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891-審議事項-第十二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竹南頭份都市計畫(部分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為鐵路用地,部分住宅區、綠地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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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891
案件id
MOIO5891-4-014-81c9c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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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九十三年一月七日第一四九次會、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第一五三次會及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第一五四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府工都字第0930052943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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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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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政部九十二年九月四日內授營都字第092001079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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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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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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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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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苗栗縣政府為因應變更後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之需求,將部分住宅區(面積○‧○九公頃)及部分綠地(面積○‧一五公頃)配合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面積○‧二四公頃),惟並未辦理公開展覽,故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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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苗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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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區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二二○、○○○人核算,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二○‧四一公頃,且公園、綠地、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及廣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合計為八四.五四公頃,佔全部計畫面積比例為百分之三‧七九,核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比例(百分之十)尚有不足,故請於下次辦理通盤檢討時或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時妥為調整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