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41-審議事項-第三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海濱遊憩區、垃圾處理場用地為道路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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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941
案件id
MOIO5941-4-005-ac1b9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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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前經內政部93年5月27日內授營都字第09300843322號函准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並業於93年6月7日起至93年7月6日止辦理公開展覽30日,及於93年6月17、24日分別假八里鄉公所、林口鄉公所舉辦說明會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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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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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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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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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團體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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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關工程用地單位(交通部公路總局)列席代表於會中補充說明,已參採當地居民意見局部變更部分路段之道路中心線及路權範圍,因超出公開展覽範圍,應請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如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同意變更,免再提會討論,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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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內政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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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補充說明本案對當地交通及沿海岸環境景觀衝擊影響之分析與降低衝擊之對策、預計需拆除現有合法房屋數量與後續徵收補償事宜,以及未來開闢後之交通效益,並將上開補充說明處理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俾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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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審核摘要表及計畫書第2頁之法令依據請增列本部93年5月27日內授營都字第09300843322號函同意辦理個案變更,並將上開號函影本納入計畫書中,俾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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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變更範圍內土地包括公、私有土地及未登錄地,故計畫書中「事業及財務計畫」土地之取得方式應請修正為「徵收」及「撥用」,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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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據工程用地單位(交通部公路總局)於會中所提有關本計畫路段海側搬遷執行計畫乙節,建議台北縣政府評估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辦理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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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開發前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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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海濱遊憩區、垃圾處理場用地為道路用地)案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工程用地單位1楊○德八里鄉該段道路已預留陳情地號房屋業經行政院經建會核定台准照工程用地單等12下罟子徵收之道路用三次拆遷(台15線北港聯外道路設計速位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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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小段地,以不拆除房拓寬、焚化爐徵收率100km/hr,而台15294地屋為原則,並由等),建議由現有線原設計速率僅號現有道路中心線道路中心線平均拓80km/hr,為達到設計平均拓寬。寬。標準需將部分曲線路段截彎取直,故部分路段無法依現有道路中心線平均拓寬,此項陳情意見已向陳情人溝通後,獲其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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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楊○登八里鄉1.該段道路已預陳情地號房屋已被本工程北端起點為准照工程用地單等12下罟子留11公尺之政府三次徵收,如12K+600,係銜接「台位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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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小段道路用地。建今又將面臨拆遷命北港第二期聯外道路294地請由現有道運,建請予與保留新建工程第一標」,該號路中心線平房子。標工程已設計完成並均拓寬,以不將於93年9月發包,拆除房屋為另南端受限於13k+260原則。山側八里垃圾焚化廠2.為免拆及民房設置之排樁,且為符合,建議於設計速率100km/hr之12K+700附近路線設計要求,此項陳,在不影響行情意見經向陳情人溝車速限下,往通,獲其諒解,無法依焚化廠端挪現有道路中心線兩側移。均等拓寬及往山側挪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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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辜○華太平1.建議由現有道1.太平村沿海居民1.已依辜君之意見修准照工程用地單等200村沿路中心線平多年來配合政府正局部路段之道路位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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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林海地均拓寬,如有拓寬台15線、興中心線及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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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鄉太區困難就依當建區域性掩埋2.上述路線路權修正平村沿初向居民說場、區域性焚化已於93年8月4日海地區明的方案執廠,村民祖先留召開說明會,並與居民)行。(92年6下來賴以維生的陳情人等達成初步月說明之拓土地,經多次徵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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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案)收已所剩無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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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樹立政府公信2.92年6月西濱道力,不可將對路林口八里拓寬人民的承諾案公聽會,說明視為兒戲,一該工程奉經建會再作不合理核准,原則採平的更改。面拓寬,道路寬3.除合理的拓寬度為40公尺,原道路用地則按現有道路兩外,應保留村側平均拓寬,惟民房屋土地。受限於原海堤段不予破壞重做,該路段縮減為32.4公尺,該公側拓寬。但93年6月24日辦理之說明會內容,竟與原核定案不同,且村民建議事項亦未被接受,反而靠山側單邊拓寬,以致私有土地被徵收達20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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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張○福八里焚1.採高架拓寬。1.本工程係政府鼓勵准照工程用地單化廠至2.兩側平均拓民間參予積極推動位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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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平國寬。港埠開發配合BOT小段3.依行政院經建營運方式,完工期會92年6月程皆已訂定,本工23日說明會程若採高架拓寬,辦理。將無法於期限內(97年3月)完成,屆時政府將負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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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依張君之意見修正局部路段之道路中心線及路權,並已於93年8月4日召開說明會,與陳情人等達成初步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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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余○等台151.13K+700-14K+1.已局部修正路線。准照工程用地單15人線200路段建議2.14k+900為北79線位研析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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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K-19平均拓寬。迴車道橋之引道起K2.14K+880建議點,因此主線以設依海堤段計速度100km/hr配32.4公尺設置斷面,主線斷面置。寬度為22.8m,較3.請研議北79海堤段19.8m僅增線40公尺計加3m,側車道則各畫道路銜接配置一5.5m寬混西濱公路之合車道,因此道路配合銜接方實際使用寬度為式。35.4m;另考量北側4.焚化廠以南至居民進出,於瑞平國小路14k+810~14k+900段儘量依現增設一5m寬聯絡有台15線平道路供居民進出均拓寬,若辦用,本項意見已獲理有困難,則陳情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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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經建會3.本工程已將北79核定之方案線(拓寬為40公尺)執行。與本工程銜接方5.13K+000路段式,納入後續設計建議修改路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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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減少徵4.已局部修正路線,收,儘量保存並儘量採平均拓寬房舍。方式辦理,並已於93年8月4日召開說明會,與陳情人等達成初步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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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工程於路線定線過程中已儘量避免拆除房舍。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楊○德等12人
