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41-審議事項-第六案:福建省政府函為「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部分文教區為機關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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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941
案件id
MOIO5941-4-008-468d0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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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7月9日第29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福建省政府93年9月6日閩二建字第0930003414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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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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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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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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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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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金門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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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審核摘要表及計畫書第1頁之法令依據請增列:「二、金門縣政府93年3月3日府工都字第0930008707號函認定係縣興辦之重大設施。」,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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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審核摘要表中人民團體陳情意見欄,應請修正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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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變更綜理表變更內容欄,請增列面積,俾利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