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701-審議事項-第五案:內政部個案「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公園用地、部分停車場用地為機關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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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701
案件id
MOIO5701-4-006-8893c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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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台北縣政府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北府城規字第○九二○○一七八○三號函略以:「因本案係屬東北角風景特定區內之重大設施」,由該府逕予認定為配合縣興建之重大設施,申請由內政部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檢送計畫書、圖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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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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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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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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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已於九十二年三月五日起至九十二年四月三日止,分別於台北縣政府及貢寮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假貢寮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九十二年三月五、六、七日自由時報合計三日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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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市二字第○九二一○○一一五三號函)。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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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書、圖草案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會同本計畫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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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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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土地使用現況、鄰近都市計畫情形、本案變更後該地區公園用地及停車場用地之服務水準,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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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擬增列供貢寮鄉公所興建綜合行政大樓使用,其區位適宜性與事業及財務計畫修正部分,請補充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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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增列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項(如建蔽率、容積率及允許使用項目),其中建蔽率及容積率應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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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機關用地擬供消防隊及行政大樓使用,其衍生交通及環境影響之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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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書之末頁及計畫圖之背面,應由本特定區計畫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業務承辦及主管人員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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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有關貢寮鄉公所陳情本案機關用地除供消防隊使用外,亦供貢寮鄉公所興建綜合行政大樓等建議事項,依計畫書附錄四工程用地單位意見,同意採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