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5971-審議事項-第七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西螺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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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5971
案件id
MOIO5971-4-008-168ff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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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市計委員會91年3月21第129次會、91年10月17第132次會及92年2月25日第133次會審議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92年10月16日府工都字第9214300613號函、92年10月17日府工都字第9214300643號函及92年10月24日府工都字第9200102941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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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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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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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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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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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前經提本會92年11月25日第573次會審議決議:「一、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並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二、西螺鎮公所列席人員於會中所提逾期案件,送由本會專案小組一併審查。」,案經簽奉核可,由王前委員大立(召集人)、李委員素馨、林前委員享博、郭委員瓊瑩及張委員元旭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分別於92年12月25日及93年3月12日召開兩次會議審查後,提經本會93年4月13日第583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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濁水溪行水區範圍土地逾陳情人:雲一、為建立高速鐵建議變更部分工業本案業經提本會93年4月13日第4林縣政府。路健全之戰區道區、農業區為鐵路583次會審議決議,先行退請雲林陳情地點:路與聯外運輸系用地。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及函送高鐵用地統,充分發揮高速核定在案,故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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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之快速運輸機能;提昇高鐵車站對外聯絡道路編陳情人及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號陳情位置之服務水準,消除運輸瓶頸;整合高鐵車站服務圈相關重大交通建設,並研訂分年建設改善計畫,以利高鐵與其他運輸系統之轉乘,交通部高速鐵路局業已擬定「高速鐵路苗栗、雲林車站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並報奉行政院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函核定在案。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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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有關雲林縣政府為配合高速鐵路站區聯外道路需要,建議變更部分工業區、農業區為鐵路用地部分,因較具時間性,故同意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先行退請雲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及函送核定外,其餘部分仍由原專案小組繼續審查,俟有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案經雲林縣政府於93年9月30日依上開小組意見,以府工都字第0930092491號函送相關資料到部;惟因原專案小組部分成員已卸任,復經簽奉核可改由李委員素馨為召集人及馮委員正民為小組委員,上開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3年10月12日及10月19日召開2次審查會議審查完竣,並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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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雲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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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內人口成長統計表僅臚列至民國87年,稍嫌不足,請補充統計資料至民國92年;又有關防救災計畫部分,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辦法規定補列詳細之書面資料,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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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及十三部分: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修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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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因涉及行水區範圍之調整,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故請縣政府於六個月內會同經濟部水利署實地訂樁,並依訂樁結果研擬具體可行變更方案及重新辦理公開展覽與提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再另案報部審議。除本案暫予保留繼續專案辦理外,其餘部分請雲林縣政府先行修正計畫書圖送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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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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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處理都市污水及垃圾,請縣政府妥為規劃環保設施用地後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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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整體開發部分,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於9年7月16日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妥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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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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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原變更內容編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號號(公頃)(公頃)一變本計畫之計畫年期至計畫年期至本計畫年期已屆滿,故配合中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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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年期民國90年民國100年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指導,將計畫年期調整為民國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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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原變更內容編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號號(公頃)(公頃)二變本計畫第學校用地農業區本案係前次通檢附帶條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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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次通盤(2.00)(5.40)件以區段徵收方式開檢討變8溝渠用地發,惟公告實施後續執行案(0.11)時,因財務計畫無法平道路用地衡,地主領回抵價地未達(0.91)百分之四十,經雲林縣政兒童遊樂府於88.04.02召開會議場用地研商決議,全案恢復原計(0.13)畫分區,故配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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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2.25)道路用地學校用地(0.00)(0.00)三變本計畫北綠地(帶)公園用地為達阻絕濁水溪乾季所本案據縣政府列席人員三端綠地用地(25.92)帶來風砂,及綠化環境目稱,經規劃單位依水利署第、(帶)用地(12.04)的,並充分利用高灘地乃四河川局實地訂樁之樁位變及行水區行水區配合鎮公所研擬開發計成果展繪西螺都市計畫濁六(13.88)畫予以變更。水溪河川區域範圍線,比對後發現因地形圖老舊,且堤防位移,致所展繪河川區域線與實地位置仍有出入,故採納該府意見,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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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文小一西廣場用地停車場用並補足停車場用地面積。因本計畫區公園用地、體育四南側廣場(0.41)地(0.41)場用地、綠地、廣場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僅百分之三‧四一核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比例百分之十相差甚大,故變更為廣場用地兼供停車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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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原變更內容編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號號(公頃)(公頃)五變本計畫一綠地(帶)停車場用本計畫停車場用地面積一、變更綠地(帶)用五號道路北用地地(3.88)未達部頒標準,而現行公地為停車場用地並供側部分綠(1.53)並供多目園綠地(帶)超出標準甚多目標使用部分,據規地、部分公園用地標使用多,故選擇適當區位及規劃單位列席人員稱,該公一、部(2.35)模予以劃設補足。並為增綠地兼具有防風林之分公四、加投資意願,停車場用地功能,不宜變更,故維部分公五增列多目標使用。