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65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五股都市計畫(配合二重疏洪道左岸堤防銜接觀音坑溪獅子橋聯繫堤防工程〡部分農業區、行水區、堤防用地、道路用地為河川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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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651
案件id
MOIO5651-4-002-eba45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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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三一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北府城規字第○九二○四三七一五六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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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單位:台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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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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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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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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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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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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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案名修正為:「變更五股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行水區、堤防用地、道路用地為河川區)(配合二重疏洪道左岸堤防銜接觀音坑溪獅子橋聯繫堤防工程)案」,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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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將法令依據修正為:「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二、台北縣政府依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二七九號函認定係配合縣興建之重大設施。」,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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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書審核摘要表漏填登報日期及公民或團體對本案之反應意見,請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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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書內事業財務計畫及附表三所載土地取得方式不一致,請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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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係為興建堤防工程用地之需要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符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及本部八十六年元月六日台(八十六)內營字第八六七二○二一號函示規劃原則,應於計畫書內補充敘明水利單位依上開原則實地認定本案確實應規劃為使用分區河川區等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