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4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北縣政府函請核定「變更平溪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案」,報請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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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941
案件id
MOIO5941-2-002-8594d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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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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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台北縣政府93年9月9日北府城規字第093060935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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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旨開變更案,係由台北縣政府以93年3月17日北府城規字第0930139659號函送部核定,案經提本會93年5月11日第585次會審議決議:「一、本案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係基於交通之實際需要及社會整體公共利益之考量,故除法令依據增列:『二、台北縣政府依內政部93年1月29日台內營字第0930081735號函認定係配合縣興建之重大設施。』外,其餘准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二、有關縣道一○六線拓寬時未依原計畫路線開闢,涉及行政疏失責任部分,請縣政府查明妥為處理,至於佔用陳情人藍連招女士私有土地,造成私權糾紛乙節,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正提出民事訴訟處理中,宜請循司法途徑解決。」,本部並以93年5月28日內授營中字第0930084444號函送會議記錄請縣政府依決議辦理後再行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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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嗣後據陳情人藍連招女士於93年5月12日異議書及5月31日陳情書,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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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撤銷本變更案,並前往實地勘查並延後至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再予重新審查,以維公平正義,以彰法治,而保陳情人之權益,並提出諸多理由,經本部營建署分別以93年5月18日營授辦審字第0930033531號及93年6月17日營授辦審字第0933580135號函請縣政府就有關藍連招女士陳情書所提各點理由與本會審議時該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是否有所不同?逐一詳予查明逕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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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惟據台北縣政府93年8月16日北府城規字第0930567476號函復陳情人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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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用土地造成私權糾紛乙節,因民事訴訟部分尚在進行中,若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將尊重司法判決妥處後續事宜。又有關縣道一○六線拓寬時未依原計畫路線開闢,涉及行政疏失責任部分,經該府函請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查復略以:本案應係該府為謀該路段現有道路用地,取得其正當性之議,非因原拓寬工程線型規劃設計不當,而需予變更用地,本處無涉路線開闢線型之行政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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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台北縣政府辦理本案之變更理由係於計畫書記載:「依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景美工務段函示:本案路段目前完成之路線較都市計畫路線為佳,因而本路段目前交通狀況良好,尚無改善之必要。故配合現況路形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以維護交通順暢」與養護工程處前開號函之說明變更旨意不同;且並未完全就藍連招女士陳情書所提各點理由與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該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是否有所不同?作明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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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避免日後紛爭並求審慎,本案請台北縣政府續就藍連招女士陳情書所提各點理由逐一詳予查明,並俟民事訴訟判決後,再行報部。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