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701-審議事項-第八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新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暫予保留,另案辦理」編號第十九案)(部分乙種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及住宅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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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701
案件id
MOIO5701-4-009-d7aaa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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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五月一日、五月二十二日第三一七次、三一八次、三一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北府城規字第○九二○四一四一一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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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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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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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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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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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提經本會九十二年八月五日第五六五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及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周委員志龍、歐陽委員嶠暉、錢委員學陶、馮委員正民及張委員元旭等共計五人組成,並由周委員志龍擔任召集人,並於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召開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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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縣政府會同申請開發單位(裕元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專案小組所提本案擬將工業區(約九.一六七四公頃)變更為商業區及住宅區之分析、產權分析及非申請人所有土地之處理、許可條件、規劃公共設施用地與自願捐地面積、停車空間規劃、檢討及改善計畫、回饋計畫等說明資料,原則同意,並應納入主要計畫書載明,以為將來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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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擬於細部計畫劃設之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如附圖),據臺北縣政府及開發單位說明:未來應捐贈予臺北縣政府,故為求凸顯本變更案對提升整體都市生活品質之貢獻,建議上開公共設施用地應改列為主要計畫內容,並請配合修正計畫案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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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計畫書所附細部計畫內容摘要之都市防災部分,請改列為主要計畫內容,並應補充本基地與周邊工業區之防救災路線(含消防車進出動線規劃)、避難空間之規劃情形,以因應都市防災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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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基地係為原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廠辦所在,其歷證台灣汽車製造之發展及該地區之都市發展變遷,爰建議申請開發單位於將來商業區開發時,應請設置台灣汽車工業發展與周邊新店市都市發展等之公共展示空間,以記憶都市之發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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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餘涉及「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部分:詳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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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細部計畫核定事項:本案細部計畫請臺北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及「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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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本於職權自行核定實施。至於本主要計畫案決議事項,如涉及細部計畫內容修正者,請重新提請臺北縣都委會審議。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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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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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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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北縣政府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傳真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陳情略以:「..二、本公司於申請本案變更,已出具於本案完成都市計畫審議程序報請核定時檢具註銷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切結書有案.三、本公司原規劃於註銷工七工廠登記證後,將現有使用單位移至西側之工八廠區辦公,惟工八廠房新建工程預定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完工啟用。四、依目前進度推算,本公司於註銷工七工廠登記證後,因工八新建廠房尚無法完工提供現有使用單位遷入使用,現有使用單位將繼續使用已成無合法證照現有廠房,故懇請體恤本公司之實際困難,惠予同意『工七工廠登記證』展延至現有使用單位遷入工八新廠房辦公營業時,再予註銷。」乙案,查「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三點2規定「生產中之合法工廠,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都市計畫,其興辦工業人應於都市計畫報請核定時,檢具註銷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或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遷廠計畫書』。其遷廠計畫書所訂遷廠期程,並應納入計畫書規定之。」