陳情地點:
八里鄉
下罟子
小 段
294 地
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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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地號房屋業經三次拆遷(台 15線拓寬、焚化爐徵收等),建議由現有道路中心線平均拓寬。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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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段道路已預留徵收之道路用地,以不拆除房屋為原則,並由現有道路中心線平均拓寬。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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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建會核定台北港聯外道路設計速率 100km/hr,而台 15線 原 設 計 速 率 僅80km/hr,為達到設計標準需將部分曲線路段截彎取直,故部分路段無法依現有道路中心線平均拓寬,此項陳情意見已向陳情人溝通後,獲其諒解。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楊○登等12人
陳情地點:
八里鄉
下罟子
小 段
294 地
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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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地號房屋已被政府三次徵收,如今又將面臨拆遷命運,建請予與保留房子。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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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段道路已預留 11 公尺之道路用地。建請由現有道路中心線平均拓寬,以不拆除房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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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免拆及民房, 建 議 於12K+700附近,在不影響行車速限下,往焚化廠端挪移。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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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北端起點為12K+600,係銜接「台北港第二期聯外道路新建工程第一標」,該標工程已設計完成並將於 93 年 9 月發包,另南端受限於13k+260山側八里垃圾焚化廠設置之排樁,且為符合設計速率 100km/hr 之路線設計要求,此項陳情意見經向陳情人溝通,獲其諒解,無法依現有道路中心線兩側均等拓寬及往山側挪移。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辜○華等200人
陳情地點:
太 平
村 沿
海 地
區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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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平村沿海居民多年來配合政府拓寬台15線、興建區域性掩埋場、區域性焚化廠,村民祖先留下來賴以維生的土地,經多次徵收已所剩無幾。2.92年6月西濱道路林口八里拓寬案公聽會,說明該工程奉經建會核准,原則採平面拓寬,道路寬度為40公尺,原則按現有道路兩側平均拓寬,惟受限於原海堤段不予破壞重做,該路段縮減為32.4公尺,該公聽會居民建議採高架延伸至瑞平國小之後或靠海側拓寬。但 93年6月24日辦理之說明會內容,竟與原核定案不同,且村民建議事項亦未被接受,反而靠山側單邊拓寬,以致私有土地被徵收達20公尺以上。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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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鄉太平村沿海地區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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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由現有道路中心線平均拓寬,如有困難就依當初向居民說明的方案執行。(92 年6月說明之拓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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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樹立政府公信力,不可將對人民的承諾視為兒戲,一再作不合理的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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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合理的拓寬道 路 用 地外,應保留村民房屋土地。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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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已依辜君之意見修正局部路段之道路中心線及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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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述路線路權修正已於93年8月4日召開說明會,並與陳情人等達成初步共識。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張○福
陳情地點:
八里焚
化廠至
瑞平國
小段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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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採高架拓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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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兩側平均拓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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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行政院經建會92年6 月23日說明會辦理。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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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工程係政府鼓勵民間參予積極推動港埠開發配合 BOT營運方式,完工期程皆已訂定,本工程若採高架拓寬,將無法於期限內(97 年 3 月)完成,屆時政府將負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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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已依張君之意見修正局部路段之道路中心線及路權,並已於93年8月4日召開說明會,與陳情人等達成初步共識。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余○等15人
陳情地點:
台 15
線
12K-19
K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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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K+700-14K+200路段建議平均拓寬。2.14K+880 建議依 海 堤 段32.4 公尺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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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請研議北 79線 40 公尺計畫道路銜接西濱公路之配合銜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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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焚化廠以南至瑞平國小路段儘量依現有台 15 線平均拓寬,若辦理有困難,則依照經建會核定之方案執行。5.13K+000 路段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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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已局部修正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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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4k+900為北79線迴車道橋之引道起點,因此主線以設計速度100km/hr配置斷面,主線斷面寬度為 22.8m,較海堤段 19.8m 僅增加3m,側車道則各配置一 5.5m 寬混合車道,因此道路實際使用寬度為35.4m;另考量北側居 民 進 出 , 於14k+810~14k+900增設一 5m 寬聯絡道路供居民進出用,本項意見已獲陳情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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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工程已將北 79線(拓寬為 40 公尺)與本工程銜接方式,納入後續設計
部都委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