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41-審議事項-第十五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龜山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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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941
案件id
MOIO5941-4-017-28ebb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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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2年1月20日第14屆第7次會、92年3月31日第14屆第8次會及92年9月3日第14屆第12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以93年6月3日府城鄉字第0930134947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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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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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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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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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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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主任委員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召集人)、郭委員瓊瑩、張委員元旭及潘委員丁白等四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3年9月2日召開審查會議,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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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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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四點修正為:「工業區為乙種工業區,其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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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桃園縣政府會中所提之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二十二案(93年6月3日府城鄉字第0930134947號函漏報)(如附表):本案仍請依照原列附帶條件儘速擬定細部計畫,故維持原計畫。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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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變更龜山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編原變更內容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號號(公頃)(公頃)二綜計畫區西住宅區(附)住宅區週邊住宅區無附帶條件,本十三北側住宅(0.8)(0.8)區與週邊住宅區建物均於都二區(附)附帶條件:應取消附帶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即已建築另行擬定細條件。,本區規定附帶條件顯不公部計畫劃設平。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附錄】本會專案小組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及檢討後計畫人口50、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公園用地面積不足2.71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5公頃,又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佔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二‧三七,不符「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之規定,惟本次檢討並未增加建築用地,故同意俟將來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補充。二、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於91年7月16日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儘速妥為處理。三、本計畫並未規劃污水處理廠用地、環保設施用地,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四、請依下列各點詳予補充資料,並納入計畫書:(一)請補充相關重大建設計畫之內容。(二)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補充公共設施容受力及住宅供需等項目之調查與分析推計資料。五、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表一表一變更龜山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編原變更內容本會專案小組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審查意見號號(公頃)(公頃)一變計畫年期民國85年民國100年計畫年期已屆滿,配合國土綜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一合開發計畫,予以調整。過。二綜計畫人口65,000人50,000人1.龜山都市計畫區為老舊都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一市計畫區,四周環境受地形過。及鄰近都市計畫區之限制,無發展空間。2.原計畫住宅區使用率已超過84%,惟目前計畫區居住人口僅約49000人,且本計畫區由民國76年至民國91年,平均年成長率為-3‰,人口遞減中,呈負成長之勢。3.依近16年之人口資料估算至民國100年之人口數約為47,000人,故調降計畫人口為50,000人。三變計畫區北住宅區道路依重製轉繪疑義協調會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二側II-1(0.04)(0.04)辦理,現況已開闢使用。過。號與III-1號道路路口北側四變機關(一)機關兒童遊樂場機關一、二、三、四目前尚無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三機關(二)(0.59)(0.59)指定用途,亦無使用開發計過。