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501-審議事項-第五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樹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5501
案件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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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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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五月二日第三○九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九十一年十月四日北府城規字第○九一○五三五八四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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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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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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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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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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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錢委員學陶(召集人)、陳委員明竺、徐委員淵靜、張委員元旭、黃委員光輝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及十二月十九日召開三次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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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十五,基於道路之完整性,原則同意變更,惟涉及民眾權益部分,應由台北縣政府研提具體因應措施,並與地主達成協議,納入計畫書規定,否則暫予保留,俟協調確定後再行另案報部核定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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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整體計畫部分1、有關樹林市未來都市整體發展目標與願景、都市再發展構想、行動策略、檢討變更原則及最新人口統計等資料,應納入本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內載明,以作為審視本計畫土地使用性質與功能定位之參據。
2、本次辦理通盤檢討之計畫圖,係依據原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樁位圖、樁位成果資料、及地籍圖重新轉繪而成。是以,為避免將來執行產生疑義及紛爭,建議轉繪過程中若有非屬容許誤差範圍者,應明列變更內容,並詳實敘明處理原則、變更理由及變更位置、範圍,並應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
3、本計畫區尚未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位、面積,除公園、綠地、學校外之其餘依實際需要檢討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確實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檢討,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依法予以檢討變更其使用,對於檢討結果仍有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訂定其分期分區取得計畫及策略之研處情形。
4、本計畫區如有原計畫附帶條件規定實施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整體開發方式者,應補充資料說明其附帶條件規定地區、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應確實依本部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0九一00八五一一七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妥慎處理。
5、在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方面,除應配合計畫人口增加為十四萬人之標準進行檢討規劃外,並應就未來產業型態、人文活動、地區特色、交通系統等結構性問題,提出全面性與整體性之發展構想與因應對策,以達到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目旳。
6、按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佔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惟查現行本計畫上開五項公共設施用地佔全部計畫面積比例僅為百分之五.○二,故建議應妥為利用公有土地,檢討劃設補足上開五項公共設施用地,以符規定。
7、樹林市行政轄區內目前除本樹林都市計畫外,尚有「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及「樹林(山佳地區)都市計畫」,為利未來樹林市整體發展,建議下次通盤檢討時,應考量將三處都市計畫予以合併整合。
8、計畫書第三頁表一,應補充已由本部核定並發布實施之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案,並將其變更內容納入本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圖內予以修正。
9、按事業及財務計畫係屬細部計畫應表明事項,本案計畫書第五十二頁所載內容建議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主要計畫事項,調整修正為「實施進度及經費」,並補充現行計畫辦理區段徵收地區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予以分類補充說明其相關之經費來源及主辦單位。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1、第四點有關第三種住宅區之建蔽率、容積率修正為分別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一百二十。
