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70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鐵砧山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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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701
案件id
MOIO5701-4-012-5caaa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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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第三十屆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府建城字第○九二○一二二八二二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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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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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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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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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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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李委員素馨、錢委員學陶、周委員志龍、林委員大煜及張委員元旭等,並由李委員素馨擔任召集人,於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六月二十日(赴現場勘查)及八月十九日召開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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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計畫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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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目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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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補充本案發展願景、計畫目標、策略與對策、功能定位、發展構想、課題分析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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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計畫目標二敘明「健全完整步道系統並規劃為地方性具休憩及運動功能之風景區」,惟查計畫書並無載明步道系統等相關資料,建議再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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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文環境特性部分:建議補充計畫範圍區之自然環境特性(地形地貌、地質、土壤、坡度分析、環境敏感地區分析、水文、植栽及特殊景觀等)及人文環境特性(古蹟、民俗文物、自然文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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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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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中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七(三),與會補充說明之「景觀計畫」、「遊憩計畫」及「保育計畫」等三部分,原則同意,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俾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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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後之陳情意見:台中縣大甲鎮妙法寺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陳情書略以:「陳情位於大甲鎮鐵砧山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劍井段第一九九等七十筆地號之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並檢附相關變更資料一份,敬請惠予同意變更都市計畫用地」乙節,併同前點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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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計畫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計畫目標部分:
(一)請補充本案發展願景、計畫目標、策略與對策、功能定位、發展構想、課題分析等相關資料。
(二)本案計畫目標二敘明「健全完整步道系統並規劃為地方性具休憩及運動功能之風景區」,惟查
計畫書並無載明步道系統等相關資料,建議再補充之。
二、自然人文環境特性部分:建議補充計畫範圍區之自然環境特性(地形地貌、地質、土壤、坡度分
析、環境敏感地區分析、水文、植栽及特殊景觀等)及人文環境特性(古蹟、民俗文物、自然文
化景觀、歷史建築等文化資產保存之相關設施)相關資料說明,並納入計畫書內敘明,俾利查考。
三、山坡地開發利用部分: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位於山坡地者,除應符合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外,
其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得變更及開發利用;
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逾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不
得建築使用。
四、觀光遊憩部分:
(一)為推動本風景特定區觀光遊憩發展,建議補充分析本風景特定區在台中縣觀光遊憩系統之現
況、角色、功能定位、特性、遊憩屬性分析、未來發展構想、遊憩計畫及觀光發展總量與環境
容受力等圖說資料。
(二)配合行政院目前推動之「觀光客倍增計畫」,本案原計畫旅遊人次為九○○、○○○人/年,
檢討分析後之新計畫擬調降旅遊人次為三一二、○○○人/年部分,建議縣府再推估目標年之
旅遊人次,調昇適當目標年之旅遊人次。
五、聯外道路部分:本計畫案僅有一條十二米寬之聯外道路,為因應未來觀光遊憩發展衍生之旅遊人
次,建議補充分析未來尖峰日之交通流量,以作為考量未來拓寬聯外道路或興闢另一條聯外道路
之參考。
