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71-審議事項-第二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宜蘭市都市計畫(部分學校用地為學校用地兼河道用地暨部分農業區為河道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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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971
案件id
MOIO5971-4-003-b7046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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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9月2日第123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宜蘭縣政府93年10月8日府建城字第0930127495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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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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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宜蘭縣政府依內政部93年1月29日台內營字第0930081735號函認定係縣興辦之重大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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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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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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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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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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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府為治理美福排水工程,維持現有水路暢通,有效解決附近地區居民長期淹水問題,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因此本變更案部分河道必須穿越學校用地,考量該學校用地距離闢建尚有一段時日,故准予變更;惟基於將來學校規劃使用之完整性,請宜蘭縣政府審慎研酌,將西北側農業區調整變更為學校用地,及將現有河道南側變更為公園綠地之可行性,並另依法定程序辦理,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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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將案名修正為:「變更宜蘭市都市計畫(部分學校用地為學校用地兼供河道使用暨部分農業區為河道用地)案」,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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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河道用地穿越校區,故請於設計施工及使用管理時應設置適當之防護措施,以避免影響學校整體規劃設計及確保校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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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變更為河道用地部分應由宜蘭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經水字第○九二○二六一六一四○號及台內營字第○九二○○九一五六八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