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41-審議事項-第十四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西港都市計畫(部分公園用地為機關用地【供消防分隊使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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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941
案件id
MOIO5941-4-016-2674f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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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8月20日第179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93年9月17日府城都字第0930175012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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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二)台南縣政府依內政部88年8月25日台八八內營字第8874279號函認定係配合縣興建之重大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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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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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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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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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避免變更後造成「公一」公園用地畸零不整,故採納鄉公所與縣政府列席人員於會中之協議意見,將變更位置調整南移至緊臨10M計畫道路之角隅(如附圖)(面積約1,321M2),且將來規劃設計時,應考量與公園整體景觀之調合,並請縣政府妥為製作變更計畫書、圖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若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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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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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法令依據二修正為「台南縣政府依內政部93年1月29日台內營字第0930081735號函認定係配合縣興建之重大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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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核算,本計畫區公園用地面積不足0.28公頃,本案變更後將再減少部分公園用地,故請縣政府於辦理下次定期通盤檢討或變更增加都市發展用地時妥為劃設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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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變更西港都市計畫(部分公園用地為機關用地【供消防分隊使用】)案變更位置示意圖西港消防分隊案變更範圍示意圖(面積共計1,321M2)(公有地面積1,070M2、私有地面積251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