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241-審議事項-第14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岡山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劦耀鋼鐵東側毗鄰農業區為甲種工業區(附))案」。
會議紀錄id
MOIO7241
案件id
FWj3jm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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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委會98年10月26日第121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99年2月10日府建都字第0990037849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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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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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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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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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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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梅英、顏委員秀吉、劉委員小蘭、黃委員德治、羅委員光宗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張委員梅英擔任召集人,復於99年3月10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因未出席專案小組委員無具體修正意見,無須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繼續聽取簡報,並經高雄縣政府99年4月13日府建都字第0990091052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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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依照高雄縣政府99年4月13日府建都字第0990091052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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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目前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違反現行法令規定者,請高雄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規定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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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本案細部計畫應劃設適當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必須自願捐獻代金,以及該公共設施用地由申請人自行管理維護等,請納入計畫書規定,並請確實依照辦理。至於「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除已於主要計畫辦理者外,其餘請高雄縣政府於細部計畫檢討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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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屬主要計畫層次,新計畫「甲種工業區」應修正為「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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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請土地所有權人與高雄縣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主要計畫書敘明;如未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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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俟高雄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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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檢送計畫書32份(増修部分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再提委員會議討論。惟因本次會議出席委員僅2人,其他專案小組委員如於接獲本建議意見1週內,提供具體修正意見者,則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一)違規查處:本案目前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違反現行法令規定者,請高雄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規定查處。
(二)「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詳附表,除申請人(劦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本案變更無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證明文件,納入主要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原則同意依高雄縣政府補充說明辦理。
至於未納入主要計畫書規定者,建議請高雄縣政府於細部計畫檢討辦理之。
(三)計畫書應修正事項:
1、本案劦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近幾年年產值,以及鄰近確無工業區可供擴建之照片,請予以補充。
2、本案變更範圍內土地,經申請人補充說明無灌溉排水系統,請補充當地農田水利會證明文件。
3、本案申請人已取得產權之周邊農業區如何利用,以及基地形狀不規則之原因等,請補充說明。
4、本案已提供細部計畫內容供參,為避免未來僅涉及細部計畫內容之調整,仍須變更主要計畫,計畫書內有關細部計畫內容,除都市防災計畫仍納入主要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建議予以刪除。
5、本案屬主要計畫性質,都市計畫名稱應修正為「變更高速公路岡山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主要計畫(劦耀鋼鐵東側毗鄰農業區為工業區)案」,且新計畫「甲種工業區」應修正為「工業區」。
6、計畫書附件五與本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附表重複,以及附件九土地租賃契約書因非屬計畫範圍,建議予以刪除;計畫書附件七擴建計畫書摘要說明如經經濟部核准,請將經濟部同意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至於附件十「景觀計畫及隔離綠地之規劃說明」建議予以刪除,並於主要計畫書摘要敘明。
(四)後續辦理事項:
1、本案請土地所有權人與高雄縣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主要計畫書敘明;如未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2、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俟高雄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五)環境影響評估:計畫區內未來之開發行為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與行政院環保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六)建議事項:
1、細部計畫規劃時,有關交通動線及開放空間應儘量維持其連續性,以利整體使用。
2、本案建築物應儘可能退縮建築,且應規劃適當之周邊隔離綠帶,以避免影響鄰近農業生產環境。
3、本案申請人已取得產權之周邊農業區,經考量申請人開發時效、整體開發利用及避免違規情形發生,建請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討變更為工業區。
附表「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處理情形對照表(縣府99.3.10於專案小組會議中分送)規定事項高雄縣政府補充說明一、本原則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一之一本原則適用對象,以其土地為原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而確無工業區可供擴建,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經經濟部認定屬附加產值高或創造相當就業人口之投資事業者。
(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為增設污染防治設備者。
(三)經經濟部認定屬設立營運總部者。本案經經濟部96年8月22日經授工字第09620414930號函(詳主要計畫書附件一),核定屬附加產值高之投資事業及擴廠計畫書。二、申請變更為工業區之毗鄰土地用途,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增設防治公害設備或相關環境保護設施。
(二)增闢必要之對外通路。
(三)增設營運總部之相關設施。
(四)有關之廠房、倉庫、倉儲設施、生產實驗室、單身員工宿舍或其他必要性附屬設施、道路、綠帶、公共停車場、廣場等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
