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651-審議事項-第十三案:內政部逕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交二」交通用地為變電所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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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651
案件id
MOIO5651-4-014-653c9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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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經濟部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辦理行政院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八十九經字第三五六五六號函核定之「民營電廠、大潭電廠及第六輸變電計畫推動報告」新建台中市軍功變電所工程用地之需要,爰依「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並准該部九十一年九月十日經授營字第○九一二○二四四二六○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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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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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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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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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分別於台中市政府及台中市東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下午二時整假台中市東區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台灣日報九十一年十一月八、九、十日(星期五、六、日)等三天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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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元月三十日電業字第九一一二-六九一四號函檢附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到部,惟台中市政府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府工都字第○九一○一八七○二○號函及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府工都字第○九二○○二○二九二號函稱,該市議會及該府之立場均反對該位址設置變電所設施,建請台電公司與當地民眾、民意代表及市府就該變電所之區位再行協調有無其他適當替代地點,為求審慎,案經本部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召開「本部配合經濟部所屬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逕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交二」交通用地為變電所用地)案』協調會議」,獲致具體結論:「(一)本計畫案請台電公司就鄰近地區輸變電相關設施供需情形、區位技術、社會成本、都市發展潛力與限制、變電所用地多目標使用,以及台中市政府、當地民意代表及陳情民眾建議之替代位址(如本案東側台糖土地),再會同市府整體評估本案基地及其他可能替代位址之區位優劣、可行性,並補充具體詳細評估資料送部,以供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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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台電公司妥為研擬擬設置變電所之說帖,並積極主動與台中市政府、當地民意代表及當地居民溝通協調,發揮敦親睦鄰精神,減少民眾對變電所易產生負面之印象疑慮。」,並以本部九十二年三月六日台內營字第○九二○○八五○五三號函送上開會議紀錄請台電公司依照結論辦理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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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提經本會九十二年三月四日第五五四次會議報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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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悉,並請台中市政府協助台電公司掌握本案時效性,確實依本部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協調會議結論辦理。」。案准經濟部以九十二年七月四日經授營字第○九二二○二九○九一○號函送依本會第五五四次會議決定事項補充資料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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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應請台中市政府積極主動提供適當土地位址,協助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興建變電所之用,並請該公司併同市府提供之土地資訊,確實依本部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協調會議結論研提具體補充圖說資料到部後,再行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