維持原農業區建地正為「依都市目之容積率,並以更新條例相關都市更新方式獎規定辦理開勵再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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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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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變四東順街乙種工業區0.35電信事0.35一、土地為中華電信建議准照縣府核北側業專用股份有限公司所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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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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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合電信事業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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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五存一保存區0.06宗教專0.06一、非屬於文化資產查本案現況並無(十三用區保存法指定之保寺廟,且為符合王公)存區。都市計畫法第四二、統一分區名稱予十五條規定,建以調整為宗教專議修正變更為綠用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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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變六存二保存區0.29宗教專0.291.非屬於文化資產保存查本案係向縣府(濟安用區法指定之保存區。登記有案之寺宮)2.統一分區名稱予以調廟,建議准照縣整為宗教專用區。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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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變七機四機關用地5.33電力事5.331.配合土地使用現況,現建議除應指定用業專用為台電綜合研究所使途外,其餘准照區用。縣府核議意見通2.統一分區名稱予以調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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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為電力事業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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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變八中正路農業區0.01道路用0.01配合開闢現況予以變更經縣府與會代表與大安道路用地0.01地0.01。查稱無涉土地所路交叉農業區有權人之權利,口西北故建議准照縣府側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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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縣變俊英街道路用地0.25農業區0.22現況已依地籍分割線辦經縣府與會代表十六與鐵路加油站0.03理徵收開闢,故依地籍查稱無涉土地所交叉處專用區※分割線為準變更原計畫有權人之權利,南側農業區0.01鐵路用0.01。故建議准照縣府保存區0.01地0.01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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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0.07宗教專0.07用區道路用地道路用地十二變十俊英路加油站用地0.23加油站0.231.土地為中國石油公司建議准照縣府核加油站專用區所有。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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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統一名稱及配合加油站民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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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變十一計畫區行水區24.1河川區24.18統一分區名稱予以調整建議准照縣府核內8為河川區。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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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變十二公十五公園用地0.60道路用1.18為求交通系統之完善及建議除左列各點及南側綠帶0.40地道路之銜接予以變更。外,其餘准照縣綠帶、行水區0.18府核議意見通行水區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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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園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為道路使用,建議變更為公園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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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水區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經查行水區係誤植,應修正為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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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變十四計畫區乙種工業區0.28道路用0.28配合現況使用。基於道路之完整西側II道路用地0.29地0.29性,建議原則同-10道乙種工意變更,惟涉及路部分業區民眾權益部分,(中華應請縣府研提具路三七體因應措施於大九巷)會中補充說明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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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綜二文小七住宅區0.32道路用地0.801.增加東西向之主要聯經縣府與會代表北側學校用地0.35絡道路系統。查稱無涉土地所鄰里公園兼兒童0.132.原7公尺出入道路南有權人之權利,遊樂場用地面因已拓寬為20公尺故建議除變更理綠地※,故已無存在價值,由2後段「且現道路用地0.12第一種住0.12且現況有許多建物拆況有許多建物拆宅區遷不易。遷不易」之文字附帶條件:道路用地變刪除外,其餘准更為住宅區者須捐贈照縣府核議意見50%土地或繳交代金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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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現值加四成)十七縣變十停六南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4樁位與地籍分割皆為10經縣府與會代表七側乙種工業區0.03公尺,現況亦以10公尺查稱無涉土地所道路指定建築,故依地有權人之權利,籍分割線為準變更原計故建議除補充具畫。體變更理由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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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縣變十公七北水溝用地0.09第一種住0.09為減少拆遷民房,故依經縣府與會代表八側宅區※地籍分割線為準變更原查稱無涉土地所公園用地0.09道路用地0.09計畫。有權人之權利,水溝用地故建議除補充具體變更理由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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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縣變十行政區道路用地0.47商業區0.47為減少拆遷民房,故依經縣府與會代表九南側行水區0.47道路用地0.47地籍分割線為準變更原查稱無涉土地所計畫。有權人之權利,故建議除補充具體變更理由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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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縣變二公七南住宅區0.03道路用地0.06樁位與地籍分割皆為10經縣府與會代表十側商業區0.02公尺,現況亦以10公尺查稱無涉土地所行水區0.01道路指定建築,故依地有權人之權利,籍分割線為準變更原計故建議除補充具畫。體變更理由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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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人5停十三道路用地0.04停車場用0.04併鄰近停車場以彌補停為避免違反土地一北側地※車場之不足。法第二一九條規商業區定,造成執行困擾,建議仍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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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逾7計畫區農業區0.25公園用地0.251.變更位置權屬皆為公有為維護既有道二西側地。路之通行順2.增設公園用地以提升居暢,建議除擬民生活品質。變更後公園用用功能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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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變二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參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三點之審查意見十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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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凡本次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應以原計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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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面積小於0.01公頃(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編號陳情人及陳情陳情事項及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位置一王○杞先生等陳情開闢「公二十二」西側臨工業區,規劃本案因涉街廓單元之整體人十米以上分隔道路。性、公園之完整性、道路系統之順暢性、區段徵收分配權益、及地主負擔之公平性等問題,故建議暫予保留,俟台北縣政府與當地地主妥為溝通協調,研提具體可行方案後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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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賢里長等原有樹德街四十二巷現有道路,因涉中國化經查「擬定樹林都市計畫(原(九十一年十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廠址都市計畫變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二月十日陳情更,劃設為人行步道,嚴重影響此區居民及樹林廠址)細部計畫」書業書)周邊民眾進出權益及治安消防與生命財產已規定基地西南側臨近工業吳○益先生等安全,陳情於該變更案基地西南側相鄰之工區之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人(樹德街四業區未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暫時保留用地範圍應留設四公尺寬帶十二巷)該「四公尺寬帶狀人行步道」之南段供車輛狀人行步道供公眾通行使用通行,以維民眾居住安全及通行權利。在案。故本陳情案仍請台北縣政府審慎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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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署新生地開為考量政府組織再造,單位調整及職權調本案除開發單位同意修正為發局(九十一整,整體開發單位恐生疑義,建議原核定開「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或相年十一月二十發單位及開發方式修正為「開發單位為營建關土地開發單位」外,其餘八日)新開開署新生地開發局或相關土地開發單位,跨區仍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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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第○九一○辦理區段徵收、或參酌台北縣政府開發許可五二五六號函相關規定,分期分區開發」四交通部鐵路改為因應交通部鐵路地下化工程,將原板橋鐵一、本案請交通部鐵路改建建工程局(九路客車場遷移至樹林並於新客車場北側興工程局提供現況施作之十一年十一月建環場道路,供地方及客車場車輛出入之範圍、位置及面積,並二十八日鐵工用,申請都市計畫變更,後因於辦理樁位測將其樁位成果圖與都市規字第○九一定時,發現變更之都市計畫圖與現場位置、計畫圖進行套繪,避免○○一○○八面積有所出入,以致樁位遲遲無法公告,影變更後之樁位成果與都○號函)響後續地籍分割及用地取得,故為縮短時市計畫圖再次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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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建議將本案納入本次通盤檢討中討論、二、有關套繪後涉及土地使修正。