2、第四點應增加明訂各土地使用分區(如宗教專用區、電信事業專用區、電力事業專用區、加油站專用區等)之管制使用用途項目。
3、第六點第一款建議修正「為建築物(含陽台、露台、地下室)與建築線之最小距離不得小於一公尺」。
4、第七點設置停車空間規定部分,建議參照部頒「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之設置停車空間之通案性規定予以修正。
5、第十一點建議刪除第一項第三款後段「惟申請建築基地面臨永久性空地者,得酌予增加至百分之四十為限」之規定。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新編號原編號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變一本計畫計畫年期民國85年計畫年期民國100年計畫年期已屆,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調整計畫年期。
建議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變二本計畫計畫人口11萬人計畫人口14萬人配合現況人口十二萬四千餘人及尚未使用都市發展用地實際可容納約九千人合計。
建議原則同意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應補充敘明本次通盤檢討調高計畫人口之具體理由及依據。
三縣變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比例尺一千分之一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及四十二條規定辦理重製。
併審查意見(一)之二辦理。
四綜一文中八東側、機三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農會專用區、行水區、機關用地、綠帶、水溝、停車場用地、道路用地、廣場、道路用地兼供水溝使用劃設為都市更新地區樹林酒廠現況業已部分停產,目前為本市主要文化產業資源,須加以整建維護;水溝用地有違建戶佔用須進一步規劃及斷面設計;市公所之遷建、農會之轉型及聯外交通系統欠佳等問題應整體透過都市更新予以整合。
建議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變三本計畫住宅區194.第一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163.4831.39配合目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差異予以區分為不同住宅區。
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一、原編號變三有關住宅區類別及使用強度部分,除應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辦理外,建議應另列一欄變更編號。二、另原編號綜五部分之變更理由2,建議修正為「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開發」。
綜五浮洲橋北側住宅區道路用地住宅區1.200.100.18第三種住宅區道路用地1.300.18一、位於「變更樹林都市計畫(配合台北防洪三期樹林堤防新生地開發計畫)案」內,應採區段徵收,因本地區合法建築眾多,故排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以降低開發成本及民怨。二、維持原農業區建地目之容積率,並以都市更新方式獎勵再開發。
六變四東順街北側乙種工業區0.35電信事業專用區0.35一、土地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二、配合電信事業發展需要。
建議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變五存一(十三王公)保存區0.06宗教專用區0.06一、非屬於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之保存區。二、統一分區名稱予以調整為宗教專用區。
查本案現況並無寺廟,且為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修正變更為綠地。
八變六存二(濟安宮)保存區0.29宗教專用區0.291.非屬於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之保存區。
2.統一分區名稱予以調整為宗教專用區。
查本案係向縣府登記有案之寺廟,建議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變七機四機關用地5.33電力事業專用區5.331.配合土地使用現況,現為台電綜合研究所使用。
2.統一分區名稱予以調整為電力事業專用區。
建議除應指定用途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變八中正路與大安路交叉口西北側農業區道路用地0.悉0.悉道路用地農業區0.悉0.悉配合開闢現況予以變更。
經縣府與會代表查稱無涉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故建議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縣變俊英街與鐵路交叉處南側道路用地農業區保存區農業區0.250.悉0.悉0.07農業區加油站專用區鐵路用地宗教專用區道路用地道路用地0.220.03※0.悉0.悉0.07現況已依地籍分割線辦理徵收開闢,故依地籍分割線為準變更原計畫。
經縣府與會代表查稱無涉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故建議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變十俊英路加油站加油站用地0.23加油站專用區0.231.土地為中國石油公司所有。
2.統一名稱及配合加油站民營化。
建議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變十一計畫區內行水區24.1河川區24.18統一分區名稱予以調整為河川區。
建議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四變十二公十五及南側綠帶、行水區公園用地綠帶行水區0.600.400.18道路用地1.18為求交通系統之完善及道路之銜接予以變更。
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一、公園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為保留公園之完整性及上方兼供高架道路使用,建議變更為公園用地(兼供道路使用)。二、行水區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經查行水區係誤植,應修正為綠地。
