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41-審議事項-第八案:台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文教區(供私立麗澤國小使用)、文教區(供私立麗澤國中使用)、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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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941
案件id
MOIO5941-4-010-2bf89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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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2年5月28日第190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中市政府92年7月1日府工都字第0920098299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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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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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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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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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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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李委員素馨、歐陽委員嶠暉、黃委員光輝、張委員元旭、楊委員龍士等,並由李委員素馨擔任召集人,於92年8月28日、93年3月16日及93年7月30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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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有關本案基地西北側尚夾雜一處某祭祀公業所有之農業區土地是否協商納入變更範圍乙節,參據台中市政府93年9月10日府都計字第0930146054號函及該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因無該祭祀公業所有權人或管理者聯絡地址致無法召開協商會議,爰同意免予納入變更範圍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台中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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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建議台中市政府就下列各點補充相關說明及辦理情形資料(必要時重新修正計畫書、圖)送部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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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基地西北側尚夾雜一處某祭祀公業所有之農業區土地,為利都市整體健全發展及配合校園整體規劃利用之需要,請台中市政府召開協商會議,若該祭祀公業同意合併開發則建議將該農業區納入本案變更範圍,若經協調後仍不同意合併開發,始維持原變更範圍,並請將相關協調結果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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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配合將來附近地區新訂特定區計畫道路系統之規劃構想,可能利用本案基地西南側及北側既成道路進一步拓寬供附近地區出入使用,本案基地西南側臨西平南巷除由申請人負責拓寬為寬度8公尺以上道路外,建築物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15公尺建築;基地北側臨西平巷部分,建築物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10公尺建築,退縮部分可計入法定空地。將來配合新訂特定區計畫,如有拓寬本案基地北側或西南側既成道路之必要時,上開退縮建築部分之土地仍應由申請人自願提供捐贈且無償登記為台中市有,相關提供捐贈事項,應由台中市政府與申請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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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補充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規劃內容,並請考量緊急災害發生時,本計畫區國中(小)之就學學生與鄰近社區之避難與救災需要,妥予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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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應確實依下列行政院89年5月25日台89內字第15103號函所示私立學校用地都市計畫變更應符合之四項條件辦理,並補充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內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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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土地均已依法取得所有權或完成合法之買賣契約,或取得經教育部審核通過並依法完成承租公有、公營事業土地或設定地上權之證明文件,或取得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讓售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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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辦妥財團法人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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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影響都市計畫整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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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籌設因故被撤銷時,應恢復都市計畫原有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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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計畫書載明擬變更為停車場用地(0.0968公頃)由開發單位無償捐贈予台中市政府,並負責開發及管理維護乙節,應於報部核定前由申請人與台中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主要計畫書規定,俾利執行。該停車場用地未來並應開放供公眾使用,以落實使用者負擔,受益者付費之社會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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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基地西南側與西平南巷間夾雜一處權屬為台糖公司之農業區土地,經台中市政府會同申請單位與台糖公司協調同意納入本計畫範圍,該農業區土地納入本計畫範圍後,合計面積超過五公頃,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應於報部核定前將本開發案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納入計畫書敘明,俾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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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台中市政府報部審議之二案,如經大會審決通過後,應合併製作計畫書、圖,再報請核定,計畫案名並建議修正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文教區(供私立麗澤國小使用)、文教區(供私立麗澤國中使用)、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案」,以求計畫整體性。另前述審查意見(六)經協調同意納入合併開發之農業區土地及審查意見(一)之某祭祀公業所有之農業區土地如經協調亦同意合併開發,因超出本計畫原公開展覽之範圍,請台中市政府於大會審議通過後,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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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案後續之細部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23條規定係由台中市政府核定,有關細部計畫審議除應依91年6月13日台內營字第0910084279-1號令訂定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辦理外,並請將下列各點納入計畫書敘明,作為後續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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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本案位屬山坡地地區,為減少因本案開發所衍生之地表逕流,應於細部計畫中配合周邊地區之排水系統及污水處理系統,於適當區位劃設滯洪沉砂池及雨水貯留及回收再利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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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避免本案開發後,校門口每日上下學尖峰時刻家長接送學生之車流量,造成鄰近道路系統交通之阻塞,除應確實依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9條有關「學校應於主要出入口處,規劃設置深度3公尺以上,適當長度之緩衝車道」之規定辦理外,並請於擬定細部計畫時或於都市設計審查時,審慎規劃設置校門口及停車場出入口之位置,以確保鄰近道路系統之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