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891-審議事項-第四案:內政部逕為「變更五股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綠地、農業區、抽水站用地為道路用地(供快速公路使用),部分行水區為行水區兼供快速公路使用,部分河川區為河川區兼供快速公路使用,部分堤防用地為堤防用地兼供快速公路使用,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快速公路使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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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891
案件id
MOIO5891-4-006-7ad18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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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交通部為辦理行政院九十二年七月一日第院臺交字第○九二○○三六○一四號函核定同意之「東西向快速公路八里新店線八里五股段建設計畫」工程用地之需要,爰依「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並准該部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交授新地字第○九三○○○○○○六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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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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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政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台內營字第八九八二八○一號函頒「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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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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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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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止分別於台北縣政府及五股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九十三年五月七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整假五股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於九十三年四月一日、九十三年四月二日及九十三年四月三日刊登經濟日報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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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准台北縣政府九十三年六月七日北府城規字第○九三○四二一六三七號函稱業已公開展覽完竣,並未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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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予通過,並退請交通部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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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法令依據增列:「三、內政部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內授營中字第○九三○○八三三八○一號函。」,並請將上開文件影本納入計畫書內,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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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五股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甫於九十三年六月四日發布實施,法定計畫圖比例尺為一千分之一,本案係於該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前辦理公開展覽採用原比例尺為三千分之一計畫圖,且本案變更內容原計畫部分於該通盤檢討案已有變更,故請以現行計畫為準妥為修正變更計畫書、圖,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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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書附表三,事業及財務計畫表內之公共設施種類、面積及土地取方式等欄,請逐項詳細列出,以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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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書審核摘要表各欄資料請詳予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