六、停車需求供給分析部分:為因應本風景特定區觀光遊憩人口之停車需求,建議補充本計畫區停車
需求供給分析及管理營運計畫等資料。
七、防災計畫及都市設計管制指導原則部分:
(一)配合審查意見(二)(三)自然環境特性及山坡地開發利用之檢討分析成果,建議再加強研擬
本計畫之都市防災計畫。
(二)本案原劃設「停四」及「停六」二處停車場用地,建議納入防(救)災長期避難場所。
(三)計畫書附錄一「都市設計管制指導原則」,配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訂相關要點,建議予
以刪除,並依據本風景特定區之發展願景、地方特色,研擬「景觀計畫」、「遊憩計畫」及「保
育計畫」等三部分,專節納入計畫書敘明,並送請召集人確認及提大會補充說明。
八、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依據台中縣政府依本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以該府九十二年八月
十八日府建城字第○九二○二一八○四七號函送補充資料整理)
編 變 更 內 容
位 置 變 更 理 由 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備 註
號 原計畫(公頃) 新計畫(公頃)
一 計畫年期 民國九十五年 民國一○○年 配合中部區域計畫調整計畫年期 建議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
至民國一○○年。 見通過。
編 變 更 內 容
位 置 變 更 理 由 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備 註
號 原計畫(公頃) 新計畫(公頃)
二 本 計 畫 公 保護區(0.05) 道路用地(0.05) 九二一地震造成此路段道路崩 建議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
(一)東側之 道路用地(0.07) 保護區(0.07) 塌,現況已完成重建。 見通過。
部分保護區
及道路
三 本 計 畫 停 墓地(1.79) 機關(五)(指定 為符合忠靈祠現況使用予以變更。 據本部役政署列席代表說
(三)鄰側 供忠靈祠使用) 明,本案墓地所有軍人墳墓
之墓地 (1.79) 業已遷葬至忠靈祠,目前土
地係供存放觀賞用之軍事設
施、遊憩公園及忠靈祠使
用,為配合未來軍人公墓擴
建及朝向公墓公園化發展之
需要,故本案建議維持原計
畫。
四 本 計 畫 存 道路用地(0.77) 保護區(0.77) 本範圍土地礙於現況地形過於陡 建議原則同意准照台中縣政
(一)東側之 峻無法實施闢建,建議予以廢除。 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該計畫
(二)號道 道路廢除後,本計畫區僅剩
路部分路段 一條聯外道路,建議建構整
體完整遊憩步道系統,納入
計畫書、圖敘明標示。
五 劍井南側之 道路用地(0.16) 廣場用地(二)配合大甲鎮公所開發計畫、協調會 本案基於左列各點,建議維 改道後之
(一)號道 (0.15) 決議及促進畸零地土地利用予以 持原計畫。 (一)號道
路 部 分 路 綠地(一)(0.01) 變更 一、考量(一)號道路現況 路部分路
編 變 更 內 容
位 置 變 更 理 由 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備 註
號 原計畫(公頃) 新計畫(公頃)
段 、 公 公園用地(三)(0.08) 綠地(一)(0.01) 附帶條件: 良好。 段因考量
(三)、部分 道路用地(0.01) 一、應設置完善之排水設施並保持 二、擬修正後之(一)號道 西側臨山
停(七)、部 旅遊服務中心區 其暢通。 路部分路段緊鄰坡度較 坡地需設
分服(三) (三)(0.06) 二、現有榕樹應予保留。 為陡峭之山坡地及位於 置駁坎及
及部分保護 停車場用地(七)(0.01) 道路用地(0.01) 排水溝內,有其工程技 排水溝因
區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區 ( 三 )廣場用地(二) 術之困難度及破壞原有 素,將此路
(0.27) (0.09) 排水系統之虞。 段寬度規
停車場用地(七) 三、大甲鎮公所尚須逐年編 劃為 15公
(0.05) 列經費予以開闢(總經 尺,其實際
道路用地(0.12) 費約為三千八百萬元 道 路 斷
保護區(0.01) 整),經費籌措不易。 面,依工程
保護區(0.43) 廣場用地(二) 四、本案縣府可透過都市設 設計開闢
(0.01) 計手段,塑造鐵砧山入 為準。
綠地(一)(0.01) 口景觀地標並整合當地
道路用地(0.40) 攤販,創造當地商圈新
旅遊服務中心區 意象。
(三)(0.01)
六 本計畫土地 已訂 修訂 配合實際需要予以增訂第十五、十 併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使用分區管 六點。 辦理。
制要點第十
五點
七 本計畫區劍 一、應設置完善之排水設施 附帶條件併變更 利於部分用地之變更及計畫之執 同編號第五案。
井南側之公 並保持其暢通。 內容明細表第五 行。
( 三 ) 、 停 二、現有榕樹應予保留。 案。
( 七 ) 及 服
編 變 更 內 容
位 置 變 更 理 由 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備 註
號 原計畫(公頃) 新計畫(公頃)
(三)之附
帶條件
八 停(五)西側 一、應成立財團法人作為開 附帶條件予以撤 現況已闢建完成。 本案既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
之老人安養 發主體,且俟該土地捐 銷。 員會決議維持原計畫,本變
專用區之附 贈為該財團法人所有 更內容應予刪除。
帶條件 後,始得發照建築。
二、將來開發時不得作大規
模之整地工程,破壞地
形、地貌。
九 本計畫之防 並無防災計畫及都市設計等 增加防災計畫及 配合實際需要予以增訂。 併同審查意見七辦理。
災計畫及都 相關內容。 都市設計等相關
市設計 內容。
十 都市計畫圖 比例尺一千分之一地形圖。 比例尺一千分之 本地區歷經九二一地震後,地形地 建議除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
重製 一地形圖。 貌部分已產生變化。 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辦理外,其餘准照台中
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 都市計畫圖 老專 安養 符合現況使用。 建議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
一 圖面上老人 見通過。
安養專用區
之簡稱
十 妙法寺鄰側 遊樂區(一)(2.25) 保護區(2.25) 已屆滿五年,尚未完成細部計畫。 同意依照原遊樂區之附帶條
二 之 遊 樂 區 附帶條件: 件規定,恢復為原土地使用
(一) 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 分區保護區。
(含配置適當之公共
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
編 變 更 內 容
位 置 變 更 理 由 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備 註
號 原計畫(公頃) 新計畫(公頃)
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
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
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
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二、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滿
五年應完成細部計
畫,否則循法定程序恢
復原計畫。
十 妙法寺鄰側 遊樂區(遊一)(2.26) 宗 教 專 用 區 一、已屆滿五年,尚未完成細部計 考量編號第十二案擬將遊樂
三 之 遊 樂 區 (2.25) 畫。 區(遊一)恢復為保護區
(遊一)、保 保護區(0.01) 二、符合地方需求、教化人心、改 (二.二五公頃),係延續
存 區 ( 存 善社會風氣、帶動民眾正確信 本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之決
一)、部分保 保存區(存一)(0.58) 宗 教 專 用 區 仰及地方宗教文化活動,更促 議辦理,本案擬再變更遊樂
護區及二號 (0.58) 進地方觀光發展。 區(遊一)為宗教專用區,
道路部分路 保護 附帶條件: 勢將產生競合現象,以及本
段 區(1.55) 宗 教 專 用 區 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事業及 案擬變更部分保護區(一.
