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891-審議事項-第七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桃園擴大修訂都市計畫(原工三市地重劃區專案通盤檢討)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5891
案件id
MOIO5891-4-009-f67a0a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第十四屆第十五次會、九十三年三月九日第十四屆第十六次會及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第十四屆第十七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以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府城鄉字第○九三○一二五九一四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
-
(二)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並完成整體開發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依桃園縣政府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府城鄉字第○九三○一二五九一四號函說明,將法令依據(二)「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並完成整體開發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修正為(二)「桃園縣政府依內政部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九三○○八一七三五號函認定係配合縣興建之重大設施。」,以符實際。
-
二、依本部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五一一七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規定,本案應請桃園縣政府都市計畫及地政單位會同先行評估可行性。如經評估可行者,應參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將桃園縣政府地政局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如經評估不可行者,請另依法定程序變更為適當分區。
-
三、桃園市依都市計畫法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應擬定市計畫並分別擬定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
-
因本案已含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內容,為考量本次變更係為提高土地開發之可行性,且有急迫性,故同意照案審議,惟請縣政府於下次辦理桃園市都市計畫案時,應確實就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開辦理之。
-
四、本基地將來建築規劃與設計時,應整體考量建築量體與車站站體及桃園車站前後廣場與商業活動空間相互結合與連通之可能,使商業活動、休閒活動與人行交通相互結合,創造更為便利、舒適及安全之連續性活動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