,是以,本案請台北縣政府依上開規定於都市計畫報請核定時檢具註銷工廠登記證,或改由該府工業主管機關核定「遷廠計畫書」,並將遷廠期程納入計畫書,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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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關新店市寶橋段十二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之一高麗卿女士等列席本專案小組陳情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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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開發單位應先履行當年收購土地之保證承諾差價折算現金補償予地主後,始准本案變更乙節,查上開陳情補償事宜,係為民事私權紛爭,非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權責,建議請臺北縣政府轉知開發單位妥與陳情人協調;至於本地號土地之處理,臺北縣都委會決議略以:「暫予保留,於計畫書圖分別以虛線標示,另案辦理;由開發者出具經法院公證之自願全部負擔該筆土地之捐贈土地或捐獻代金之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暫予保留土地部分,併入下次新店都市計畫通盤案辦理」,故為求本變更案計畫範圍之完整性,本陳情位址如於本變更案報請本部核定前,該筆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納入變更範圍,及補具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敘明者,建議同意納入本案併同變更為商業區,否則依上開台北縣都委會決議事項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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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情形查核表:1適用範圍條文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符合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依法檢討結果確已不適合併審查意見(一)辦理。繼續作工業區使用者。(二)都市計畫區內極易造成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之工廠,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應予搬遷者。(三)其他為配合都市發展、經濟發展需要所作之必要變更。2辦理程式條文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通盤檢討併審查意見(一)辦理。1.各地區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廿六條規定辦理定期通盤檢討時,應先全面清查工業區土地利用現況及設廠情形,會同工業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2.經檢討結果如屬必要之工業區不得辦理變更作為其他使用,並應由該管地方政府訂定整體開發利用、更新計畫,必要時並得依法變更工業區之種類、使用性質,以促進其利用。(二)個案變更1.都市計畫區內極易造成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之工廠,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應予搬遷者,其遷廠後之舊址工業區土地,除依法變更為其他種類之工業區,繼續作工業使用外,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迅行變更為其他適當之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2.申請人擬興辦之事業,合於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第一項第三、四款之規定,並有具體可行之財務及實施計畫者,免依本部七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台(七十四)內營字第三二八四七七號函規定程式報核。但其擬興辦之事業,依規定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應先徵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3工業區變更之基本要件條文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變更都市計畫工業區為非工業使用時,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應先徵詢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工建議於計畫書補充說明臺北縣業主管機關意見後,始得依法定程式辦理。政府工業主管意見。(二)生產中之合法工廠,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都市計畫,其興辦工業人應於都市計畫報本案計畫書附裕隆公司同意自請核定時,檢具註銷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或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遷行辦理註銷工廠登記,惟建議仍廠計畫書」。其遷廠計畫書所訂遷廠期程,並應納入計畫書規定之。應於本變更案核定時,檢具註銷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符規定。(三)生產中之工廠申請變更工業區者,雇主在歇業或完成遷廠前,應先行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及勞併前項(二),請臺北縣政府妥動契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以維從業員工權益。予辦理。(四)為確保工業區變更使用後之都市環境品質,申請人應自行留設及興闢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併審查意見(二)辦理。並自願分攤區外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興闢費用,並列入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書規定。(五)工業區變更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應採併行審查,並於各該依計畫書附件所載本案依規定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案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已辦理環境影響說明書經臺北報告相關書件。縣政府環保局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審查通過,是以,請依上開規定於報請核定時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六)環境現況調查結果,具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或廢棄物污染者,其處理方式應納入環境影響評估併前項(五)辦理。與都市計畫變更書件規定。4工業區檢討變更原則條文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上位計畫之指導併審查意見(一)辦理。工業區面積變更,應參考各該區域計畫之指導,依工業種類及工業區密度為準,核實計算,並應依據各該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利用現況及設廠情形清查結果辦理。(二)區位依計畫書所載,本案基地條件符1.工業區之區位,因都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者,或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且合第一、四款規定,建議照臺北不妨礙鄰近土地用者,得予變更作為其他使用分區。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2.經檢討結果,未整體關發完成之不適用工業區內舊有聚落,非屬違規使用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公頃,人口已達二百人,居住密度每公頃二○○人以上,且能規劃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者,得檢討變更為住宅區。3.工業區內完整街廓實際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基地面已達各該街廓面積百分之七十以,上且變更用後,對鄰近土地使用無妨礙者,得劃設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4.夾雜於住宅區或商業區內之工業區土地,經檢討結果,不適於繼續作工業使用者,得配合毗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5.本規範實施之前,工業區內已興建完成之完整建築基地,現況已作住宅、商業或其他使用,且計算變更用途後,其現有建築結構、樓板荷重、消防設備、通道、停車空間等項,均符合建築法、消防法、建築技術規則等規定,並對鄰近土地使用無妨礙者,得檢討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或特定專用區。(三)總量管制併審查意見(一)辦理。1.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者,不得違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五條有關住宅區檢討標準之規定。2.變更工業區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理第十六條有關商業區檢討標準之規定。(四)編定工業區之檢討業由臺北縣政府查明非依獎勵1.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工業區,經工業主管機關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為工業區者,投資條例規定徵收之工業區土在未經工業主管機關依公告解除前,不得變更使用。地。2.編定工業區如有違反原核定計畫使用之情事者,工業主管機關應依前揭條例有關規定處理。(五)檢討變更之優先次序併審查意見(一),建議本案原同一都市計畫區內如有一處以上之工業區檢討變更者,應考量各該都計畫區計畫人口實際所需住宅則同意變更。