(1.55) 財務計畫及整體開發計畫,並 五五公頃)為宗教專用區乙
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兩年 節,上開保護區原始地貌平
道路用地(0.37) 宗 教 專 用 區 內提出細部計畫,否則應於下 均坡度大部分為三、四級坡
(0.36) 次通盤檢討時恢復原使用分 之山坡地,現況地形陡峭,
保護區(0.01) 區。 爰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
二、開發者應與大甲鎮公所簽訂回 維持原計畫,如有需要,再
饋計畫協議書並納入細部計 另循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
畫內容,並俟完成細部計畫法 辦理。
定程序及回饋手續完成後始 一、擬變更保存區(存一)
編 變 更 內 容
位 置 變 更 理 由 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備 註
號 原計畫(公頃) 新計畫(公頃)
得發照建築。 (○.五八公頃)為宗教
專用區乙節,准照台中縣
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配合編號第四案之審查
意見,擬變更部分道路用
地(○.三七公頃)乙節,
應變更為保護區。
十 停車場用地 保護區(1.54) 遊樂區(遊三)促進觀光旅遊風氣、提供休憩場 按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
四 (停七)東 (1.54) 所、促進觀光產業投資及帶動地方 則第二十七條規定:「保護區
側之保護區 繁榮發展。 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
附帶條件: 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
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事業及 而劃定,經縣(市)政府審
財務計畫及整體開發計畫,並 查 核 准 得 為 下 列 之 使
於主要計畫核定發布前取得 用::...。三、臨時性
國有財產局同意書,於發布實 遊憩及露營所需設施」,本案
施後兩年內提出細部計畫,否 既有經縣府審查核准設立臨
則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 時性之高爾夫球練習場,尚
原使用分區。 符合保護區規定之容許使用
二、開發者應與大甲鎮公所簽訂回 項目,似無變更之必要性,
饋計畫協議書並納入細部計 建議維持原計畫。
畫內容,並俟完成細部計畫法
定程序及回饋手續完成後始
得發照建築。
十 本計畫區西 保護區(0.96) 藝術文化專用區 塑造鐵砧山風景區地標、帶動本土 據台中縣政府列席代表說
五 側之部分保 (0.96) 藝術活動發展、提高民眾文化素養 明,本案基地原始地貌平均
編 變 更 內 容
位 置 變 更 理 由 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備 註
號 原計畫(公頃) 新計畫(公頃)
護區 及帶動地方繁榮發展。 坡度大部分為三、四級坡之
附帶條件: 山坡地,且現況地形陡峭,
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事業及 配合審查意見三規定,故建
財務計畫及整體開發計畫,並 議本案維持原計畫。
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兩年
內提出細部計畫,否則應於下
次通盤檢討時恢復原使用分
區。
二、開發者應與大甲鎮公所簽訂回
饋計畫協議書並納入細部計
畫內容,並俟完成細部計畫法
定程序及回饋手續完成後始
得發照建築。
十 古蹟保存區 古蹟保存區(古三)(0.49) 保護區(0.49) 一、原處豎放之「孔子石碑」於十 建議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
六 (古三)位 年前不翼而飛,並於九十一年 見通過。
於鐵砧山風 七月被發現豎放於大甲文昌
景特定區遊 祠。
客服務中心 二、該石碑雖極具紀念意義,惟年
南側約一公 代不遠與古蹟定義尚有段距
里處 離,再者該石碑已豎放於大甲
文昌祠,適地適所,因此該區
已喪失古蹟保存區設置意義。
三、依照現況予以變更。
註:本計畫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計畫為準。
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第二點:「本計畫區內山坡地為一般建築使用,需開挖整地時,應依有關規定辦理,且建築物
之樣式、顏色及構造應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之核准,並配合四周環境景觀予以美化。都市設
計管制指導原則如附錄一。」,建議修正為:「本計畫區內山坡地為一般建築使用,需開挖整
地時,應依有關規定辦理,且建築物之樣式、顏色及構造應經台中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之核
准,並配合四周環境景觀予以美化,如有必要,由台中縣政府另行公告本計畫區都市設計準則,
以作為都市設計審議之依據。」。
(二)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十三案擬變更保存區為宗教專用區,建議增訂宗教專用區土地使用
管制相關規定。
(三)配合本部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台內營字第○九二○○八七五一二號令訂定「都市計畫公共設
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十五點:「為增進土地資源利用,鼓勵民間投資興建公共設施,
本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凡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者,得作多目標使用。」
部分,建議予以刪除。
(四)考量本計畫區為一風景特定區,非為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第十六點增訂各種土地使
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部分,建議予以刪除。
十、其他部分:
(一)請補充在九二一地震震災後對本風景特定區之相關影響。
(二)公共設施名稱部分,應補植「用地」乙語,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