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701-審議事項-第九案:台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擴大都市計畫(大坑風景地區)(部分機關用地為污水處理場用地及排水道用地,部分變電所用地為排水道用地,部分排水道用地為變電所用地及污水處理場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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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701
案件id
MOIO5701-4-010-8c832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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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第一九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中市政府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府工都字第○九二○一四四六○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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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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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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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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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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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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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擬引用變更依據為本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二七九號函自行認定為該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應補附相關證明文件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俾利查考;另計畫書擬引用法令依據(二)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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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變更都市計畫各項程序與業務。(四)為配合執行省府民國八十一年度新訂方案計畫:「台灣省實施區段徵收五年計畫」,本地區為五年計畫預計辦理地區之一,規定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等三部分,應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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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增列「實施經費及進度」,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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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明細表「市都委會決議」及「內政部都委會決議」等二列,應予刪除,以及「排水道用地」面積數據誤植部分,應予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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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書請補充變更理由、「一、前言」請加強補充緣由或背景說明,以及有關「台灣省政府」部分,請訂正為「原台灣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