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891-審議事項-第十六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路竹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官方檔案下載頁面
會議紀錄id
MOIO5891
案件id
MOIO5891-4-018-cf58ae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本會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第五三一次會議審決,並經內政部以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台內中營字第○九二○○八七五二一號函核定在案。
-
二、案經高雄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以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府建都字第○九二○一三○五一七號函提出復議,復經本會九十二年九月二日第五六七次會議審決,並經高雄縣政府修正計畫書圖後以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府建都字第○九三○○八九三一五號函送核定。惟查該通盤檢討案內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一、二、六及八案因涉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應檢附該府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又第二、六及八案附帶條件亦涉及司法院釋字第四○六號之解釋,為求周延,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維持本會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第五三一次會、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第五五九次會及九十二年九月二日第五六七次會決議,並退請併同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一、二、六及八案涉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部分:增列:「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經評估可行者,應依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檢附高雄縣政府地政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如經評估不可行者,應維持原計畫。」。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六及八案附帶條件涉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號解釋部分:將原附帶條件:「應以市地重劃或無償提供公共設施方式辦理,並於完成重劃或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後,始得發照建築。」乙節,修正為:「應以市地重劃或無償提供公共設施方式辦理。」,以資妥適。
-
三、為避免影響審議時效,除上開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一、二、六及八案暫予保留,繼續專案辦理外,其餘部分得先行依法定程序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