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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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二、變更公園用地為停車場用地並供多目標使用部分,因「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業經本部於九十二年六月廿七日訂定發布,公共設施用地欲作多目標使用可依該法申請辦理,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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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變本計畫排排水溝用溝渠用地為統一名稱予以變更。除II-3號25公尺計畫道路六水溝用地地(0.91)(0.91)以南變更排水溝用地為溝渠用地部分,據縣政府列席人員稱,現況已作道路使用,故縣政府如能於核定前取得水利會之同意書,則同意變更為溝渠用地兼作道路使用,否則變更為溝渠用地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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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本計畫機機關用地郵政及電為統一名稱予以變更。除將「機五」機關用地現況七五、機(2.18)信事業專供郵局及電信局使用部七、機用區分,分別變更為郵政事業用九、機十(0.18)地及電信事業專用區及將一用地電力事業電力事業專用區、自來水事專用區業專用區分別修正為電力(0.06)事業用地、自來水事業用地自來水事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業專用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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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編原變更內容編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號號(公頃)(公頃)八變機三南側商業區機關用地二處變更地段,其產權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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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分商業(0.45)(0.45)已為西螺警察分局及和區及V-7(供西螺心派出所取得,且現況已號路北側警察分局全部開闢使用中,故配合部分商業及和心派88.06.29.地方協調會決區出所使議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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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註:變更土地地號為西螺段563-8、723-9、751及埔東段362、365號等。)九變本計畫土土地使用修訂土地一、依「台灣省實施都市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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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地使用分分區管制使用分區計畫地區容積率訂定與區管制要要點管制要點獎勵規定審查作業要點」點予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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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合本計畫各分區實際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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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變III-1號住宅區道路用地配合鎮公所已徵收土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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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路轉折處(0.01)(0.01)範圍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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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路段之住宅區(註:變更土地地號為西螺鎮漢北段1190、1199號。)十人本計畫公公園用地住宅區本計畫公園用地超出標本計畫區公園用地、體育場一1三-1及公(2.37)(2.37)準,且鎮公所財源不足目用地、綠地、廣場用地、兒人三-2用地附帶條前尚無開發計畫,故採公童遊樂場用地等五項公共2件:應另平合理開發原則予以變設施用地面積比僅百分之行擬定細更。三‧四一核與都市計畫法第部計畫並四十五條規定之比例百分劃設百分之十相差甚大,且人口成長之三十五緩慢,不宜將公園用地變更以上之公為住宅區,故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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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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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人文小二東道路用地學校用地配合文昌國小產權現況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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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3側及IV-1(0.20)(0.76)予以變更,變更後無妨礙號路北側住宅區他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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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住宅(0.56)區及8米住宅區道路用地道路(0.06)(0.06)十人一號路西溝渠用地公園用地配合經濟部水資局現況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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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6側部分溝(0.06)(0.06)施工情形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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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用地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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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對郵政事業用地、電信事業專用區、電力事業用地及自來水事業用地作適當之管制,故增訂:「郵政事業用地、電信事業專用區、電力事業用地及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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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規定部分,同意照縣政府參考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第四九三次會審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所修訂之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如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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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縮建築規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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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依下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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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及用地退縮規定別住宅區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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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工業區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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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土地使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用分區及公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共設施用地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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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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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及用地退縮規定別住宅區依「建築技術規則」中,有關騎樓設置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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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區工業區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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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土地使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用分區化,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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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地化,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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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車空間規定部分: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之住宅區、商業區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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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1~250平方公尺設置一部251~400平方公尺設置二部401~550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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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陳情人及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號陳情位置逾陳情人:張一、陳情人等陳情變建議將鎮都市計畫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因陳情地1康莊等15更農業區為住宅委員會通過變更內點面積狹小及未經可行性評估,且人。