十五變十四計畫區西側Ⅱ-10道路部分(中華路三七九巷)乙種工業區道路用地0.280.29道路用地乙種工業區0.280.29配合現況使用。基於道路之完整性,建議原則同意變更,惟涉及民眾權益部分,應請縣府研提具體因應措施於大會中補充說明討論決定。
十六綜二文小七北側住宅區學校用地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綠地道路用地0.320.350.13※0.12道路用地第一種住宅區0.800.121.增加東西向之主要聯絡道路系統。
2.原7公尺出入道路南面因已拓寬為20公尺,故已無存在價值,且現況有許多建物拆遷不易。
附帶條件: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者須捐贈50﹪土地或繳交代金(公告現值加四成)經縣府與會代表查稱無涉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故建議除變更理由2後段「且現況有許多建物拆遷不易」之文字刪除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七縣變十停六南側住宅區乙種工業區0.010.03道路用地0.04樁位與地籍分割皆為10公尺,現況亦以10公尺道路指定建築,故依地籍分割線為準變更原計畫。
經縣府與會代表查稱無涉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故建議除補充具體變更理由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八縣變十公七北側水溝用地公園用地0.090.09第一種住宅區道路用地水溝用地0.09※0.09為減少拆遷民房,故依地籍分割線為準變更原計畫。
經縣府與會代表查稱無涉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故建議除補充具體變更理由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九縣變十行政區南側道路用地行水區0.470.47商業區道路用地0.470.47為減少拆遷民房,故依地籍分割線為準變更原計畫。
經縣府與會代表查稱無涉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故建議除補充具體變更理由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十縣變二公七南側住宅區商業區行水區0.030.020.01道路用地0.06樁位與地籍分割皆為10公尺,現況亦以10公尺道路指定建築,故依地籍分割線為準變更原計畫。
經縣府與會代表查稱無涉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故建議除補充具體變更理由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5停十三北側道路用地0.04停車場用地商業區0.04※併鄰近停車場以彌補停車場之不足。
為避免違反土地法第二一九條規定,造成執行困擾,建議仍維持原計畫。
註:1。凡本次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應以原計畫為準。
2.※表面積小於0.01公頃逾7計畫區西側農業區0.25公園用地0.251.變更位置權屬皆為公有地。
2.增設公園用地以提升居民生活品質。
為維護既有道路之通行順暢,建議除擬變更後公園用地內之既有道路仍維持原使用功能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十五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參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建議併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審查意見辦理。
縣變二(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事項及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王木杞先生等人陳情開闢「公二十二」西側臨工業區,規劃十米以上分隔道路。
本案因涉街廓單元之整體性、公園之完整性、道路系統之順暢性、區段徵收分配權益、及地主負擔之公平性等問題,故建議暫予保留,俟台北縣政府與當地地主妥為溝通協調,研提具體可行方案後再議。
二林進賢里長等(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陳情書)吳兆益先生等人(樹德街四十二巷)原有樹德街四十二巷現有道路,因涉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廠址都市計畫變更,劃設為人行步道,嚴重影響此區居民及周邊民眾進出權益及治安消防與生命財產安全,陳情於該變更案基地西南側相鄰之工業區未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暫時保留該「四公尺寬帶狀人行步道」之南段供車輛通行,以維民眾居住安全及通行權利。
經查「擬定樹林都市計畫(原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廠址)細部計畫」書業已規定基地西南側臨近工業區之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範圍應留設四公尺寬帶狀人行步道供公眾通行使用在案。故本陳情案仍請台北縣政府審慎妥處。
三本署新生地開發局(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新開開字第○九一○五二五六號函為考量政府組織再造,單位調整及職權調整,整體開發單位恐生疑義,建議原核定開發單位及開發方式修正為「開發單位為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或相關土地開發單位,跨區辦理區段徵收、或參酌台北縣政府開發許可相關規定,分期分區開發」本案除開發單位同意修正為「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或相關土地開發單位」外,其餘仍維持原計畫。
四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鐵工規字第○九一○○一○○八○號函)為因應交通部鐵路地下化工程,將原板橋鐵路客車場遷移至樹林並於新客車場北側興建環場道路,供地方及客車場車輛出入之用,申請都市計畫變更,後因於辦理樁位測定時,發現變更之都市計畫圖與現場位置、面積有所出入,以致樁位遲遲無法公告,影響後續地籍分割及用地取得,故為縮短時效,建議將本案納入本次通盤檢討中討論、修正。一、本案請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提供現況施作之範圍、位置及面積,並將其樁位成果圖與都市計畫圖進行套繪,避免變更後之樁位成果與都市計畫圖再次不符。二、有關套繪後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之變更者,應另列乙欄變更內容明細表,俾利查考。
五鑫邦企業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陳情書)陳情中心樁嚴重偏移,合法廠房面臨拆除,嚴重影響百姓權益。
建議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十五之審查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