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891-審議事項-第五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機二用地、部分公六用地暨台北生活圈道路系統三之二號道路第三期工程調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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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891
案件id
MOIO5891-4-007-37e09d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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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三年元月八日第三二五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北府城規字第○九三○○八九二六二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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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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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北縣政府依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二七九號函認定係配合縣興建之重大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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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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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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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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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提本會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第五五九次會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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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嗣經簽奉核可,由馮委員正民(召集人)、錢前委員學陶、陳前委員麗紅、張委員元旭及汪委員潔庸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召開審查會議審議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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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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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維護國中教學環境需求,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三修正為「本案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除依第二點妥為調整補充外,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產業專用區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應佔該專用區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除劃設必要之公園、綠地外,應供作該專用區與國中用地之隔離空間使用為主,至於有關建築物退縮之規定,亦請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妥為研訂,並一併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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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產業專用區開發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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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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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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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辦理變更之法令依據請修正為:「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二、台北縣政府依內政部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九三○○八一七三五號函認定係配合縣興建之重大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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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促進土地整體利用、降低高鐵噪音與震動之影響及配合周邊道路交通,將產業專用區與國中用地之區位作適當調整,及於產業專用區與國中用地間劃設八公尺計畫道路予以區隔,並請洽高速鐵路工程局詳予了解高鐵噪音與震動之影響,妥為修正變更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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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除依第二點妥為調整補充外,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請參照本會審決高速鐵路車站特定區計畫,有關產業專用區之決議:「::考量將來該『產業專用區』細部規劃之計畫品質及其整體開發建設之可行性,建議除應增設一定比例以上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中公園、綠地用地面積應佔該專用區面積百分之十以上,以滿足未來該專用區內必要性之公共設施需求:::」辦理,並納入計畫書敘明,至於有關建築物退縮之規定,亦請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妥為研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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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避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執行疑義及違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號解釋文旨意,建議將產業專用區附帶條件後段「並俟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乙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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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下各點請詳予補充資料,並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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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本案產業專用區發展定位,產業市場需求與供給面及其相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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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之開發主體、開發方式及將來產業專用區之容許使用項目、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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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本案交通、環境影響評估初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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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優先補充國中用地之理由為何?(五)針對地方特性就都市防災(如水災、火災、震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作原則性規範,俟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再妥為規劃相關防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