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701-審議事項-第七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和都市計畫(部分水岸發展區為商業區、水溝兼道路用地、電路鐵塔用地、抽水站用地及部分抽水站為水溝兼道路用地)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5701
案件id
MOIO5701-4-008-871fa9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第三一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九十二年一月三日北府城規字第0九一0七四八八七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郭委員瓊瑩、周委員志龍、彭委員光輝、黃委員光輝、汪委員桂生等共五人,並由郭委員瓊瑩擔任召集人,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四月十日、九月二十三日召開三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委員發言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專案小組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二次會議有關劃設公共設施用地及自願回饋捐贈事項、變更為商業區之適宜性等之審查意見,經台北縣政府九十二年九月二日北府城規字第0九二0
決議
-
決議:本案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 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 專案小組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二次會議有關劃設公共設施用地及自願回饋捐贈事項、變
更為商業區之適宜性等之審查意見,經台北縣政府九十二年九月二日北府城規字第0九二0
五一四六00號函研提回覆表補充說明內容(如附件),其中本案水岸發展區變更與華中橋
西側其他原水岸發展區採區段徵收開發之負擔比較說明部分,應再詳實明列其相關費用及公
告現值予以重新估算說明後,併同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至於其他相關是否實施環境影響評
估及書圖製作補正事項,同意該府所提意見於本案審定報請核定之計畫書內予以補正。
(二) 因應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令公布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明定由直轄市、縣(市)政
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本案如有涉及細部計畫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請台北縣政府本
於職權,自行核定。本案如經本會審定後,請台北縣政府重新分別製作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
書、圖後,就主要計畫部分報部核定,其中擬提供捐獻之公園用地、廣場用地與道路用地等
公共設施用地部分,應提昇納入主要計畫變更事項,以凸顯本變更案之公益性。
(三) 計畫書所載變更理由其中「順暢區域排水功能」乙節,據經濟部水利署列席代表說明:區域
排水二八張溝係屬台北縣政府權管,其相關說明應予修正。
(四) 本變更案之土地權屬部分,已由縣府查明區內全部土地所有權人皆已出具同意書,惟仍應納
入計畫書敘明,以杜將來紛爭。
(五) 為加強及落實都市防災,補充說明之防災計畫應納入計畫書內敘明。
(六) 本區原為水岸發展區,就整體地理區位考量本計畫未來之開放空間、廣場、建築應於細部設
計及都市設計審議中確保水岸發展紋理之串連及水岸風貌之保存、輝映。
(七) 本案基地原為鋼鐵廠使用,將來商業區開發時,應設置鋼鐵工業發展與周邊中和市都市發展
等之公共展示空間或歷史人文活動空間之提供,以記憶中和市及該產業發展與轉型之歷程。
(八) 本案除公園、綠地之留設與堤防外高灘地綠美化連結之天橋留設位置,應妥予考量與活動軸
線之串聯外,將來建築時留設之開放空間亦應與上開開放空間整體留設規劃設計,且應優先
適用建築技術規則有關綠建築專章規定。
(九) 按中和市為人口稠密地區,擬變更後之商業區應不得供作住宅使用,及不適用任何相關容積
獎勵規定,以符其變更之規劃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