區,業經鎮都市計容綜理表第十二於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已決議陳情地點:畫委員會通過變案,由農業區變更維持原計畫,故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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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5計劃更為住宅區在為住宅區部分,能道路北側案,惟經縣都市計重新審查變更為住農業區畫委員會審查維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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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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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陳情地點東面、南面均是住宅區、西面是文教區、北面是溝渠。只有本區仍屬農業區,對促進本地區一帶發展與繁榮是一大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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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陳情地點大部分地主所屬土地,都在內側,進出無路,均需借道,很不方便。若能於既有道路往內規劃部分地段為住宅區,將來細部計劃時,可以闢出公設道路以利內部地主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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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陳情人:財一、陳情人因辦建議將陳情地點由一、建議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2團法人西理國有土地贈與寺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區部分,因縣政府業已依該道螺廣福宮廟教堂,申請分區使宅區。路指定建築,且據鎮公所列席董事長詹用證明時,始發現自人員稱,經該所協調,陳情人捷凱。古至今使用百年之業已同意維持原計畫道路用編陳情人及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號陳情位置陳情地點:廟前廣場竟被劃設地,故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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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螺段5為道路用地,故陳請二、至於列席之陳情人建議將廣15-變更為住宅區。福宮使用範圍,由住宅區變更3、516二、廣福宮所有為宗教專用區乙節,如鎮公所-1、51土地及四周廣場等能於收到會議記錄後一個月內6-6等皆為善男信女所捐取得廣福宮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三筆地號贈,併登記於本宮名(含國有財產局),則同意採土地下。惟光復後土地總納,否則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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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時,因當時管理人不諳法令,未辦理登記,故收歸國有,並將廣場及週遭土地劃設為道路用地,致現今土地使用現況與分區皆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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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揭廣場,自古至今皆為廟會、祭典時使用之場所,此為眾人皆知之事實,且該地上一有一棵百年老樹,若將前揭土地當道路用地,無異造成寺廟路衝及道路至此變寬,直接衝撞陳情人之房舍,反增行車危險,故建議變更為住宅區,以改善此一危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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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陳情人:經濟西螺都市計畫範圍與簡附三千分之一數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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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水利署第濁水溪河川區域範圍化河川圖籍,建請四河川局。重疊部分使用分區不變理都市計畫變陳情地點:符。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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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配合「高速鐵路苗栗、雲林車站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規劃高速鐵路雲林站區聯外道路路網,其中高速鐵路橋下(車站北側)(及西螺走廊部分)用地擬依交通部高速鐵路局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召開之「研商『高鐵雲林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推動執行適宜第一次起始會議」決議配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事宜,以充分利用高速鐵路橋下用地,由站區制憲道一五四間進行道路闢建,作為高鐵雲林站區與西螺、二崙、莿桐、彰化縣溪洲等地區之聯絡道路,充分發揮高速鐵路編陳情人及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號陳情位置之快速運輸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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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陳情人:本公司於九十年七月一、變更部分一、建議變更機關用地為車站專5台灣汽車一日起民營化,經將資機關用地為車用區部分,除564-1地號因夾客運股份產清理結果提報行政站專用區並增雜於機關用地之間,不宜變更有限公司院國家資產管理委員訂管制要點之為車站專用區,故維持原計畫陳情地點:會,均要求儘速辦理都使用項目:(車外,其餘變更為車站專用區,計畫區內市計畫變更,並應明快站專用區以供並請縣政府參酌本部訂定之機關用地處理資產以清償債務。停車場、車站「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及車站專有關之辦公場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用區所、調度站使原則」商洽台灣汽車客運股份西螺段用為主,二樓有限公司妥為訂定全縣性之260-2、以上尚可作百回饋方案,納入計畫書規定,560-3、貨商場、商店以資周延,否則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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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3、街、餐飲服二、建議增訂車站專用區之允許564-2、務、一般商業使用項目部分,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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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7(以辦公處所使三、建議變更機關用地及車站專上為車站用)。用區為住宅區部分,據規劃單專用區)西二、變更機關用位說明,現況尚作車站使用,螺段地及車站專用不宜變更為住宅區,故除第一560-39、區為住宅區,點審查意見外,其餘維持原計560-40、並依審議慣例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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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4、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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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1、713-10(以上為機關用地)六、本會92年11月25日第573次會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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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陳情人及陳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號情位置1陳情人:西為加速公共設施用為開發公共設施用地及使用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作螺鎮公所地取得,獎勵民間之多樣性,並增加投資意多目標使用,可依本部92投資公共設施開願,都市計畫內之全部公共年6月27日以台內營字第陳情地點:發,促進都市計畫設施用地,擬增列多目標使092008751號令訂定「都市都市計畫內之完備。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全部公共設用辦法」規定辦理,故免再施用地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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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陳情人及陳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號情位置2陳情人:西一、廣福宮前廟建議將道路用地變更為廣場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逾螺鎮公所埕廣場為重用地。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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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之民俗節陳情地點:慶使用場西螺段所,且周邊已515-3、有十五公尺516-1地計畫道路,現號,部份使用情形為516-6地號。廣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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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合城鄉風貌社區空間改造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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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情人:西為配合縣府辦理徵擬將辦理徵收部份用地,保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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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鎮公所收業務,避免與徵持原有之綠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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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計畫不符,開發陳情地點:公設地,提供民眾西螺大橋東休閒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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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部份公共設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