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831-審議事項-第七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土庫都市計畫(兒一用地為機關用地)(供消防隊使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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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831
案件id
MOIO5831-4-008-267a6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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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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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一三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府工都字第○九三一四三○○七三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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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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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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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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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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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雲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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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一名稱,將計畫案名修正為:「變更土庫都市計畫(「兒一」兒童遊樂場用地為機關用地「供消防隊使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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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雲林縣政府係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辦理逕為變更,惟並未確實依照本部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九三○○八一七三五號函認定係屬配合縣興建之重大設施,故請該府重新依規定簽准後,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並將本案法令依據修正為:「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二、雲林縣政府依本部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九三○○八一七三五號函認定係屬配合縣興建之重大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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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據本會審查案例,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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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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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事業及財務計畫內記載預定完成期限為民國九十二年至九十三年,為免將來執行發生疑義,將預定完成期限修正為:「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開闢完成。」,以符實際。又依計畫書內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本案「兒一」兒童遊樂場用地業已經市地重劃取得,如變更為非重劃共同負擔項目,將來應作價有償撥用,故請配合修正計畫書內事業及財務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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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原已不足○‧八八公頃及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僅百分之○‧八七,核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比例百分之十相差甚大,故請雲林縣政府於下次辦理土庫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妥為調整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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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兒一」兒童遊樂場用地變更範圍及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與變更土庫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所標示範圍及面積均不相符合部分,請縣政府詳細查明原因後,確實修正變更計畫書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