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都市計劃委員會第七十六次委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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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968-03-06

時間:09:00:00

地點:本部會議室

主席:王心波

紀錄彙整:白國學

出席委員:陳 王馮劉幹嚴孫柳蛟王 心喜國裕純毓卿克祖祖承 波玨光坤一駿寧聰瑩萍鐘 劉裕坤代

出席單位:台灣省府及李時 台北市政府林財 陳茂銘 劉先雯王華林代

案件:

  1. 六報告事項:
  2. 七、宣讀本會第七十五次會議紀錄。
  3. (一)關於台北市都市計劃第四十三號細部計劃及四十二號之四細部計劃一案
  4. (二)准台北市政府(77)二一十七府工都字第五二六二號函為變更該市二號污水處理場保留地層學校保留地一案
  5. (三)准台北市政俯卅一、廿七府工都字第五三五六號地為指定該市空軍醫院舊址為學校保留地一案
  6. (四)准台北市政府六十七府工都字第五二五九號函為指定於酒公賣局台北於廠為學校保留地一案
  7. (五)函准台北市政府(57).廿七府工都字第五二六一號為指定思孝路潘溪大隊址為學校用地一案
  8. (六)准台北市政府(50)二、廿七府工都字第伍三六○號函為拍定原民政應目冶人員訓練班班址為學校用地一案
  9. (七)准台灣省政府一五六十三世府建四字第一○五一四七號函擬彰化縣政府呈送彰化市都市計劃區域內工業用地申請變更二案
  10. (八)查都市計劃法第十六條第二款「非縣(局)政府所在之鎮(縣轄市計劃及鄉街計劃田省政府核定轉報內政部備案。、該縣報備案之都市計劃究應當作一前論案件。先提交本文曾審議再准予備案?抑或視為認知案件先依照行政作業程序以處理後再提會報告?該案件在程序上究應如何處理?特提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