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71-審議事項-第六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玉里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自來水事業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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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971
案件id
MOIO5971-4-007-aaad8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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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2年5月12日第105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93年10月12日府城計字第0930129183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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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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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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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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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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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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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法令依據增列:「二、內政部89年12月16日台89內營字第898534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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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據變更玉里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將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修正為:「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4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20,且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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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書內所附地籍圖與變更計畫圖範圍並不一致,故請縣政府查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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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列各點請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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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內將農業區誤植為農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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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業及財務計畫之項目請依變更內容填寫,並請填註預定完成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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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圖內將部分堤防用地誤繪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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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書之末頁及計畫圖之背面,未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規定,由擬定或變更機關之業務承辦與主管人員核章,且計畫圖未標示比例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