、(部分機畫,為補兒童遊樂場面積不公二)足,本次檢討予以變更。4機關(三)、機關(四)公五變計畫區東道路住宅區調整後不影響原有功能及其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四側,機關(0.02)(0.02)他地主權益,並可提高土地利過,惟變更道路用地為、(十三)東住宅區道路用價值。住宅區部分,請縣政府公側迴轉道(0.01)(0.01)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18路。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提出適當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表一變更龜山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編原變更內容本會專案小組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審查意見號號(公頃)(公頃)六變文小(四)應以市地重取消以市地1.土地屬公所所有,為單一地一、照縣政府核議意五東北側廣劃方式開發重劃方式開主,故取消市地重劃開發方見通過。、場兼停車(0.11)發式;北側為廣場兼停車場,二、本案南側屬公有公場(0.11)南側為商業區。土地之商業區,將27廣場兼停車廣場2.為統一分區名稱,變更廣場來開發時應研提場兼停車場為廣場。整體開發計畫,並(0.06)(0.06)留設適當公共停車空間,以補停車場用地之不足,該整體開發計畫應提經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通過。七變文中(二)學校宗教專用區1.原計畫文中用地已超過檢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六東北側龜(部分文中(0.22)討標準。過,惟變更為宗教專用、山天主堂二)(0.23)道路2.依建設廳召開「台灣省天主區部份,請縣政府依公(0.01)教會新竹教區函請免徵收「都市計畫土地使用24桃園縣龜山教堂,並請協助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增訂宗循序辦理都市計畫案事宜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提教專用區土會勘記錄」結論建議:納入出適當捐贈或其他附地使用分區草案辦理。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管制要點:建作為執行之依據。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八變計畫區東保護區工業區依建設廳核發之工業用地證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七南側工業(0.17)(0.17)明書所註地號,變更為工業過。、區與保護附帶條件:區。公區界新增工業區【備註:變更範圍為大同段26部分,地主應31、47地號】為土地代金。九變計畫區西道路住宅區1.調整後不影響原有功能及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八南側IV-(0.01)(0.01)其他地主權益,並可提高土過,惟請縣政府依「都公30號道路地利用價值。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22迴車道2.變更範圍上為合法建物。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提出適當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表一變更龜山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編原變更內容本會專案小組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審查意見號號(公頃)(公頃)十變第一期公住宅區公園1.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一、依本部九十一年九共設施保(7.98)(2.19)案通盤檢討變更為住宅區七月十六日台內、留地專案兒童遊樂場部分面積9.30公頃,但其營字第○九一○公通盤檢討(0.66)附帶條件附(二)需保留必○八五一一七號案,變更公住宅區要之公園9.75公頃,礙難函頒「都市計畫整三園及鄰里(5.13)執行,故自80.10.16發布體開發地區處理公園兼兒實施至今,仍無法辦理細部方案」規定,應請童遊樂場附帶條件附帶條件:計畫建築使用。桃園縣政府都市為住宅區:應另行擬應以跨區市2.(1)依內政部87.10.13函計畫、地政及財政(附一)定細部計畫地重劃方式示,辦理龜山都市計單位會同先行評之部分位(保留必要辦理,並俟整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估可行性。如經評置及附帶之公園用地體開發完成保留地專案通盤檢估可行者,應參照條件9.75公頃與後始得發照討)案中之原公園及「都市計畫法台。擬具公平合建築。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灣省施行細則」第理之事業及場專案變更。十條規定,將桃園財務計(2)本案依桃園縣都委會縣政府地政局認畫),並俟91.06.24審議通過,可之可行性評估細部計畫完決議修正附帶條件資料,及相關證明成法定程序(附二),經內政部文件,納入計畫書發布實施後92.07.08第563次都規定,否則請縣政始得發照建委會審議通過,決議府另研提具體可築。退請縣府併入本次通行方案,提請大會盤檢討,配合調整計討論。畫人口後,與重新檢二、前項可行性評估討公共設施之面積及至少包括土地使配置一併檢討。用狀況、地區發【備註:本案原公園及公園兼展潛力、人口成長兒童遊樂場變更為住宅區情形、建築用地需專案通盤檢討原有21處,求量、開發後地價面積9.30公頃,但其中原預期增長幅度、土公二(0.37公頃)已配合地所有權人意楓樹坑重劃變更為公園,願、財務計畫、預原公兒五(0.21公頃)配期效益等詳細分合眷村改建已變更為住宅析資料。區,另實測原公十六面三、為符合司法院釋積,由1.09公頃修正為字第四○六號之0.35公頃,故變更位置共解釋,建議將附帶餘19處,面積合計為7.98條件:「並俟整體公頃。】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等字刪除,以資之妥適。表一變更龜山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編原變更內容本會專案小組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審查意見號號(公頃)(公頃)十變增訂住宅無訂定新增定計畫區內停車場用地不足。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一十區、商業區(備註:詳見土地使用分區管要點附加停車制要點)空間規定十變市場(七)住宅區人行步道調整後不影響原有功能及其變更後人行步道系統二十西南側(0.01)(0.01)他地主權益,並可提高土地利不甚理想及影響綠帶綠地住宅區用價值。系統完整,故維持原計一(0.04)(0.03)畫。、人行步道公(0.01)15附帶條件:由地主無償提供4公尺寬之人行步道。十變計畫區南行水區兒園遊樂場本次檢討為補公園、兒童遊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三十崁溪沿岸(2.75)(2.75)場用地之不足,配合南崁溪整過。二治計畫,將治理範圍外之行水區變更為兒童遊樂場,並可提高土地利用價值。十變計畫區南住宅區河川區配合南崁溪整治計畫,將治理一、本案變更範圍漏四十崁溪沿岸(0.69)(1.55)計畫用地範圍內之其他使用列行水區,請縣政三商業區分區及用地變更為河川區,以府查明一併列入變(0.44)利將來計畫執行。更。保護區二、本案變更後之分區(0.08)名稱,應請桃園縣機關政府函請水利主管((部分機二)機關依大法官會議(0.05)釋字第三二六號解學校釋文與經濟部、內(部分文小政部九十二年十二二)(0.15)月二十六日經水字道路(0.14)第○九二○二六一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表一變更龜山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編原變更內容本會專案小組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審查意見號號(公頃)(公頃)十變桃七線至工業區道路以原有2公尺寬現況道路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五十十七期重(0.13)(0.18)中心,平均向兩旁拓寬為8公過。