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89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新竹縣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竹北(斗崙地區)都市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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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891
案件id
MOIO5891-4-013-0177d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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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二年七月廿二日第一七二次會、九十二年十月廿一日第一七六次會及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第一七八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竹縣政府九十三年四月二日府工都字第○九三○○三三一一四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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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一)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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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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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內政部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七二六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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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擴大及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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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擴大及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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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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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召集人)、王前委員大立、郭委員瓊瑩、張委員元旭及黃委員德治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九十三年五月廿五日及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召開二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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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新竹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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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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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係新竹縣政府為開發都市邊際土地及改善計畫區內交通動線以為高速鐵路未來之聯絡網路,並配合台灣科技大學於竹北市設立新竹校區,擬透過區段徵收方式取得設校用地,以達成台灣科技大學設校之需求,同時結合大學與地方發展,促進地方繁榮與提昇產業研發與競爭力,故辦理此次擴大及變更都市計畫,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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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管制都市發展強度,避免人口過度集中,影響都市生活環境品質,故請縣政府就鄰近地區現況人口發展情勢,配合新竹科學園區之擴廠發展、高鐵車站之設立、台灣大學竹北分校、台灣科技大學發展定位及周邊重大建設之相繼興闢、引進,對本計畫區人口變遷之影響詳為調查、分析外,同時為保有適當之開放空間,以避免集居過密現象用以創造優質之都市生活環境,故請縣府就本地區公共設施種類、規模、服務機能等妥予研析,並納入計畫書,以為適當、合理控制人口密度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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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及計畫人口一七、○○○人核算,本計畫區國小用地面積不足○.一七公頃,國中用地面積不足二.七二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九九公頃,惟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鄰近本計畫區北側已有一處文中用地,並經該府教育單位評估該文中用地足敷本計畫及竹北(斗崙地區)國中教學所需(附件一),故同意免劃設外,其餘照縣政府於小組會中所繪圖通過(附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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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範圍包含部分竹北(斗崙地區)都市計畫區及部分非都市土地,基於延續都市整體發展,及避免同一都市內產生不良競合,故請縣政府將本案土地使用計畫之空間規模、區位配置與鄰近都市實質發展現況、趨勢之相容性,提出探討分析並納入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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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維護區內交通順暢與安全,將八-一-十五公尺道路中心線修正與北側八公尺道路中心線平順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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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台灣科技大學依其設校規模係屬重大開發案件,為預防及減輕本案之開發對該區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故請縣政府妥為評估因應,並納入計畫書,以達成環境保護及提供良好都市生活品質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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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屬人口、建物及活動密度極高的都市化地區,為避免及降低各種災害發生造成緊急危難,因此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縣政府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妥為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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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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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區位於頭前溪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故請縣政府儘速先辦妥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並將環保單位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納入計畫書中,以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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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請縣政府對本區歷史、人文景觀、文化資源等提出詳細之調查分析,並納入計畫書內,以為保存、維護、活化人文史蹟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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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可依本部九十二年六月廿七日台內營字第○九二○○八七五一二號另訂定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申請作多目標使用,無需再於都市計畫書中特別載明,故將計畫書內:「本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均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乙節,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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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為配合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故參據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五七○次會報告案件:「有關爾後都市畫新定、擴大或變更,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案件,建議比照本會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五六二次會議審議『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體育生活園區)案』」決議文辦理之規定,本案如經本會審議通過,應依左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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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新竹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規定辦理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完成者,請新竹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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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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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案屬主要計畫,依規定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請縣政府就人口密度控制、土地使用強度、地區性道路系統及公共設施等提出原則性相關說明,並納入計畫書內,以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