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61-討論事項-(四)准台北市政府六十七府工都字第五二五九號函為指定於酒公賣局台北於廠為學校保留地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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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761
案件id
MOI(四變都計1968030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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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經該市都市計劃委員會五十六年十二月五日第一次會議審決通過在,案並以的一、廿五府工都字第四六○四號公告,並檢附有關圖件報請核定等田到部○至本案於公開展覽期間內本部曾接獲台灣省菸酒公賣局的三十五公總字第四八七一號函略以:「查本局台北於徵酬址房地業行政院於本年元月廿七日召開會議協議借合北市政府一年辦理學校。一年後仍交還本局自行處理在案,兹將來處理時發生困難,對上項土地謂不予變更為學校用地一等情,續又據台灣省政府五七三廿二府財產字第七九三五號函略以:「臺北市政府為實施九年國民教育撥使用菸酒公賣局台北廠華陰街舊址房地作為建民中學校用地一案,前經行政院於丑年一月廿七日開會審查時台北市政府代表認為該項房屋業不適宜作為新村設國民中學之用,惟因一時無其他適當土地可資利用,故須暫時使用該項房地等項,施竣訂論獲得結論:以台北市政府現址原為建成國校址,應由該市府另建市政大廈將現地騰譯作為建成國民中學之用並田莊酒公賣局將合北於啟華陰街舊址廠房借與台北市政府一年暫作國民中學設校之用候台北市政府將新廈建成後即行交還松山公賣局處理,並奉行政院台(57)數字第1○1二號令核定有案,本案台北市政府將台北市華陰街台北廟舊址撥用為學校用地係在前項會議之前所作之援議,現建成國民中墊使用華陰街台北市廳房地既係暫借使用性質,似不應再將該項土地變更為學校用地,以免於酒公賣局收回時處理困難。等田,先後到部,特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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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應由台北市政府再與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協調後報部再議。