四劃區間行水區尺寬計畫道路,以改善交通。(0.05)十公計畫區南保護區機關用地該土地已有合法建築物,並已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六43側法務部(2.49)(2.49)取得土地所有權。過。矯正人員【備註:依法務部所提供範圍訓練所圖為準。】十變都市計畫比例尺比例尺原計畫圖老舊,無法適應實際照所送計畫圖審議。七十圖三千分之一一千分之一需要,為提高計畫圖精確度,五故辦理重製。十展計畫區中機關用地郵政專用區統一分區名稱。為統一名稱故修正為八6央機十及(機十)(郵專一)【備註:變更範圍為中興段郵政事業用地。西側機十(0.13)(0.13)960地號及山鶯段748、781三機關用地郵政專用區、782、800(機十三)(郵專二)、806、807(0.15)(0.15)、811地號等8筆土地。】十臨計畫區東住宅區機關用地1.變更範圍為國有土地,即龜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九一側,即15(0.12)(0.12)山鄉半嶺段289地號全部過。公尺計畫及288地號部分。道路II-42.內政部92.01.07函文表示(自強東,公路警察局同意撥供龜山路)東側之消防分隊興建廳舍。住宅區二綜計畫圖住住宅區公園1.本附帶條件住宅區共計七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十四宅區原(附(公十三)處,除其中一處因為公有地過。一)部分,(1.48)(0.08),本次檢討配合變更為公園表一變更龜山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編原變更內容本會專案小組編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審查意見號號(公頃)(公頃)共七處。附帶條件住宅區(0.08公頃)(公十三)(附一)(1.40)以補公園用地之不足,餘六:應另行擬取消附帶條處均已發布實施細部計畫。定細部計畫件。2.六處細部計畫既已發布,故(含配置適取消原附帶條件。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備註:取消附帶條件部分於具具體公平計畫圖上註明「已另擬細部平合理之事計畫」。】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建築。全計畫區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1.為有效控制土地使用強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點度,確保公共設施服務水要點準,以維護良好生活環境品二質。十2.明訂宗教專用區使用強一度;新增多目標使用辦法、整體開發地區退縮建築、提供土地供公眾使用之獎勵措施及都市設計之規定。註: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計畫為準。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詳表二表二變更龜山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表原計畫條文縣都委會決議後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備註:依92.02.16「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修訂】表二變更龜山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表原計畫條文縣都委會決議後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住宅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二、本計畫區通盤檢討後計畫大於左列規定:(一)住宅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人口五○、○○○人,住得大於左列規定:宅區面積一七六‧六公使使頃,商業區面積一五‧五用建蔽用建蔽五公頃,以每人五○平方區區計,本計畫區供住宅使用第60%200%一般住宅區第60%200%一般住宅區之容積率為百分之一三一一○、商業使用之容積率為種種百分之二八○;惟本次通住住盤檢討並未調整住宅區之宅宅建蔽率及容積率,為免影區區響人民權益,本案建議照40%260%為配合眷村40%260%為配合眷村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府核准之陸二府核准之陸種光三村、精種光二村、陸計畫內之住宅忠五村細部區宅區區計畫內之住宅區(二)設置停車位之規定: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1部停車空間,如超過250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備註:1.增訂住宅區設置停車位之規定。2.第二種住宅區範圍增加「陸光二村」。】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三、本計畫區通盤檢討後計畫%,容積率不得大於320%。(一)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人口五○、○○○人,住%,容積率不得大於320%。宅區面積一七六‧六公(二)設置停車位之規定:頃,商業區面積一五‧五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五公頃,以每人五○平方時,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250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計,本計畫區供住宅使用設1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之容積率為百分之一三250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商業使用之容積率為每150平方公尺應增設1部百分之二八○;惟本次通停車空間。盤檢討並未調整商業區之【備註:增訂商業區設置停車位建蔽率及容積率,為免影表二變更龜山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表原計畫條文縣都委會決議後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之規定。】響人民權益,本案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四、工業區為乙種工業區,供公害四、工業區為乙種工業區,供公害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輕微之工業使用,以維持適度輕微之工業使用,以維持適度之實質工作環境,其建蔽率不之實質工作環境,其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210%。無五、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五、文教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六、文教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容積率不得大於20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六、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七、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七、學校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八、學校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得大於下列規定:得大於下列規定:項目建蔽率容積率項目建蔽率容積國中以下50%150%率高中(職)國中以下50%150%(含私立職50%200%高中(職)校)(含私立職50%200%校)八、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九、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九、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十、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經查內政部已於九十二年合下列各項規定,並依規定設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得依下三月二十日公告廢止「實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十列規定辦理。