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案名:
五、逕向本會陳情意見明細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陳情人:財團法人漚汪人薪傳文化基金會
陳情地點:
陳情位置:
西湖段 382-3 地
號
(0.1974公頃)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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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漚汪人薪傳文化基金會長期為地方文化工作盡心盡意,已累積不少典藏及經驗,為應台南縣北門地區興建鹽分地帶文化館之需,本會並已籌得建館基本工程款,縣政府並將該館興建納為年度施政支持項目。林○芬小姐並已捐獻西湖段 382-3地號之農業區土地,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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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捐獻土地同意書、鹽分地帶文化館建館企劃書、建館基地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等,請併案惠予審議同意,以應興建鹽分地帶文化館之需。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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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陳情人表示「西湖段382-3地號之農業區土地,係林○芬小姐捐獻供財團法人漚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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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薪傳文化基金會建館使用,且建館經費業經台南縣政府納為年度施政支持項目(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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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縣文化局93年度單位預算書P002-32)。」。考量本案對將軍鄉文化資產保存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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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之需求,故採納縣政府及鄉公所列席人員之意見,同意依下列原則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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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將農業區變更為「文教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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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避免停車需求衝擊地區環境品質及提供較大公共開放空間,本案於申請建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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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自建築線退縮20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並應設置為停車空間及妥為綠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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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基地以不構築圍牆為原則,倘擬構築圍牆時,除應考量穿透性及以植栽綠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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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並應配合建築配置提經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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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財團法人漚汪人薪傳文化基金會於建館後,應提供建築物總樓地板百分之十以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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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常時提供地方政府作為社教或文化活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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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為合理管制土地使用強度,增訂「文教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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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四十。並專供財團法人漚汪人薪傳文化基金會供作展覽、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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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藏及文化推廣等相關文教活動使用。」,並納入計畫書,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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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變更案應於計畫書報請核定前,由申請人與當地地方政府依上開原則簽定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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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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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案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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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