本案變更後用途符合本項規定,並於主要計畫書附帶條件中敘明(詳主要計畫書P33),本案變更後土地用途為:增設營運有關之廠房、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綠地、停車場等。三、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規定:
(一)申請人應先提具擴建計畫經經濟部核准。
(二)申請人每次申請變更毗鄰之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五公頃,並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三年後,始得再依本原則規定申請增加工業區毗鄰土地擴建使用。但經經濟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人原有廠地應為自有,確已無法再擴充者。但以承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申請擴建者,申請人仍應取得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捐贈申請變更土地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之同意書;如申請擴本案申請人符合本項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一)擴建計畫經經濟部96年8月22日經授工字第09620414930號函(詳主要計畫書附件一)核准。
(二)本案申請變更之毗鄰土地總面積1.85公頃(詳主要計畫書P35)未超過5公頃規定,此次申請工業區毗鄰土地擴建為第1次。
(三)申請人原有廠地均為自有,確已無法再擴充(詳主要計畫書P1)。
51規定事項高雄縣政府補充說明建之土地屬公有者,應取得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同意書或同意開發證明文件。四、申請變更土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變更之土地,必須與原有工業區廠地相毗鄰,地形完整銜接,且無破壞水土保持之虞,以利整體規劃、開發。但為合併計算寬度不超過十公尺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既成道路或水路分隔,且可與原廠地合併供一生產單元完整使用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變更之毗鄰土地,應由申請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經公證或認證之合法買賣契約或土地使用變更同意書,並應出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明。
(三)重要水庫集水區暨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軍事禁限建範圍及其他法令規定禁止使用之土地,不得申請變更。
(四)申請變更之毗鄰土地位於山坡地者,除應符合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外,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得開發利用,其餘土地得規劃作道路及綠地等設施使用;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逾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平均坡度未達百分之三十者,始得作為建築基地。本案申請變更土地符合本項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一)申請變更之土地,確與原有工業區廠地相毗鄰,地形完整銜接(詳主要計畫書P4圖2),且非屬山坡地範圍(詳附「高雄縣政府農保字第960103858號函」),無破壞水土保持之虞,對基地整體規劃、開發沒有不利影響。
(二)本案申請變更之毗鄰土地皆為申請人所有(詳主要計畫書附件二)。
(三)申請變更土地均非為不得申請變更土地(詳附「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09651126870函」、「高雄縣政府高縣環三字第0960017662號函」、「第四作戰區指揮部實盪字第0960006107號函」)。
(四)申請變更土地均非為山坡地(詳附「高雄縣政府農保字第960103858號函」)。五、申請變更都市計畫時,應由申請人出具切結書,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及其所提擴建計畫限期開發,並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簽定協議書,載明下列事項,納入計畫書規定:
(一)應提供變更都市計畫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申請人已具結保證,並已與高雄縣政府簽定協議書(詳主要計畫書附件六),載明本項規定事項,並納入計畫書規定(詳主要計畫書P33-P34),分別說明如下:
(一)本案劃設約30.16%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其中隔離緩衝綠帶(本案細部計畫劃設為綠地)佔15.03%。(詳主要計畫書P27)(二)經高雄縣都委會審議,考量本案公共52規定事項高雄縣政府補充說明設施,其中周邊隔離緩衝綠帶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五,並應自行管理、維護;且於公共設施用地或必要性服務設施用地應完成分割移轉贈與地方政府後,其餘變更後之工業區土地始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二)前款應贈與地方政府之土地,其屬國有土地或經申請人提出申請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得同意改以變更後當期公告現值加百分之四十之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於申請建築執照前折算繳納,但因情形特殊,經申請人與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議,報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者,得採分期方式繳納;其所提供之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於主要計畫使用分區仍為工業區。
(三)應由申請人自行擬定細部計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如道路、綠帶、公共停車場、廣場、消防、上下水道及相關環保設施等,並應由申請人自行負擔所有開發經費;其細部計畫得與主要計畫同時辦理擬定及審議,並於主要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核定發布實施。
(四)申請人應依核准擴建計畫所訂開發期間內完成擴建,未能依限完成擴建或擴建計畫已有變更,不需繼續作工業使用者,內政部同意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由該管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迅即辦理通盤檢討,確實查明限於六個月內依法檢討變更恢復為原計畫之使用分區。
(五)未依核准擴建計畫所訂開發期限內完成擴建者,申請變更之毗鄰土地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建築用地。
(六)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設施使用性質,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全部採捐獻代金方式繳納,所有權為申請人所有,細部計畫使用分區仍為公共設施用地(詳主要計畫書P26-P27)。
(三)自行擬定細部計畫、自行負擔所有開發經費等說明均已納入協議書並簽訂完成(詳主要計畫書附件六)。
(四)未能依限完成依法檢討變更恢復為原計畫之使用分區等說明,已納入協議書並簽訂完成(詳主要計畫書附件六)。
(五)未依期限完成擴建之毗鄰土地不得申請變更為建築用地等說明,已納入協議書並簽訂完成(詳主要計畫書附件六)。
(六)本案變更面積為1.85公頃,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七)本案建蔽率、容積率分別訂為70%、210%。
53規定事項高雄縣政府補充說明,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應採併行審查,並於各該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案報請核定時,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
(七)申請變更之工業區內扣除留設相關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使用之可建築基地,最大建蔽率、容積率分別為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二百一十。六、辦理程序:
(一)經濟部審查核准擴建計畫書後,除函復該申請人外,並應副知內政部及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作為申請辦理變更都市計畫或審議相關變更都市計畫之依據。
(二)申請人擬具之擴建計畫書報准經濟部同意後,應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相關規定,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及土地使用同意變更證明文件,送由各該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查核無誤後,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免依內政部七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三二八四七七號函規定程序報核,或納入各該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辦理,其辦理程序詳附圖。
本案經濟部於96年8月22日經授工字第09620414930號函核准擴建計畫書,申請人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及土地使用同意變更證明文件送高雄縣政府,高雄縣政府檢核後,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並於97年7月7日起30日辦理計畫書圖草案公開展覽。七、本處理原則規定事項,如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自治條例或各該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書另有規定者,或其屬配合國家重大建設者,得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不適用本處理原則全部或一部之規定。若仍有未規定事項,仍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為準。遵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