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一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一)建築基地設置開放空間獎勵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並將積。部份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前開辦法納入「建築技術(一)基地有一面臨寬度在8公尺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則」修正案中,故除將以上道路,其臨接長度在25鼓勵辦法」規定辦理。第十一(一)修正為:建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五(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分之一以上者。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二)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1000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理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機關用地為1500平方公尺百分之三十為限。意見通過。以上者。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共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表二變更龜山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表原計畫條文縣都委會決議後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機關核准者。十、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刪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一)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二)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十一、依第九點規定所得增加之樓刪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地板面積(△FA)按下式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20%:△FA=S*IA:基地面積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I:鼓勵係數,依下列規定1.商業區:I=2.89√S/A-1.02.住宅區、機關用地:I=2.04√S/A-1.0部訂頒「未實施容積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十二、依第九點規定設置公共開放刪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空間之建築基地,其面臨道路為20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1500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及機關用地為2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得依第十一點規定核算之增加樓地板面積乘以百分之一百二十五。表二變更龜山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表原計畫條文縣都委會決議後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無十一、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凡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可依本部九十二年六月廿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者,七日台內營字第○九二○準依作多目標使用。○八七五一二號令訂定之【備註:新增條文。】「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申請作多目標使用,無需再於都市計畫書中特別載明,故刪除。無十二、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臨接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計畫道路未達15公尺者,至少退縮3.5公尺建築,臨接15公尺以上者,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均應退縮4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該退縮部分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留設2公尺寬之人行步道,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審查同意者,從其規定。【備註:新增條文。】無十三、為提昇整體都市生活環境品為冕影響原有容積管制之質,本計畫區公共設施完竣目的及其公平性,故刪地區之建築空地,土地所有除。權人於建築前提供作為綠地供公眾使用並經桃園縣政府核准者,其容積得酌予獎勵。上開獎勵要點由桃園縣政府訂之。【備註:1.新增條文。2.增訂:桃園縣政府提供土地供公眾使用之獎勵措施】無十四、本計畫區開發面積大於100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平方公尺,應於發照前經「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核發建照執照,變更建照執照時亦同,但未變更外觀、建築配置及建築面積者不在此限。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必要時得依本管制表二變更龜山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表原計畫條文縣都委會決議後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要點精神另訂詳確之都市設計管制事項,以為審議時之依據。【備註:1.新增條文2.增訂:桃園縣政府新開發地區都市設計之規定】十三、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十五、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木。十四、本要點未依規定事項,適用十六、本要點未依規定事項,適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次檢討已將「機十」及「機十三」機關用地修正為郵政事業用地,故增列:郵政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