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41-審議事項-第五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特定文化休閒專用區、綠地用地、廣停用地、道路用地、綠(園道)用地為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公園用地、廣停用地、道路用地並配合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綠地用地為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及道路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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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941
案件id
MOIO5941-4-007-e237d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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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7月22日第290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93年9月3日高市府都二字第0930045979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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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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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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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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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異議案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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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李委員素馨、洪委員啟東、黃委員德治、張委員元旭等五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馮委員正民擔任召集人,於93年9月23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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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高雄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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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係高雄市政府係為防止客貨車混流集中至成功路與新光路口避免產生交通衝擊,改善鄰近交通路網,並搭配河港觀光交通轉運系統,集中增加新光園道濱海公園空間,使周邊開發基地易於開發利用,而辦理本次個案變更都市計畫,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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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性質:本案屬直轄市政府辦理之特定區計畫,計畫內容為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合併辦理,未來仍須報請行政院備案,請於計畫書敘明,並應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規定增列「事業及財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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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分析:本案變更後因道路系統調整較原計畫順暢、可供建築之特定經貿核心專用區面積減少、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增加,以及依高雄市政府於會中說明之簡報資料,評估未來周邊計畫道路服務水準可達D級以上,有關交通影響分析結果尚可接受。惟計畫書仍應加強補充計畫區周邊道路交通量、交通服務水準及客貨車分流動線規劃等交通分析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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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地重劃可行性:本案第二開發區範圍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建議應補充原第二開發區範圍示意圖。至於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本案市地重劃範圍調整業與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協商取得共識,如該市地重劃案確屬可行,請高雄市政府正式來函敘明或納入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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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計畫書應修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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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補充道路系統調整及土地使用構想示意圖,以及變更後都市計畫示意圖,以利瞭解變更計畫內容。至於計畫圖或計畫書示意圖請依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標示各變更計畫內容位置,並補充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增減統計分析表,以利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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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廣停用地與公園用地未來規劃設計時,有關人行空間應妥為整體規劃,以利銜接港區水岸活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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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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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區南側新光路與成功路因道路寬度不一,該道路交叉口應妥予規劃設計或採取適當交通管制措施,以避免產生交通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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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應91年5月15日總統令公布修正都市計畫法第23條有關授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之規定,有關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計畫請高雄市政府於日後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考量將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別予以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