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831-審議事項-第五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南庄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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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831
案件id
MOIO5831-4-006-7c179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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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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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晝委員會八十九年十月二第一二○次會、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第一三七次會、九十二年三月六日第一四○次會及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第一四七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府工都字第○九三○○二四八九二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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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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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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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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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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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苗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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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四、五○○人核算,本計畫區國小用地面積不足○.四一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二九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體育場所、廣場(面積○.一九公頃)、綠地(面積○.一一公頃)及兒童遊樂場(面積○.三六公頃)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為計畫面積百分之○.八六,核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不得少於一○%之規定不符(不足面積六.九七公頃),惟依據中部區域計畫本區屬農村集居中心,且四周為空曠之丘陵地,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末段「具有特殊情形」之除外規定,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之意見,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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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縣政府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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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並未規劃環保設施用地,請縣政府儘速規劃,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以資適法,並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之垃圾處理方式及相關污水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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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故將「公路車站用地」修正為「車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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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川區」範圍線應由苗栗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經水字第○九二○二六一六一四○號及台內營字第○九二○○九一五六八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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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計畫書內事業及財務計畫表中,有關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之經費來源,請查明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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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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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號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變一本計畫之計計畫年期至民計畫年期至民國本計畫年期已屆滿,故配合中部區域計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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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年期國85年100年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指導,將計畫年期調整為民國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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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本計畫機機關用地電力專用區現況已闢建完成供電力公司、電為統一名稱故分別修正為:「電力三一、機二、(0.27)(0.10)信局、郵局使用,且產權皆已取事業用地」、「電信事業專用區」、機十二用地電信專用區得,故因應國營事業機構民營化「郵政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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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予以配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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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專用區(0.07)三變四本計畫機九保存區宗教專用區配合古老建築保存及依部頒書圖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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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及保存(0.17)(0.17)作業規定,統一名稱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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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機關用地保存區(0.07)(0.07)四逾2機六東側部住宅區停車場用地現況已供停車使用且產權為公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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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住宅區(0.08)(0.08)有,故予以配合變更。地號:南庄鄉庄東段945、945-1、944等三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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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號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五逾本計畫機四機關用地停車場用地原計畫使用機關已搬遷,且土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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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用地(0.03)(0.03)產權為鄉公所所有,故依鄉公所開發計畫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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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逾4公兒二東側農業區鄰里公園兼兒童配合鄉公所開發計畫予以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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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0.21)遊樂場用地(0.21)七逾5-1本計畫防災未訂定增訂為有效疏散民眾減少災害損失,併決議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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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制定本計畫防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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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逾5-5本計畫分期已訂定修訂為有效推動本計畫都市發展,依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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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發展計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負擔,修訂畫分期分區發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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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變五本計畫各公公共設施用依都市計畫為加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開闢「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共設施用地地公共設施用區內公共設備,故予以變更。使用辦法」業經本部於九十二年地多目標使六月廿七日訂定發布,公共設施用辦法供多用地欲作多目標使用可依該法申目標使用請辦理,故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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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變六本計畫土地土地使用分修訂土地使配合本計畫各分區實際發展需併決議第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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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分區管區管制要點用分區管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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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要點要點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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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修訂後條文本會決議備註第一點:本要點依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通過。省施行細則89.12.29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規定訂定之。修訂條文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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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修訂後條文本會決議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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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落實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並有效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增訂設置都市設計審誘導改善及提昇已發展地區之生通過。議委員會活環境品質,促進該地區之再發展,得另由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辦理本要點有關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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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住宅區三、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建照縣政府核議意見1條次調整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通過。2文字修正容積率不得超過左列規定: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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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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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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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商業區四、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照縣政府核議意見1條次調整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通過。2文字修正容積率不得超過左列規定: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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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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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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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乙種工業區五、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1條次調整乙種工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二百通過。2依實際需要調整建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左列規一十。蔽率及容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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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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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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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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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修訂後條文本會決議備註第五點:保存區專供寺廟、教堂及其六、宗教專用區及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照縣政府核議意見1條次調整附屬設施使用,其建築物之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通過。2統一書圖名稱.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百分一百六十。3依實際需要調整容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積率一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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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點:行政區專供政府機關、自治七、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照縣政府核議意見1條次調整團體及其他公益上需要之建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通過。2依實際需要調整建築物使用,其建築物之建蔽率十。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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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點:農會專用區專供農會農產品八、農會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1條次調整及山胞手工藝品展售使用,其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二百通過。2依實際需要調整容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五十。積率.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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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點:機關用地專供機關建築及其九、機關用地、各公共事業專用區及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1條次調整相關設施使用,其建築物之建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通過。2依實際需要調整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蔽率及容積率.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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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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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點: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十、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條次調整.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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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一百五十。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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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照縣政府核議意見1條次調整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二百通過。2依實際需要調整容四十。積率.第十點: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十二、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1條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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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修訂後條文本會決議備註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並依規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通過。2修正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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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獎勵措施:3內政部92.3.20已依第十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公告廢止「實施都板面積。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建築技術規市計畫地區建築基一、基地有一面臨接寬度在則」規定辦理。地綜合設計鼓勵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其(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法」,並修訂建築臨接長度在二十五公尺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技術規則,故配合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五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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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一以上者。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二、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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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平方公尺以上,在住1.私人捐款或設置圖書館、博物宅區、機關用地為一千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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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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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且提供公眾使用,得依「苗栗縣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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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點:依第十點規定所得增加之併十二已併新條文第十二點樓地板面積(△FA)按左式獎勵.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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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IA=基地面積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I=鼓勵係數,依左列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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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I=2.89√S/A-1.0住宅區、機關用地及行政區:I=2.04√S/A-1.0部訂頒「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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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點: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併十一條次調整(已併新條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文第十一點)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並依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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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如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增設退縮建築及停車(一)退縮建築依照「苗栗縣騎樓、沿通過。空間規定.街空間設置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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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車空間設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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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及商業區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原條文修訂後條文本會決議備註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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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點: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十四、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照縣政府核議意見條次調整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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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樹木。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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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十五、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照縣政府核議意見條次調整.他法令規定。法令規定。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