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之變更者,應另列乙欄變更內容明細表,俾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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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鑫邦企業有限陳情中心樁嚴重偏移,合法廠房面臨拆除,建議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公司(九十一嚴重影響百姓權益。號十五之審查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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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陳情書)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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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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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體計畫部分1、有關樹林市未來都市整體發展目標與願景、都市再發展構想、行動策略、檢討變更原則及最新人口統計等資料,應納入本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內載明,以作為審視本計畫土地使用性質與功能定位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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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辦理通盤檢討之計畫圖,係依據原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樁位圖、樁位成果資料、及地籍圖重新轉繪而成。是以,為避免將來執行產生疑義及紛爭,建議轉繪過程中若有非屬容許誤差範圍者,應明列變更內容,並詳實敘明處理原則、變更理由及變更位置、範圍,並應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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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計畫區尚未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位、面積,除公園、綠地、學校外之其餘依實際需要檢討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確實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檢討,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依法予以檢討變更其使用,對於檢討結果仍有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訂定其分期分區取得計畫及策略之研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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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計畫區如有原計畫附帶條件規定實施市地重劃、區段徵收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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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十五,基於道路之完整性,原則同意變更,惟涉及民眾權益部分,應由台北縣政府研提具體因應措施,並與地主達成協議,納入計畫書規定,否則暫予保留,俟協調確定後再行另案報部核定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王○杞先生
陳情地點:
等
人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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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因涉街廓單元之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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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公園之完整性、道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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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之順暢性、區段徵收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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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及地主負擔之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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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問題,故建議暫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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俟台北縣政府與當地地主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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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溝通協調,研提具體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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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後再議。
陳情案名:
(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林○賢里長
陳情地點:
等
(九十一年十
二月十日陳情
書)
吳○益先生等
人(樹德街四
十二巷)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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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擬定樹林都市計畫(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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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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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林廠址)細部計畫」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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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規定基地西南側臨近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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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之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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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範圍應留設四公尺寬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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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人行步道供公眾通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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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故本陳情案仍請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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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審慎妥處。
陳情案名:
(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本署新生地開發局
陳情地點: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新開開字第○九一○五二五六號函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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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開發單位同意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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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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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土地開發單位」外,其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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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維持原計畫。
陳情案名:
(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陳情地點: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鐵工規字第○九一○○一○○八○號函)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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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請交通部鐵路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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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局提供現況施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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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位置及面積,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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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其樁位成果圖與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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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圖進行套繪,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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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後之樁位成果與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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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計畫圖再次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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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套繪後涉及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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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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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變更者,應另列乙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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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明細表,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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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考。
陳情案名:
(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鑫邦企業有限公司(
陳情地點:
九十一
年十一月二十
一日陳情書)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