區、商業區編量之前提下,就其變更後之使用性質、區位、面積規模、損贈土地面積、交通狀況、水源供應、排水系統、電力等公共設施、公用設備之配合條件,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擇優評定之。5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之附帶條件條文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引言建議申請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申請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當地地方政府簽定協議書,前,與臺北縣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下列事項,並經公證或認證,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暨其所提整體開發計畫限期實施,並納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暨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其所提整體開發計畫限期實依本審議規範規定自願捐贈工業區變更後一定面積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可供建築用地或提供一定金施,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額之捐獻金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縣轄市公所。行。(二)通盤檢討建議變更之工業區,得於通盤檢討主要計畫變更審定後,由申請人併同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自行整體規劃、開發及建設,必要時由當地地方政府擬定之。(三)自願捐贈土地或捐獻代金作為整體規劃開發者,工業區變更後區內全部公共施用地之建設費及樁位測定費,均應由開發者自行負擔,以符「社會成本內部化」原則。(四)應由申請人先行提出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併同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內規定,供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六)未依計畫書規定之遷廠期程、實施進度及協議書辦理者,由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查明,並於一年內依法定程式檢討變更恢復原計畫為工業區,其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6許可條件條文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都市計畫工業區,除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者外,依附表規定自建議於計畫書載明,及納入臺北願捐贈土地,並自行留設區內所需公共設施。但因實施都市更新而變更者,不在此限。縣政府與申請人協議書規定。(二)前款因實施都市更新而變更者,應提供適當之公益設施,其面積由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決。公--益設施之樓地板面積除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予計算容積外,地方主管機關不得再依同項第五款規定給予容積獎勵。7開發方式條文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條文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區段徵收一、依計畫書所載,本案擬採自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或商業區,擬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者,應先會同當地地政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及依機關評估可行性。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比例,依土地徵收條例有關規定辦理。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請(二)自願捐贈土地臺北縣政府將本案自辦市1.按本規範許可條件所訂自願捐贈土地比例,捐贈可供建築用地與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地重劃評估報告納入計畫市)公所為原則。書敘明,以利執行。2.自行留設作為區內必要性之公共設施用地,由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土地所有權得仍屬原二、本案並無自願捐贈可建築用土地所有權人。地土地及自願捐獻代金,應前揭公共設施用地,如擬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時,以供作非於計畫書載明劃設及捐贈營業性之公共使用者為限,其項目並應於都市計畫書中敘明。公共設施之比例。3.申請人同意不已申請開發範圍內公有土地抵充及優先指配依本規範規定提供之公共設施及公共設三、上開事項,併審查意見(二)備用地,以及確實依本規範所訂附帶條件及許可條件辦理者,得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除於計畫書載明外,應納入(三)自願捐獻代金臺北縣政府與開發單位協1.依附表自願捐贈之可供建築用地,得經當地地方政府同意,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以利議書規定,以利將來執行。整體規劃使用。2.依附表自願捐贈可供建築用地,但現況卻無法捐贈者,得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3.前二目自願捐獻代金,應按工業區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但當地地方政府已另訂代金捐獻相關規定,且其捐獻數額不低於上述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另行訂定前項代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並由當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成立專、戶專當地都市建設之用。(四)其他依本規範檢討變更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者,除各該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已訂有設置管理辦法、審核要點或審議規範,從其規定辦理者外,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視實際狀況審決之。8配合措施條文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條文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自願捐獻之可供建築用地,應為完整可供建築之土地。併第七點辦理。(二)計畫容納人口應依每人五十平方公尺住宅樓地板面積,每四人為一戶之計算標準,並依都市計畫建議請臺北縣政府於主要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配置各項必要公共設施用地。敘明納入擬定細部計畫之事項。(三)依院頒「改善停車問題方案」之規定,計算未來計畫區內居住人口或服務人口使用之車輛預估數併審查意見(二)辦理。之○.二倍,規劃公共停車場或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公共停車空間。(四)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或特定專用區者,應配合地區需要,配置各項必要公共併審查意見(二)辦理。設施,以改善都市生活環境。(五)變更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該管地方政府地政機關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及有關規定,核請臺北縣政府屆時依規定辦理。實調查地價。9遷廠計算書格式條文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工業區遷廠計算書之格式,由經濟部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10工業主管機關意見條文規定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申請人申請工業區變更為非工業使用案件除應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交由該管查本案變更範圍有非開發者所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徵詢工業主管機關意見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審議之參考:有之其他私有土地及公有土(一)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並註明擬變更用途)。地,應取得土地變更使用同意(二)土地變更範圍之全部地籍圖謄本、土地清冊、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套繪圖。書,並納入計畫書,以符規定。(三)未來之開發用計畫。(四)工廠登記證影本。(五)申請範圍內工廠搬遷或註銷意願書。未開發之工業區或已完成遷廠或停止生產並已註銷工廠登記之工業區申請變更者,無需檢送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書件。插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